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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某县汽车站为增加营业收人,接纳了几辆无营运证的个体客车进站载客,并为其售票,汽车站从中提取劳务收人。2004年10月3日,其中一辆客车途中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两名旅客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该车驾驶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肇事车主赔偿能力有限,又未参加保险,死者家属就将汽车站告上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2.
2002年4月30日晚上,俞某驾驶某公司的出租车与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分别造成朱某和摩托车乘坐者宣某九级、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俞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宣某和朱某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车驾驶员、租车驾驶员、车主、所属出租车公司赔偿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相似文献   

3.
“以责论处”驾驶员是赔偿主体公车单位默认或者追认‘’公车私驾,可以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暂无力赔偿时,公车单位应先行赔偿当前,有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机动车辆管理不严,一些驾驶员未经单位安排或领导同意,就擅自驾驶车辆外出,这种现象被称为“公车私驾”。“公车私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驾驶员自行赔偿,还是由公车单位赔偿?是由驾驶员、公车单位共同赔偿,还是由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不仅在驾驶员与公车单位之间互有扯皮、推倭现象,就是在事故处理部门、法院审判实践中也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现笔者根据自已处理…  相似文献   

4.
2003年10月28日,李某等三人在清风公司新华路汽车站购票登上刘某驾驶的明月公司一辆依维柯客车。票面上未注明承担本次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该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寿光县一辆大客车相撞,造成驾驶员刘某、乘客李某当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当地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5.
一、责任利润基数的分解 资料:设某单车4月份静态利润基数600元,营运车30天。因待料停驶4天,计划内的保修占用1天,乙驾驶员主观因素造成停驶1天。该车工作车日24天,其中甲驾驶员运行20天,乙驾驶员运行4天。 1、车日分析:因待料停驶是非责任车日,乙驾驶员主观因素停驶是责任车日,计划内保修占用1天是责任车日,应共同负担。由此,甲驾驶员应计责任车日20天,乙驾驶员应计的责任车日5天。 2、基数分解:依上所述公式代入: 二、责任成本计算 资料:设该车月固定成本1200元,每车日应计固定成本40元,每车公里变动成本定额0.40元,随运输收入变动成本率…  相似文献   

6.
问:今年3月,我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经现场勘查及证人指认,确定了肇事车辆。虽然几经努力,但是逃逸驾驶员和肇事车辆至今未查获。请问这起事故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  相似文献   

7.
时下,一些车辆经销商为招徕顾客,采取大车小标的作法,将大吨位的车辆标准定成小吨位的,这样可以少交费税,此种“便宜”使很多买主上当。1999年,平某买了一辆东风牌货车,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为1.99吨,挂靠在苏州市通通公司的名下,通通公司为其代办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20万元,由平某承担。2000年8月1日,平某驾驶该车装载3.115吨货物,途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摩托车后座上的乘员受伤。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2万余元。事后,平某要求  相似文献   

8.
2011年6月12日,魏某驾驶小客车在徽杭高速公路发生事故。事故导致魏某本人与车上导游王某被甩出车外,王某当日死亡,魏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为索赔损失,死者王某的父母将魏某及车辆所有人有恒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魏某赔偿各类损失57万余元,有恒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死者家属认为,失事小客车是旅行社向有恒租赁公司租用的,故有恒租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恒租赁公司辩称,本起事故完  相似文献   

9.
有一天,魏某在骑自行车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某。当时李某喝醉了酒,正骑自行车载着5岁的儿子回家。魏某见状主动提出帮助李某带孩子,李某应允。魏某载着李某的儿子返家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的儿子左侧股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认定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在这起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各方达成协议:魏某和摩托车驾驶员分别赔偿李某儿子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4500元。法不容情,助人送小孩出了事照样赔偿@赵大勇  相似文献   

10.
2006年2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王某驾驶大货车行驶中撞上一根电线杆,造成低压混线短路,相应的高压熔丝熔断,变压器损坏,现场无法修复。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电力设施受损价格为32520元。大货车车主张某于2005年1月25日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06年3月10日,江苏省电力公司海安县供电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车主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损失32520元。经海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电力公司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电力设施…  相似文献   

11.
正【案例】三个月前,姜女士被胡某驾驶的小轿车撞成重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姜女士向胡某索要赔偿时,胡某表示其只是代驾公司聘请的代驾司机,责任只能由代驾公司承担。而代驾公司认为是车主肖某通过网络提出的代驾申请,应当由肖某赔偿。肖某则称自己已经向代驾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造成的损害与其无关。那么,姜女士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评析】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2005年5月17日,北京市尹某乘坐金某驾驶的小轿车行驶中与一辆大客车相撞,尹某受伤。在乘坐轿车之前,尹某知道金某喝醉了酒。北京市朝阳区交通支队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尹某将金某和大客车所属的北京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旅游客运分公司及大客车司机侯某起诉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整容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8万元。2006年6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尹某明知金某已经喝醉,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易导致交通事故,却不但纵容金某驾车,还乘坐该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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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月9日0时许,胡某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团河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胡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货运公司。货运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鉴于涉案车辆系主挂一体时所发生事故,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车辆碰撞部分各持己见,交管部门表示无法找到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照片。胡某诉至法院,向货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且涉案事故是挂车碰撞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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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江苏省睢宁县王某驾驶自家的四轮农用车搭载闰某、利某,因驾驶技术不熟及采取措施不当,车翻入沟内,闰某、利某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闰某的父母将王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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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个体出租车驾驶员陈某,在驾车返回市区途中,遇到王某拦车。王诉说自己钱财被偷,已身无分文,请求陈某将自己免费带回市内。陈某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当该车行至离市区不远处时,与一轿车相撞,陈、王二人均受伤,肇事轿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因找不到肇事轿车,王某便将陈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2007年1月30日,海宁市运政执法人员与交警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运输公司所属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装满货物,驾驶员潘某无法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随即暂扣了该车,并对驾驶员展开调查。经查,驾驶员潘某受公司指派,驾驶该辆客车在杭州装运通信器材、电器和药品等物送至嘉兴、海宁、平湖等地,该车并非货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企业采用了让驾驶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方式,管理驾驶员用工。认为劳务派遣方式可以避免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减少企业为劳动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险,可以避免因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可以逃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主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等等,这种做法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否定。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9,(11):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一辆客车超员9人,调查取证并暂扣相关证件后,我们责令车主立即纠正违章,分流超载乘客。该车车主指派驾驶员驾驶该车将所载乘客送往目的地,自己负责联系车辆运送9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因时间延误经济受损,要求执法单位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9.
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村的黄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三年前卖出的中巴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他承担32000多元的经济赔偿责任。 黄某于1993年4月3日购买牡丹牌MD6600D型旅行小客车一辆,核定载客18人。同年10月,黄某将该车出售给本市卢某,1994年5月卢某将该车卖给钱某,1997年12月钱某又将该车卖给程某。几手买卖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1998年7月17日,程某所有的这辆车由于严重超员载客,途中右前轮胎爆裂,撞到路右侧树上,车辆侧翻,韩某等36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交警认定程某所雇驾驶员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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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8月9日晚22时,杨某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行经前林路段时,撞上被台风刮倒横在道路中间的照明路灯,造成杨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本事故为交通意外事故。事后,杨某家人对路灯公司提起物件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认为肇事路灯杆倒地后,路灯公司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作为肇事路灯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路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路灯公司赔偿包括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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