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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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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2004,(6):57-57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叫当场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相似文献   

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也就是一种即时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3.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除了少数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规定不需经立案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大多数案件均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立案程序是案件办理的第一步,其他诸如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处罚执行等程序,都是在立案后  相似文献   

4.
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5.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不合格项目为胶合强度)的违法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木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500元。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为,正确行使审计处罚权,保护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结合本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审计处罚听证范围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审计处罚听证由拟作出审计处罚的审计机关组织。审计处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各级审计机关成立审计听证委员会,由本厅、局负责人担任主席。委员5至7人,由本厅、局负责法制和审计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兼任,具体实施工作由法制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  相似文献   

7.
《数据》1995,(3)
新《条例》处罚第一案《首都经济信息报》“自行公布统计资料案”始末本刊记者王志新第六章法律责任16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由市或者区,县统计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  相似文献   

8.
案例介绍2000年3月,某市卫生局在对某商厦的一次食品卫生检查中,发现该商厦出售未经卫生部批准并且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中脑白金13瓶,银杏叶茶2箱(每箱20盒)。经卫生监督人员合议后认定该商厦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当即依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卫生局对该商厦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商厦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非法脑白金、银杏叶茶;(2)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非法脑白金、银杏叶茶;(3)销毁脑白金13瓶,银杏叶茶2箱共计40盒;(4)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该商厦负责人在陈述和申辩…  相似文献   

9.
前不久,赵先生在装修自家住宅时,在承重墙上另开了一个门,物业公司发现后,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当赵先生提出异议时,物业公司以“业主行为守则”有规定为由辩解,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行政机关委托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所以无权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任何行政处罚行为,其无权对赵某进行罚款。  相似文献   

10.
在《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中规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这是执法检查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执法实践表明,依照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简单的“没收产品”、“监督销毁”的处分也可以通过现场处罚的程序予以解决。如,对于那些数量标  相似文献   

11.
《企业标准化》2008,(12):12
日前,汕头检验检疫局向辖区内两家代理报检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两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等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法定  相似文献   

12.
《审计月刊》2005,(12):52-52
《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针对有些单位不能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的问题,《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相似文献   

13.
2021年3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橙心优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禹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美团优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十荟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社区团购企业分别处以1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武汉七种美味科技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14.
最近,某省财政厅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了两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服财政行政处罚的听证。经过听证,对两公司原定给予警告、没收罚款、暂停单位和个人从事国有股权拍卖评估业务的行政处罚变更为给予警告。问题虽然结束了,但其深层原因有待研究。  相似文献   

15.
内部审计人员权益保护问题探讨(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3.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已废止)。《审计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交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现发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鹏1997年11月17日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相似文献   

17.
读《中国技术监督》1993.6案例剖析专栏刊登的《对<食品标签违法案>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吗?》一文,笔者对此文有以下认识: 一、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都懂得,《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2款所设定的“责令停止销售,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等4种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  相似文献   

19.
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经常遇到当-事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于它们之间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尤其是罚款幅度不一样,故而产生了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现象,如某水泥厂生产劣质水泥行为,既违反《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又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显然.对该违法行为不能依据《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两次,特别是不能处以两次罚  相似文献   

20.
释疑解惑     
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罚款,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何掌握这一标准? 答:关于审计听证标准问题,审计署去年以来连续下发了三个批复(审办法发[2000]69号、审办法发[2000]119号、审办法发[2001]46号)。根据审计署的解释,掌握审计听证标准应注意三点: 一、“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是指审计机关对同一被审计单位一次实施审计查处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累计罚款金额。在同一审计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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