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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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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言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WTO部长级会议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12条所作出的批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忆及中国是《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注意到中国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的签署方,注意到载于WT/ACC/CHN/49号文件的《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工作组报告书”),考虑到关于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谈判结果,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领域目前仍没有一部全球性的综合性多边投资协定,这给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而在WTO体制下能否缔结一部综合性的多边投资协定,始终是WTO成员方关注的一个焦点。笔者对此持乐观态度,并认为WTO体制下综合性多边投资协定的成功缔结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易泉生 《湖南经济》2003,(11):29-30
1994年4月15日,108个国家的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该协议的附件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为基础,《TRIPS协议》为处在世纪之交的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了一系列的标准与制度,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TRIPS协议》的产生,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TRIPS协议文本系统阐明了WTO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保障权利和义务实施的相应机制、措施和安排。我国…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协定与我国承受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国正在讨论建立一个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投资协定,我国能否承受一个高度自由化的国际投资协定,以及哪些产业能够承受,是当前面临的紧迫课题。本文从国际投资政策的变化趋势、未来国际投资协定对我国产业潜在影响范围分析,并通过计算我国产业的比较优势,得出了我国能够接受高水平国际投资协定的研究结论,其对目前我国参与的多边、区域性投资协定谈判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刘丰 《特区经济》2005,(8):268-269
WTO体制虽然主要由管制国际贸易的多边规则所组成,但其中不少协议都与投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从而对国际投资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国际投资领域目前仍然没有一部全球性的综合性多边投资协定,这给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WTO一直试图解决投资问题,加之经合  相似文献   

6.
中国加入WTO后,对国有企业而言,面临的政策框架像一面“双刃剑”,既会给我们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又会使我们面临严峻的挑战。从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现状看,加入WTO后受冲击大的将主要是那些国家长期保护、垄断经营的行业,如农业、汽车行业、通信业、金融业等。依据WTO原则和要求,一个国家和地区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都要遵守和实施世贸组织的协议或协定,履行应尽的义务。在多数协议或协定中,都规定有实施的时间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还规定了较长的过渡期,而且有的协议规定,经过申请还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其过渡期…  相似文献   

7.
在WTO框架下,《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协议相对有效地调节了与贸易和知识产权相关的外资管辖权、投资者待遇、国际投资争端等众多敏感问题。但是,上述协议涵盖的范围有限,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离综合性的、全球统一的国际投资协议还有一段距离,而且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WTO能担当起制定全球统一的国际投资协议的重任吗?  相似文献   

8.
现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存在着较多弊端,因而其内在地要求国际投资规范有所发展。WTO协定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投资新规范,它极大地发展了国际投资多边法制的内涵,并使国际投资法规范朝着更加自由化、更加强制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9.
罗雁  廖进中 《湖南经济》2003,(11):25-26
当今世界国际资本的跨国流动日益活跃,跨国投资中越来越多地采用了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简称FDI)的形式。改革开放后,外商在华投资的规模日益扩大,对我省国民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在这种形式下,我们要进一步发展我省的国民经济,必须利用好外商直接投资。而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履行在入世协定书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如何在符合WTO各项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合适的法律对策解决我省的外商直接投资准入问题成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WTO协定中与外商直接投资市场准入产生影响的主要协议及基本原则在WTO协议中,与外资市场准入…  相似文献   

10.
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间签定的石油合作协议是狭义的海洋石油合作开发主要的法律方式,受国内石油立法和国际经济法调整.广义的合作开发还包括国际公法确认的共同开发制度,共同开发的主体是相关国家.合作开发的范围是沿海国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及在此范围内协定的共同开发区.国家间达成共同开发协定后可以准用狭义合作开发的操作模式具体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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