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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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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或准备,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列支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现就两者差异和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一些探讨。 一、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两者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应收款项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扣除办法》遵循确定性原则,纳税人扣除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两者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如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等)核算坏账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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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纳》2005,(6):32-33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在会计核算时,应在确认负债的同时,确认当期损失。  相似文献   

4.
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定目的、规范对象以及适用原则的不同,导致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客观存在且不可消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要开展调查研究,剖析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存在的问题,找出内在规律,逐步建立规范的纳税调整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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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文 《税收征纳》2004,(4):36-39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法规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由此,使得会计剜度及相关准则中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针对这一些新情况,现就如何准确计缴所得税若干问题予以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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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改变原会计制度下形成的会计政策僵化、信息可比性差、制度弹性小等局面,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规范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增大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本文对新会计制度下企业的项目等、投资业务进行比较分析,以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能力,并帮助纳税人正确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减少纳税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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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静 《中国外资》2010,(6):106-106
纳税会计要处理的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或会计中的税务问题,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企业应该重视纳税会计工作,设置专职纳税会计或办税员,大企业还应设置专门的纳税会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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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会计要处理的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或会计中的税务问题,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一门特种专业会计.企业应该重视纳税会计工作,设置专职纳税会计或办税员,大企业还应设置专门的纳税会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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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珩 《税收征纳》2007,(5):39-39,41
所得税会计差异即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额。它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两类。本文所涉及的几种特殊收入的计税差异即属于永久性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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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断扩大。因此,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前的调整与相应的账务处理显得更加重要。其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方法包括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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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纳税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某一会计期间的亏损,不是企业损益表上列示的亏损。国际上,企业某一年度发生纳税亏损,既可以抵前 (申请退还以前年度已缴纳的所得税 ),也可以转后 (转抵以后年度所得税 )。当然,无论是抵前还是转后,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纳税亏损可以用今后五年之内的税前利润弥补。也就是纳税亏损转后产生了未来可抵减的时间性差额。对这项时间性差额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发生亏损的当年确认一项所得税利益,同时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二种方法是在发生亏损的当年不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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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洁  翟留镜 《上海会计》2011,(12):60-62,52
本文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层面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规定进行解析,结合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为具有销售实质和不具有销售实质两类,并依据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定探索纳税调整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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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浩 《涉外税务》2012,(8):70-74
对于《企业所得税法》新创设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少会计人员对其理解存在误区,常与免税收入相混淆,在实务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税法精神的操作。本文从税法关于不征税收入的立法本义出发,通过实例展示其在不同会计环境下的核算要求及纳税调整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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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经济关系日趋复杂。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增加。为了进行有效规范和管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准则和规定。但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的原则不同,导致对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处理方法上存在着差异。总括起来主要有二:其一.会计一般只确认损失,不确认收益;税法则视同销售,既确认收益也确认损失。其二,对于换入资产的计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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