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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释疑解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能否构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犯罪主体?审计署济南特派办A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隐匿、销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对审计署关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犯罪主体函询的明确答复。去年,审计署驻济南特派办在对某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这个单位多名会计人员有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资金达数千万元。由于涉案人员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能否构成犯罪规定不明确,一度影响到了案件移交工作。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  相似文献   

3.
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  相似文献   

5.
顾飞 《四川会计》2002,(12):39-40
近年来,会计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等违法犯罪案件频发,不但严重损害了国家、公众利益,威胁到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成为犯罪分子湮灭证据,掩盖违法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的重要手段。随即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一)》第1条将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严重违法行为增设为单独的犯罪,为《会计法》的实施提供了参照的刑罚条款。由于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犯罪是刑法新增的罪名,目前尚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很有必要对其法律依据及其犯罪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有效杜绝和依法惩治会计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会计工作的秩序。一、隐匿、销毁会计资…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本文主要分析了认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时的一些观点问题。笔者认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小金库中的会计资料。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行为构成犯罪须具备逃避依法查处的目的。在本罪罪数的认定上,行为人采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手段进行其他犯罪的,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后,为了掩盖罪行、逃避处罚而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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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解惑     
1、问:有证据显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组进点前隐匿或故意销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应当如何适用法规定性和处理处罚?答:根据《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定性。处理处罚法规依据:《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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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侯某系上海高柏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4月19日,上海高柏实业有限公司会计李某将该公司1998、199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移交给侯某保管。侯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将上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在有关机关责令其交出时仍拒不交出,致使该公司150万余元的库存商品去向无法核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故意将上海高柏实业有限公司1998、1999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予以藏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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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信息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函复审计署: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者将受严惩 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近对审计署关于隐匿或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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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有何不同?河北武强县读者沈信怡来信间:检察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有何不同?沈信怡同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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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1月 14日 法工委复字 [2 0 0 2 ]3号审计署 :你署 2 0 0 1年 11月 2 2日来函 (审函 [2 0 0 1]12 6号 )收悉 ,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 1999年 12月 2 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隐匿、销毁 ,情节严重的 ,构成犯罪 ,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规定 ,除法律规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以外 ,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应由公安机关进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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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虚报冒领等欺骗方式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一是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三是客观上实施了以虚报冒领等欺骗方式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行为;四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政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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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罚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主体又有了新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过司法实践又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犯罪主体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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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31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并将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新《会计法》 ,突出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大了打假力度新《会计法》对造假行为 ,分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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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现行《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相并列,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而现行的刑法却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规定不明,导致了认定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难度较大,且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通过对故意说、过失说、复合罪过形式说这三个观点的介绍与评析,研究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7.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又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独看这两个法条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将其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结合分析就会发现这里面有漏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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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会〔2003〕1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保护其单位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程序和办法。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实施、检查负完全责任。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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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我国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最早见于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该条的内容,并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即1997年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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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畏  李东明 《活力》2010,(10):106-106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及认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以推断,刑法上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为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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