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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全面梳理了当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监管现状,仔细分析了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保护范围、义务主体、责任追究和破产解散情形下的移交保存等法律监管困难与问题,并从法律法规视角提出了加强和改进金融信息保护的具体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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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梳理当前我国金融信息保护的法律监管现状,分析在金融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保护范围、义务主体、责任追究和破产解散情形下的移交保存等法律监管困难与问题,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金融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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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金融信息具有强流转性和鲜明的财产性,并以其独特的金融属性区别于一般个人信息与隐私。行为监管因其独特的制度优势成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最优方式。本文结合中国目前立法层级之间衔接不足,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行业实践中存在适用障碍,以及行为监管滞后与科技发展领先相矛盾的监管困境,提出了加强行为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建设,完善协调机制、促进监管协同,以及打造监管与创新相融合的专业化行为监管格局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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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金融科技创新能力日益提高,金融业务的发展已经依赖于金融科,技的支撑。同时,金融业务又对金融信息系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信息安全工作已成为金融科技工作的核心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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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技术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支付业务模式多元化、智能化、线下和线上交互融合发展优势,逐渐成为我国主要的支付方式之一,也因此带动了整个支付行业的发展速度与规模。如何有效平衡方便快捷支付与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成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领域的重要问题。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我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文章梳理分析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关键环节、主要侵权形式、保护现状及现实困境,并就现有法制框架下,如何加强第三方支付业务领域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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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互联技术,是利用云计算、大数据和搜索引擎等技术实现资金流转和金融信息发布的金融新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结合,而是为适应新的需求而建立在大数据、移动安全等新技术上,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则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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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金融领域带来了更多机遇和挑战。金融科技虽然给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带来了机遇,但是各种风险也随之显现出来,特别是2013年以来,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信贷、众筹融资、机构内部个人信息泄露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频发,使得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欠发达地区因为对新技术方面的认识欠缺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成为金融科技风险的最大隐患点。针对这种状况,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出发,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对呼伦贝尔市地区535家金融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并整理出本地区金融机构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的存在问题,并结合国内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成果,探索欠发达地区在金融科技不断发展背景下如何有效实现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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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标准已成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机制有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通过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与金融机构服务文本的文本契合度比对可以发现: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在公法规制与私法保护两条路线之间,存在较大“保护盲区”。虽然金融标准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产生积极影响,但不应回避在包容审慎原则下“内生于市场”的金融标准与“外生于市场”的金融法律,在生成机理和治理逻辑的根本差异。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的保护逻辑需要不应陷于单一的工具主义的管制思维,而需强化金融法律限定与引导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生成的竞优环境,厘清金融标准生成的驱动方向,消除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两种保护机制之间的保护盲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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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推进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挑战,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这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系统性地评述现行监管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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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清算中心课题组 《河北金融》2017,(3)
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发展存在诸多风险,如法律缺乏风险、资金存管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我国的支付监管也存在许多问题.为此,应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网络支付的监管经验,完善我国支付体系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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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数字人民币进行界定,并厘清其与数字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等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分析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的技术设计在保护“个人金融信息权益”方面的价值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基于“告知一同意”规则确立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基于“人格利益”以“个人金融信息”为基点构建法律保护体系;基于“财产利益”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权益”的法律属性与归属;基于“救济权”降低救济成本;基于安全价值、效率考量、竞争需求确定“个人金融信息权益”保护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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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生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事件,使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加大,导致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下降。产业革命的驱动及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影响,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竞争逐渐向科技实力竞争转变,使保护个人金融信息的重要性越加凸显。本文针对我国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现存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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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末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信息化快速发展,交易支付从传统的现金方式逐渐转向电子化方式。与此同时,电子支付的安全问题被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各企业单位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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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和管理的简称。传统银行监管存在一些弊端,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事后监管的问题。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将事后监管转为关口前移,施行前瞻性监管,会使银行监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确保金融安全。本文考察了传统银行监管存在的弊端,银行监管关口前移的重要意义,并就如何实现银行监管关口前移以保障金融安全提出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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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防范金融风险,必须高度重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网络建设,建立专业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组成目前,我国金融信息服务市场主要包括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国外机构,其次是我国国内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