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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长效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上下游生存权与发展权矛盾、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创新.目前,全国首个跨界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已进入到第三轮,仍面临着如何向长效机制转化的难题.通过对生态补偿的理论框架、实践过程与效益的研究,分析了生态补偿的运转机理以及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基于共享共建理论的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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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在标准测算方法和跨区域补偿等问题上存在不足,本文根据流域水资源共建共享理念,提出了基于共建共享的水资源效益分享和成本分摊测算方法。以跨皖浙两省的新安江流域为例,界定了流域水资源共建区与共享区的范围,核算2006年水资源保护投入共4.88亿元,进而按照受益者分享的水资源效益比例对保护投入进行了分摊。分析了测算结果的合理性,由于水资源具有国民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需要实施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全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及其使用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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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流域生态补偿中,补偿量的确定是一个关键因素。传统的方法是通过确定受益区应分担的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比例来计算。本文则从福祉经济学角度,借助边际价值的概念,分析了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存在外部性,导致流域经济、环境不能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需要对保护区进行补偿。并以新安江流域为例,计算出上游地区的最优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水平为10.35亿元。而为使上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投入水平达到这个最优点,需要至少对上游地区补贴5.20亿元。上、下游双方可通过谈判在补偿方式和补偿额度上达成一致,使全流域经济、环境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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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生态补偿,由于涉及不同的省级行政区和复杂的利益关系协调,无论是开展实际试点还是理论探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以财政部与环保部牵头、跨越皖浙两省的全国首个跨省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为例,介绍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与规则设计、各治理主体的协商沟通平台搭建、补偿标准、运作模式,分析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认为: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仍然需从流域资源产权、组织体制、法律法规和公众参与等方面对现有的合作模式进行系统化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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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帕累托最优的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标准 总被引:8,自引:1,他引:8
从福祉经济学的角度,借助边际价值的概念,认为由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存在的外部性,将会导致流域的经济、环境不能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需要对流域上游保护区进行补偿。分析了3种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方法:对上游给予补贴、在对上游给予补贴的同时对下游征税、谈判。以新安江流域为例,对1990—2004年流域上、下游环境保护投入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数据进行计算,结果表明:当对上游给予补贴的同时对下游征税,为使上、下游地区达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流域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上游地区应获补贴最小为5.2亿元,同等条件下下游地区缴税5.2亿元;通过谈判的方式实现新安江流域的生态补偿,则为使流域整体最优,上、下游可在5.2亿元以上选择合适的补偿量。建议采用谈判的方式在补偿方式和补偿额度上达成一致,使全流域的经济、环境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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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国家及下游受益区对流域上游地区的补偿,有利于理顺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促进全流域共同发展.在分析了赤水河流域生态价值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原则,构建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框架,指出了生态补偿的方式、途径以及生态补偿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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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淮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角度出发,分析淮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机制建立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典型问题,提出应成立淮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专门管理机构,广开生态补偿资金渠道,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探索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完善法规制度和监督机制等相关对策。对完善淮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提高补偿资金的利用水平、统筹和协调区域生态补偿工作具有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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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对弥补区域间水资源保护外部效应,协调各区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正在加快推进跨区域横向补偿机制,如何合理测算各区域间生态补偿标准是主要难点和关键问题。本文建立基于水资源价值流的跨多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标准测算模型,建立水资源保护产生价值的运移传递关系矩阵,计算多区域间的补偿标准,并应用于东江流域,对东江流域各区域逐级进行生态补偿标准测算。利用2017年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得到作为补偿对象的赣州和河源应获得的生态补偿量分别为6.67亿元、15.61亿元,下游惠州、东莞、深圳、广州和香港应承担的生态补偿量分别为4.89亿元、6.87亿元、4.18亿元、3.03亿元和3.30亿元,可为确定流域内跨多区域的生态补偿标准提供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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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导致我国流域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生态补偿机制的缺失。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责权利相统一、分类解决、公平合理、政府主导原则。国家作为对其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补偿主体,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生态移民、自然形成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区治理、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区域发展机会损失等进行生态补偿。流域上下游之间可通过水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途径进行生态补偿。开发建设项目作为对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应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恢复与重建等给予全额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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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生态修复的国际经验及对长江大保护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推进长江大保护,针对长江流域河流生态修复的需求,梳理了美国杜瓦米什河、欧洲莱茵河和德国德莱萨姆河等河流生态修复的实践做法:重视立法和标准化建设,严格制度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全民参与等;分析了长江大保护现状与面临的挑战: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不完善,顶层设计与整体谋划不足,工作机制和监管体系不完善,修复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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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太湖流域跨界水环境治理中不同区域利益失衡的问题,采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确定流域水流生态补偿主客体,通过流域重要河湖和跨省(市)水环境治理投入测算补偿标准,提出了以废水排放量、用水量和人均GDP共3项指标测算各省(市)筹措资金,从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补偿两个方面确定资金分配量。以2017年为基准年,进行了流域水流生态补尝方案资金筹措和拨付测算。补偿标准为30亿元,除中央引导性资金15亿元外,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筹措资金分别为7.09亿、3.00亿、5.91亿元,资金拨付量分别为12.43亿、8.13亿、9.45亿元。各省(市)出资比例基本与其在流域内所占面积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各省(市)资金拨付量与其在流域上下游空间布局和水环境治理任务也基本吻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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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基于水足迹视角,探讨了黄河流域九省(区)2011—2020年水资源利用情况,确定了生态补偿的主、客体及生态补偿标准。结果表明:黄河流域水足迹整体呈现增长态势,构成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农业、工业、生活、出口虚拟水、进口虚拟水足迹和生态水足迹;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存在波动变化且为补偿主体,2015年补偿标准最高,为3 415.42×108元,2020年最低,为12.75×108元,补偿金额年均值为1 772.51×108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山西省、河南省和山东省为生态补偿的主体呈上升趋势,补偿金额年均值排名为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四川省是处于较快上升趋势的生态补偿客体,受补偿金额年均值为3 060.09×108元;青海省为较慢上升趋势的生态补偿客体,补偿金额年均值为1 340.14×108元。甘肃省是由生态补偿主体逐渐转变为客体;内蒙古自治区仅在2013年为生态补偿客体,其他年份则为补偿主体;陕西省生态补偿的主、客体身份不断发生变化。黄河流域应发挥区域优势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创新节水技术和提高用水效率等方式缓解水资源需求压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