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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正的市场条件下,工程款垫资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它具有服务业主和公平资金拆借的双重性质。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尚不规范,投资管理体制很不健全,法律环境也颇不完善,有许多工程建设项目缺乏最基本的资金保证,其高风险已远远超出了建筑企业所应该和能够承受的限度,更有相当的恶意投机商甚至完全依靠承包商来启动自己的建设项目,几乎将全部的市场风险都转嫁给了建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的工程款垫资实际上大部分已成为建筑企业发展的泥潭、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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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垫资已成为发包人对外发包和承包人承接业务的常规竞争手段.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明文禁止施工企业垫资,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规范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垫资保持一种"禁止"态度,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有垫资要求,将很难通过招标文件备案程序,如果在合同中加入垫资条款,又很可能无法通过合同备案程序.当这一矛盾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解决时,形形色色的地下垫资通道便开始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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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强势变弱势,为何受伤的总是建筑企业呢?建筑企业何时才有维权的"护身符"呢?你要盖房子,我来施工,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本来是市场中两个地位平等的主体。但现在的情况并非如此,相对于业主,建筑企业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建工程要带资、垫资工程总价的20%到30%他们说,建筑工程带资、垫资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可实际上,业主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仍相当普遍。所谓带资,就是施工企业在接到工程后要打给业主一笔钱,而垫资则是由施工企业垫付部分材料费,带资和垫资的额度一般为工程总价的20%到30%。另外,按规定,质量、安全、工期和项目经理到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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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垫资施工是从上到下的思维主线,理由似乎比较充分:违反金融法规,扰乱建筑市场,形成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等等.大有不消灭垫资誓不罢休之势.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被管理者和执法者认可的垫资行为,在这几年的市场上确实十分"盛行".而为了绕行"禁令",施工方和建设方也绞尽了脑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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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垫资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司法界和建筑界各种说法纷纭,且争论不休,主要集中在垫资款的合法性、垫资合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尤其是2005年又把垫资和拖欠民工工资联系起来,使垫资款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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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垫资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司法界和建筑界各种说法纷纭,且争论不休,主要集中在垫资款的合法性、垫资合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尤其是2005年又把垫资和拖欠民工工资联系起来,使垫资款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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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垫资问题,长期以来,理论界、司法界和建筑界各种说法纷纭,且争论不休,主要集中在垫资款的合法性、垫资合同的效力、优先受偿权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尤其是2005年又把垫资和拖欠民工工资联系起来,使垫资款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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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建筑市场门槛低,建筑队伍多,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工程项目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许多施工企业面临生存的危险,冒险垫资承揽工程,加之内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产生了大量的应收工程款,严重影响了施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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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筹资成本与工程造价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基本是卖方市场,施工企业为了承包工程绝大部分是在垫资施工,这就使得施工企业背上了沉重的财务负担。本文从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入手,分析垫资的危害及施工企业的筹资的原因,进而分析施工企业的筹资成本与项目工程造价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得到施工企业的筹资成本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有很大的影响,最后提出了几种解决我国建筑市场上这种不合理现象的措施,对于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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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取到项目往往盲目地接受建设单位不合理的垫资要求,尽管这样,工程款结算仍然十分困难,再加上管理者风险意识淡薄,应收款项管理不善等因素,使得本来就利润微薄的施工企业运营更加艰难。其实,建设单位在不给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到工程的某一部位,或者竣工后结算工程款在国际上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我国施工企业垫资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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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就施工企业资金紧张的原因及其缓解对策谈点个人的意见.一、资本紧张的主要原因1“三角债”及企业垫资施工.众所周知,拖欠工程款一直是令施工企业头疼的难题.虽然在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下,清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前清后欠”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工程款又有上升势头.另外,企业垫资施工也是资金短缺的原因.按有关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甲方应预付25%~30%的工程备料款,而目前一些施工企业只能收以15%甚至更少的备料款.现在的建筑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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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垫资的性质,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正文中没有涉及,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仅从反面进行了排除性的陈述:一是垫资合同不是单纯的借贷合同.就目的而言,承发包双方的合意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将其简单地理解为借贷合同未免牵强.二是垫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建设单位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所有权系自始拥有,而不是在施工单位完成一部分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约支付款项后才拥有相应的所有权.三是垫资也不能被狭义地认为就是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能否垫资施工也是承包人承揽工程实力的体现,承包方资金及技术等施工实力的加强,更有利于工程的施工建设,而不会成为建设施工的不利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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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规定原则上承认了垫资施工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垫资还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在一定意义上成了贬义词,成了不规范的代名词,那么如何让垫资施工名正言顺,如何让垫资施工还其本来的面目呢?是该给垫资施工一个说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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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刊读刊评短长说你说我说咱们■评刊热线电话:(010)68520349sgqygl@cacem.com.cn问:企业带资(垫资)承包工程,其中的垫资资金是否可以作为拖欠工程款计算?答:不可以。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垫资(或称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另外,建筑业企业用承诺垫资的方式,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