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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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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草原税务》1994,(5):43-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征规定如下: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相似文献   

2.
《税收征纳》2010,(3):52-52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4.
5.
6.
王庆娟 《会计师》2012,(10):79-80
第一章退(免)税备案 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  相似文献   

7.
新形势下,大量外贸企业利用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眩的缺陷,在佥纳税基础上采取一些以减轻税赋为目的纳税技巧。  相似文献   

8.
一、退(免)税政策基本相同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指前道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收购货物负担的消费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均分为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及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等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9.
《中国税务》2010,(3):38-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来文反映,部分企业出口货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要求予以解决。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06,(9):I0010-I0012
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惠文 《中国外资》2000,(8):36-37
<正> 影响企业选择“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政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 出口企业经营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 出口企业自己加工的出口货物本环节的增值额(即其形成的应纳税额部分) 出口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的程度(即其形成的进项税额的部分)。 下面围绕上述因素进行分析: 一、企业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与其退税税率相等时:  相似文献   

12.
《财会学习》2012,(10):8-9
第一章退(免)税备案第一条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须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  相似文献   

13.
14.
《会计师》2012,(19):79-80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15.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文件对边境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享受也口退(免)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今年3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规定在境内指定地区的出口企业通过指定口岸出口至列名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可享受退(免)税政策,其政策调整变化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相似文献   

16.
《会计师》2012,(17):80-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17.
《中国税务》2010,(9):44-45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规定,你地区被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  相似文献   

18.
19.
20.
《税收征纳》2010,(8):49-50
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厂东、厂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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