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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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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改变用途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当已抵税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转出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只含有货物的进价,不含运费及其他杂费。这种情况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要将按货物进价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即可。例1:某食品厂将一个月前购进的粮食(购进时取得了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后,只要符合税法规定,就可以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款抵扣后的货物如果改变用途时,有关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主要包括将已抵税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另一种是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的项目,主要包括将已抵税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等.  相似文献   

3.
一、免抵退税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后,如果不转出退税,实质就是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抵税了,也就是“免抵退税额”抵顶了销项税额,缺少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会计制度、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教材)均未规定要有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  相似文献   

4.
一、免抵退税存在的问题1.缺少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认证抵扣后,如果不转出退税,实质就是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抵税了,也就是免抵退税额抵顶了销项税额,缺少一笔表达免抵退税抵扣的会计分录。  相似文献   

5.
改进增值税会计方法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改革和税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弊端1.不符合实际成本(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实际付出的是货物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进项税),按照增值税价税分离的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应是所支付的全部价款。进项税额不计入采购成本,企业所购货…  相似文献   

6.
“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界定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则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其与该项货物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相似文献   

7.
一、两者核算范围不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6种情形:①购进固定资产;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③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8.
进项税额转出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浙江财经学院邵毅平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的核算,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几个专栏。其中"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用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才允许抵扣。我们都知道,国有粮食仓储企业以前年度经营的粮食有平价和议价之分,其中议价粮征收增值税。因而,在议价粮及其相关的材料物资等存货的购进时,都已经按照税法的上述规定抵扣了进项税额,形成了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税额这一账户。 然而,目前国家已发布规定,取消了国有粮食仓储企业经营的议价粮,并暂停对其征收增值税。而在暂停征收增值税以前形成的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七四授规定将真还原到已经抵扣了进顶说的的存货成本中,以…  相似文献   

10.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人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11.
浅谈增值税核算账户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税制实施后.现行会计制度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规定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由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既要反映进项税额,又要反映预交的税金:贷方既要反映销项税额,又要反映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和贷方设若干个专栏:“进项税额”专栏、“已交税金”专栏、“减免税款”专栏、“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销项税额”专栏、“出口退税”专栏、“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从目的上看,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区分当月已交、当月留抵、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税款等不同情况.防止因核算不细而造成用当月留抵税款抵减上月税款等现象.但从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情况看,实际运用效果较差。在此,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工作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改进建议.与读者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到现在已经三年了,三年来我们认真学习新税法,不断改进会计核算,使会计核算工作不断完善。条例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进项税额一买价X扣除率,购进货物不同,扣除率也不同。条例颁布后,增值税进项税由原来的价外税改为价内税,减少了偷税行为的发生.其会计处理程序为:1、根据发票、账单支付价款、运杂费及进项税额时:借:材料采购(价款、运杂费)借: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  相似文献   

14.
现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设置“应交税金一未交增值税”的目的在于将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与待扣进项税额区别开来,防止其相互抵冲而超前抵税。现行的“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其末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  相似文献   

15.
(一)“免、抵、退”税的含义。“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16.
“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货物”是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经常碰到的两个问题,并且由于其规定的特殊性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实际工作中,财务会计人员常常容易将它们混淆。从理论上讲,这两者并不容易混淆。“进项税额转出”实质上就是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必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贷方转出去,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等有关货物的成本中.“视同销售货物”则是指纳税人转移或使用某些产品时,必须按正常销售核算程序,计算销项税额。事实上,纳税人混淆两者并不是不能…  相似文献   

17.
实行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在货物购进阶段,会计处理上实行价与税分离,属于价款部份,计入货物成本;属于增值税额部份,计入进项税额。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实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采购成本,借记“商品采购”科目。商品验收入库时,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商品采购”科目。供销合作社的收购部门实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采用“数量进价金额核算法”,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实物负责人“库存商品”入帐价为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采购成本价;付款员则以买价付款,包括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扣除进项税额后的采购成本。由于实物负责人与付款员的入帐价格不同,双方在核对帐项时比较困难,也难于操作。此外,供销社收购品种繁多,计价零星,要分品种计算各产品进项税额,工作量大,为此,笔者认为,实行增值税后,“库存商品”的入帐价以买价为好。  相似文献   

18.
一、增值税出口退税及会计处理 (一)“免、抵、退”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抵就是退税;“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相似文献   

19.
视同销售行为与混合业务确认及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从规定中可知,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以下情况:有增值额但没有用于销售的行为;代销的行为;捐赠行为按有关捐赠的规定执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而言的。因此有进项和销项之分。购进货物应该缴纳进项税额,销售方对应的是销项税额。即有进有销。但对于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而没有增值额的情况,则只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即可,而不作为销项税处理。  相似文献   

20.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筹划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直接计入工程的成本或其他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或销售的,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以后一旦改变用途,则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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