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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如果一次性取得三年的经营租赁租金收入,那么该租金收入是在取得时一次性全部确认还是分三年确认?营业税及房产税是在取得时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次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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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缴纳的税费及其会计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薛东成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2,(10):34-35
目前,无论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其应缴纳的税费往往被忽视。笔者依据现行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此项纳税及会计处理办法谈些看法。一、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费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出租房屋应该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出租房产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其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税率。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政策规定,房屋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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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将租赁房屋再次出租给第三人,从而在原有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基础之上,增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国家层面的税政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无需缴纳房产税。而各地税务机关对转租房产是否征税的规定则不同,且差异悬殊。笔者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由转租人按租金差额征税.二是由转租人按租金全额收入按综合税率征税,三是对于转租收入不征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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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惠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3,(2):2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四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现在企业用于门面出租的房产较多。本人在多年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许多税务部门在计征房产税时,既按企业的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总额)的10%—30%计征一次,又将出租的房产按出租收入的12%计算一次。这显然属于重复计税。笔者认为:如果企业有房产出租,应该在房屋的原值总额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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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4):4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指出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税对象、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等为房产税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针对房产税的各要素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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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场地)租金收入是收入审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内容,审计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如有的无租赁协议,租金收入随意性较大;有的将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将租金收入转移到所属单位、工会核算,乱支乱补;应缴纳的各项税费不能及时、足额缴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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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应该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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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类税种。房产税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否能使房产税很好地起到作用值得我们研究。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房产税税制的四大弊端。这些弊端事实上并不仅仅是阻碍了房产税收入的增长,而且对社会公平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干扰作用,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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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购买住房不是为了居住,而是通过出租取得租金收入。个人出租住房主要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一、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按年征收的一种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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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一、房产税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对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每年征收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颁布的背景是,当时房屋的所有权人主要属于集体或者国家,个人能够独立拥有房产的极少,而且当时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这就直接决定了房产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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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从价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及个人转让房屋、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有了新变化.本文通过三个案例分析转让非自建房、转让自行开发房及个人出租住房相关的房产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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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2016,(10):4-4
营改增后四个税种计税依据明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明确了四个税种的计税依据。其中包括: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等。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该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