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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虽然规定了保证期间,但是对于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司法界对上述问题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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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6):226-227
保证合同是担保法中重要的内容,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保证合同是保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出现欺诈行为和惩治违法现象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是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合同履行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以无效合同的概念以及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并且探讨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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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雪兰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1998,(2)
<正> 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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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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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保证。这三种担保形式的贷款依次被称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其中,保证作为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商业银行与保证人约定,当第一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而,对保证人的选择是商业银行保证贷款风险防范的关键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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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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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文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10)
一、经济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关系 保证是一种古老的合同担保形式。保证合同是经济合同的担保形式之一。是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由此产生,原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因担保的成立形成保证之债,它是以主合同之债的存在为前提并为保证主债履行而设立的从债。从而可以看出,保证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它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主合同之债的存在便不能成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随着主合同变更、消灭。 二、保证合同成立的三个要件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的成立除须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其一,保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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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第三人提供保证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担保方式.与抵押相比,保证具有简便易行,经济实惠等优点,因而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在担保实务中,保证人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通常是无对价的,可是这种担保本身,却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加之我国是一个特别注重人情关系的国家,很多人往往是碍于面子才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因而往往容易忽略担保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最终却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我国担保实务中,保证人如何成功的防范风险,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基于我国的担保纠纷实务和担保法本身的规定,本文尝试着总结一些经验教训,以期能对从事担保实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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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定金具有以下性质和作用:首先是证约作用。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的,只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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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保证合同,本是法律确定和经济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但在当前,由于各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不仅不能起到担保债务的作用,反而会极大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和有关债权人造成损失,并使一些不法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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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2号——担保业务》中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担保制度起源于商品交易活动,但早期的简单商品交易,往往是以物易物,或者是钱货两清的即时交易,交易主体间失信问题不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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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发任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5,(5):35-35
2005年3月,一百货商场与一电器厂订立一份电扇购销合同,约定了交付定金、预付货款等条款,电器厂需在同年5月20日前交付全部货物,剩余货款在收货后10日内支付。某食品公司自愿为电器厂作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和保证范围。合同订立后百货商场如约交付了定金和预付款。但电器厂却未履行合同。同年9月,百货商场以保证人食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食品公司则抗辩称应以电器厂为被告,且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百货商场不能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支持百货商场的诉讼请求?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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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证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特殊类型的保证.一方面,保证人对受雇者品格胜任职位担保;另一方面,承诺若将来发生因受雇者个人造成的侵权之债,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身性和主债务的不确定性是人事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人事保证合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理论上争议很大,法院之间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从近期看,为社会诚实信用善良风俗考虑,人事保证合同不应草率地因其不确定性认定为无效,后按缔约过失责任衡平损失,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当事人自愿签订、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按无名合同处理.从远期看,我国立法应当对人事保证这种保证形式做出进一步的细致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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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担保形式之一,保证成立有三种形式。因有效保证行为可能构成两种担保责任。但对于保证,保证人也可通过多种抗辩寻求免责的可能。本文对于指导保证行为的操作及在可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进行有效抗辩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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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指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执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业务是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它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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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该如何确定还款期限?履行期限属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缺少该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对非必要条款未作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推定其内容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协商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第2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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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内部控制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担保是指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为确保合同执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业务是企业的一项或有负债,它关系到企业资金运转和生死存亡,因此,对于担保中易出现的问题要采取防范措施,对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