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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突破———设立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意义、问题与对策天津财经学院杨新方1996年9月30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批准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为试点组建中外合资外贸公司。首批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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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经贸部1996年9月30日发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部署,经过一年多的紧张筹备,首批获准试点的3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即东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中技———鲜京贸易有限公司于1997年7...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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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特区进行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这是《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出台后第一批试点地区。中外合资外贸公司打破了我国外贸企业的传统模式,是外贸领域体制改革的新思路。由于该模式的构建刚刚起步,有关理论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讨。本文仅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构建意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其今后的发展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作者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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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贸》2000,(9)
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的有关规定,原需外经贸部审批,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批准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的铜及铜基合金、食糖、新闻纸、原油(成品油)、钢材、生铁、锌锭、铝的加工贸易业务,已分别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针对近期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并结合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的调整情况,外经贸部近日发出通知,就出口上述八种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及发证有关规定事项重申并明确如下:一、食糖、成品油、锌锭仍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出口食糖、成品油、锌锭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其中食糖加工贸易的审批,还须按照《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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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内商品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如何处理对外开放市场与保护民族产业的关系,本文发表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一、现行的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政策非常严格由于第三产业特别是流通行业的特点,我国流通领域对外开放晚于加工制造业,也晚于第三产业中的旅游业,而且市场准入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非常严格,根据现已出台的法规和政策,可大体分为5个阶段:1.1992年7月前,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批发业,但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在中国国内销售部分产品.根据198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不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商业零售和批发业的合营企业.该《实施条例》规定,合资的生产加工企业在中国销售产品,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对外贸易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