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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由于传统的相互协商程序在解决国际税收协定争议方面存在诸多的缺陷,越来越多的国家寻求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在税收协定中订入仲裁条款。考察了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就利用仲裁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东盟各国日益成为我国境内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重要聚集地,构建我国与东盟各国间更加有效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当前国际社会所积极致力的BEPS14改革行动及同行评估程序将必然对未来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改革产生深远影响。为使我国与东盟国家间税收争议解决更有效,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包括构建更加畅通包容的MAP启动机制,更加互通互信的MAP协商机制以及具有一定刚性纪律的MAP终结机制等。  相似文献   

3.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是解决投资者与国家争端的主要机制,国际投资协定的仲裁条款是裁决ISDS仲裁的关键条款。我国早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主要着眼于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不利于我国境外投资者获得法律救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对国际投资协定改革问题的归纳与梳理为各国加快老一代国际投资协定现代化的条款改革提供了参考。2022年《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生效和实施为“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投资者与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革新路径可从完善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条款规范着手,在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基础上实现。  相似文献   

4.
基于2011-2015年A股上市公司与商务部《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数据,利用倾向得分匹配方法(PSM)和双重差分法(DID)考察“一带一路”倡议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倡议显著提升了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机制检验表明,“一带一路”倡议能够通过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间的经济融合和文化包容来提升对外投资企业的盈利能力,而政治互信在样本期内不显著。进一步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倡议对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作用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新兴优势产业以及投资目的为非邻近中国的“一带一路”国家上。  相似文献   

5.
为减少与包括WTO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内的其他涉税条约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冲突,特别是,避免原有的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机制对本国税收主权的过度限制,中国晚近缔结的国际投资协定引入了专门的税收仲裁机制。这一尝试值得期许。然而,该税收仲裁机制仍存在诸多的不足,这可能会削弱其应有的作用。对此,中国应参考有关国家的实践,作出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6.
新发展格局下“一带一路”建设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也对国际税收合作提出新要求。当前“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仍面临持续践行多边主义、收集税收信息等难度增大、大规模商贸往来日益频繁以及新经济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等各种风险挑战。应借鉴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地区和国家的先进经验,保持国际税收对话高频高效,统筹完善国内外税收合作机制设计,健全国际税收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相似文献   

7.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当前,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兴起,在全球税收征管合作领域,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发起国,不断推进双边、多边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合作与税收信息交换,为提升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征管信息化应用能力、加快税务管理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与实践经验。数据资源是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仍然面临数字信息基础设施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诸多挑战。在厘清欧盟及OECD及部分发达国家税收征管信息化的成熟做法的基础上,通过深度参与税收征管信息化共建合作等四项措施,中国将不断加快科技与税务的融合,从而为“一带一路”携手共建增长友好型税收环境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8.
刘伟全 《商业研究》2001,(2):170-171
在国际商业贸易中发生争议是经常的事情,如果争议处理的不好,很可能会影响双方的日后合作,或失去重要的贸易伙伴。因此,选择恰当的争议的方式是企业解决纠纷的关键。目前,国际上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本仅从仲裁与诉讼的比较入手,探析仲裁的优点,从而建议国内各企业在处理争议时采用仲裁方式。  相似文献   

9.
一国纠纷事项是否能够以仲裁作为解决方式与该国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各国将公共政策作为一道分水岭,有违公共政策的事项交由法院负责,而与国家利益没有冲突的纠纷则可以交付仲裁。除此以外,各国对于可仲裁性的事项也有几种分类标准,如和解性、商事性和财产性等,我国兼采几种模式。垄断作为与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一直备受争议。根据欧美国家对此的实践发展,各国都对于反垄断争议采取了越来越宽泛的限制,我国也应跟上世界发展的步伐,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以及《仲裁法》的对于反垄断争议仲裁的相关规定以及仲裁程序,建立着重于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一步步完善我国反垄断争议的仲裁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0.
2006年5月,中国青岛市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与韩国某农水产公司(以下简称韩方公司)成交蒜米200t、每吨CFR大丘200美元,总金额为477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9月。合同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地点为中国,仲裁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11.
周悦 《商》2014,(40):210-210
“仲裁程序使用仲裁地法”是在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中世界公认的原则。然而,随着案件类型的逐渐复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在逐步强化,一种打破了传统的“所在地”束缚的新的“非国内化”理论便渐渐出现于人前。本文拟从产生原因,内容,存在的争议等方面来阐述该理论,希望能够帮助完善我国的仲裁法。  相似文献   

12.
合法性危机催生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关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改革方向正处在众说纷纭、观点对立、走向不明的状态,其中核心在于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之争。从应然层面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是有争议的,商事仲裁理论在解决涉及一方为主权国家的投资争议时可能存在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实然层面看,借用且套用商事仲裁的ICSID投资仲裁机制大体上运行良好并且越来越多的商事仲裁机制采用商事仲裁规则管辖投资争议已然成为一种趋向。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投资仲裁的"商事化"均具有可取性,商事仲裁机制管辖投资争议应当被允许以及鼓励。"一带一路"趋势下,我国应当以业已出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规则的商事仲裁机构为依托并打造具有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投资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13.
凡盼 《商》2014,(50):63-63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重要讲话中提出了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统称“一带一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许多国家纷纷表示愿意支持和参加“一带一路”建设。但也受到了许多争议,有人把“一带一路”被看作是“中国版的马歇尔计划”,认为中国和美国一样想要争霸世界。这实际上是对“一带一路”的误读,不论是从出发点还是秉承的理念、实施方式看,“一带一路”与“马歇尔计划”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14.
从对贸易投资总体影响、对国际通道和跨境物流的影响以及金融博弈和贸易摩擦影响等视角对俄乌冲突下“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发展变化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俄乌冲突及美俄博弈对“一带一路”能源和农产品贸易、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项目、国际海洋运输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为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和构建“一带一路”区域产业链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应进一步深化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经贸合作,采取有力措施,管控危机,把握机遇,切实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5.
国家税务总局倡导建立并不断健全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是第一个由我国主导的,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广泛参与的非营利性官方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合作机制推动下,税务部门通过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着力推进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数字化转型,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税收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16.
“一带一路”倡议在世界范围内拥有广泛的影响力,而能源问题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当前,世界能源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全球能源治理体系面临变革。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推动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机制,有利于维护中国及其他沿线国家的能源安全,稳定全球能源供需格局,促进国际能源治理体系的完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需要完善国内能源立法,积极开展多边能源合作,并对现有的国际能源合作机制加以研究和利用。“一带一路”国际能源合作机制的构建需要确立合作基本原则,构建合理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中国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主要的引导作用,需要完成自身在国际社会上的角色转变,带领沿线国家共同建立能源命运共同体。  相似文献   

17.
<正>进博会秉承了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包容普惠的特质,为发展中国家展商和中小企业搭建起大舞台,使之有机会分享中国机遇,实现共同发展。以互联网、大数据、跨境电商为要素的新型贸易业态成为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合作新增长点。  相似文献   

18.
垄断对自由的竞争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反垄断法对打击垄断行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质,因反垄断而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交付仲裁解决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本文从有关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实践和法律中分析研究后认为,纵向的反垄断争议即在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实施垄断行为者之间产生争议不可交坟;但横向的反垄断争议即私人反垄断争议的趋势是逐渐由不可仲裁到可以仲裁发展,并且由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可以交付仲裁到国内性的反垄断争议也可交付仲裁发,我国现行仲裁法对此的态度是不明朗的在以后制定反垄断法时对反垄断争议的解决程序方面应当允许仲裁的介入,特别是以后在中国出现国际性的反垄断争议时更是应该如此。  相似文献   

19.
基于中国制造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问题,考虑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与比较优势动机的关系,使用2015年中国制造业内25个细分行业对5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的截面数据构建二元Logistic模型进行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中国制造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同时受到比较优势动机和市场准入动机的影响,并具有明显的劳动力寻求型动机;中国制造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区位选择总体上符合比较优势动机,未出现偏好逆转的情况。  相似文献   

20.
《中国科技财富》2005,(8):13-13
从7月1日起,中国国民认为境外税务机关违背了税收协定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歧视待遇时,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缔约对方是指同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且该税收协定已经生效执行的国家和地区。《办法》称,在以下情况下,中国居民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征税和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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