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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06 毫秒
1.
赵宗涛  张奥 《征信》2023,(4):45-51
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数据信用,需要刑法介入规制。我国《民法典》将数据信用纳入名誉权范畴,相应地,可将数据信用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归结为名誉法益。现行《刑法》之下,侵犯企业数据信用行为不能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个人数据信用行为则无对应的规制罪名。鉴于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不宜单独设立妨害业务罪等罪名,而应着眼于法益的共通性,通过修订《刑法》第221条、第246条的构成要件实现规制目标。  相似文献   

2.
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在理论层面上,可从“刑法解释论”和“刑法立法论”两种路径进行探讨。“刑法解释论”探讨路径以现行《刑法》罪名体系为出发点,主要任务是揭示哪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之设置是以“数据权益”为规范保护目的;“刑法立法论”探讨路径是在刑法立法层面上探讨立法者为在刑法政策上实现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这一目的,动用刑罚禁止何种行为类型才具正当性的问题。然而,两种探讨路径都将依赖于“数据权益”的内涵确定以及法益格的认定问题,换言之,是刑法法益理论在数据权益刑法保护问题上的具体运用。《民法典》第127条并非是关于数据的确权性规定,且在民法理论界关于数据权益的法律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的状况下,“数据权益”内涵不明、法律属性不清导致其并不具备作为刑法保护客体的“法益”格。当前刑法理论界存在的关于“数据权益”的刑法类法益保护模式探讨路径,是对刑法法益保护方式的误读,并未触及“数据权益刑法保护”之规范层面问题的实质。“数据安全”法益观的探讨路径则不仅混淆了现象层面与规范层面上的“数据犯罪”概念的界分,也由于没有论证“数据安全”如何能够构成刑法的保护法益,而导致结论过于武断。在理论探讨上,应该明确作为行为客体的物理层面上的“数据”概念与作为保护客体的法益层面上的“数据权益”概念之间的区别,据此明确“数据权益的刑法保护”在规范层面上是否构成新问题。  相似文献   

3.
当代德国刑法教义学存在着侧重具体问题的细化研究、弱化体系性要求的趋势。但体系的一致性,毕竟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必须满足的基础要求。刑法科学的理论,旨在为刑法教义学的建构提出必要的准则,以确保刑法教义学能够成为一门体系性的、理性的科学。刑罚论是建构犯罪总论的起点;犯罪概念的内容,取决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刑法的任务在于,保证法共同体成员相互认可的状态具备必要的稳定性。因此,犯罪的本质并非法益侵害;只有当某一行为违反了公民所负有的应当共同维护既有之自由生存秩序这一义务时,才能将该行为视作犯罪。从该犯罪概念出发,可以在行为概念、客观归责、故意论、不作为犯等犯罪总论的具体领域中,推导出与之相适应的结论。刑法科学之理论的优势在于,它能够将某一学说的教学法品质与其真正的科学品质截然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4.
证券犯罪刑事立法存在回应式立法和前瞻式立法两种类型。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传统的回应式立法,在规制证券犯罪时存在刑法功能主义化的隐形风险、无法满足证券犯罪法益流变的需要、悖离证券犯罪治理的价值目标等体系缺陷。而前瞻式的立法思路可以有效弥补证券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充分发挥法益指导构成要件解释机能,同时与穿透式监管理论和实质刑法观的理念相契合。因此,我国证券犯罪刑事立法规制模式应当由回应式立法走向前瞻式立法。  相似文献   

5.
伴随数字经济近年在全球的迅猛发展,平台企业已然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主体和经济创新的重要驱动力。当前,我国平台企业的发展面临资本过度扩张、市场竞争失序以及创新能力受限等突出问题,尤其是算法、大数据等人工智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深度运用,导致“算法合谋”“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新型反竞争行为出现,对现行反垄断监管体系构成严峻挑战,反垄断法制度重构迫在眉睫。亟需借鉴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浪潮下美国和欧盟地区的监管立法经验,通过明确立法宗旨、完善监管规则和配套保障制度等措施,加强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则,以适应平台企业的发展和当前经济金融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  相似文献   

6.
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是当下我国反垄断工作的关注热点之一。美团因“二选一”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再次引发人们对优势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的关注。“二选一”行为背后是平台依仗资本与技术实力对自身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面对“二选一”行为的屡禁不止,我国从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加强了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完善我国对优势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应在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之下,从立法、执法、监管三个方面共同发力,规范平台的竞争行为,推动其实现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7.
孙洋  王敏 《金卡工程》2009,13(11):127-127
我国交通肇事罪是以发生实害结果为要件的,而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存在着使社会重大法益发生巨大损害的内在根据,如果容忍其发展下去,就会使内在危险和外在现实条件相结合,从而对社会重要法益造成极大地损害。因此,刑法应在交通肇事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即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8.
虚开案件的违法行为以虚开行为和非法抵扣行为为核心,受税法和刑法的共同规制。实践中一些虚开案件在刑事司法中因抵扣行为未使国家税款受损不构成犯罪,而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偷税,引发行刑认定冲突。税收违法行为的共通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法益是虚开案件行刑认定的联结纽带。偷税罚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以保护国家税款利益为共同法益,只是刑法在逃税罪之外,对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违法手段作特殊评价,而税法包含在偷税罚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偷税罚具有相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均可涵摄非法抵扣行为和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因此,两法域对非法抵扣行为造成的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认定应保持一致,综合增值税全链条作实质判断,禁止形式推定,从而区分“脱税罚”和“秩序罚”,以实现过罚相当。  相似文献   

9.
随着全球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调查的推进,作为平台经济典型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垄断问题受到高度关注。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历程,从市场份额和准入门槛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第三方支付领域已形成双寡头垄断结构,同时结合路径依赖理论与博弈论分析框架,对垄断成因与特征进行分析。其次从市场竞争秩序、金融风险传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维度对垄断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行深入阐述,对反垄断监管面临的困境进行全面分析。最后建议从强化顶层设计和法制建设、重构垄断行为认定分析框架、加强反垄断资源和能力建设、推动反垄断规制协同治理等入手,加强第三方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以期对市场的规范发展和产业规制方面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0.
孙宇 《中国外资》2023,(13):80-83
<正>强化反垄断审查权相关的法律规制,有利于推动宪法和法治轨道上的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有利于我国宏观调控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建立健全和丰富完善反垄断审查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健全反垄断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对于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进而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1.
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但数字经济新型垄断问题也日渐突出,若不及时加以应对可能会影响市场竞争,进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加剧金融风险传染。基于经济学原理和技术、市场、监管等方面因素,分析数字经济新型垄断的主要成因,解构其典型形式,并从法治、监管、风险防控等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制建议。研究表明:数字经济新型垄断的主要成因包括数字经济具有平台化、网络效应和虚拟性等特征,新型垄断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以及监管部门对数字经济创新坚持宽容谦抑的监管理念;新型垄断的典型形式包括平台生态垄断、数据垄断、算法合谋、轴辐协议、扼杀式收购等。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应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坚持竞争执法与竞争倡导同步推进,推动数字平台的互联互通,统筹兼顾数据共享开放与隐私保护,有效防控金融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2.
冯文杰 《征信》2022,40(4):31-37,45
刑法中的个人征信信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为形式要素,以识别性为实质要素.亟须细化前置法中非法或合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若某种个人征信信息属于完全不真实或公开的类型,就无必要以刑法予以保护;非法利用他人征信信息实施下游犯罪无法评价的法益侵害行为已呈现类型化与典型化,应以刑法给予妥当规制.应将构建有效合规计...  相似文献   

13.
传统垄断的认定经历了从“行为论”到“结果论”的认知演变,而平台垄断的认定逐渐从“静态认定”发展到“动态判断”。以平台经营者“二选一”行为为样本,可以把握平台反垄断实践中的现实状况。“二选一”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但是平台经营的多边市场已经不同于《反垄断法》制定时的市场环境,《反垄断法》的规则在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略显局限性,且在反垄断监管中也存在忽视平台特殊性的现象。应当完善平台反垄断的规范体系,在审慎监管的理念下促进平台创新,并优化平台反垄断的监管方式,采取科学的方法认定相关市场,从而提升平台治理的实效。  相似文献   

14.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对于“买卖自己银行卡”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罪与非罪的认识分歧,在认为构成犯罪时又有多种处理意见,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对于同样的行为认定构成不同的罪名。刑法谦抑理论要求立法者和司法者必须从特定行为的本质特征出发,在保持刑事法律适度介入的前提下,从适当性、必要性、衡平性等角度对其进行考察,以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刑事法律管辖范围。针对电信诈骗中的“买卖自己银行卡”行为的规制,应从刑法介入的限度及介入之后的价值导向和规范构建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应该限制在反垄断法的框架内,依据反垄断法自身体系和特点,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反竞争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6.
聂勇 《中国保险》2014,(9):43-48
概括性条款是指较为宏观、内涵扩展、外延开放的条文,具有抽象性、统一性、全面性的特点,在法律体系及法律规范中得到广泛运用,往往起到“框架搭建”功能.概括性条款在与保险合同关联度、规范度极高的《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及《保险法》中构建严密规则规制,承担堵截拦截损害受害者、消费者的“法律利器”的法益功能,《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条规定,即为概括性条款,它就是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进行概括,作为一般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条款,而不是概括所有的侵权行为及其请求权的条款.  相似文献   

17.
金融监管法是国家干预金融市场之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在经济法体系内部,根据“二元结构”的划分方法,一方面,依据调整对象,金融监管法属于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金融法又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另一方面,从金融监管法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来看,其又应属于市场规制法下的部门法。两种不同的划分结果导致了金融监管法在经济法体系中所处的层次不同,造成了其地位的二元性。通过进一步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法与金融法的其他组成部分间存在较大差异,把金融监管法归入市场规制法的范畴更有利于维护经济法体系的严谨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正>反垄断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部分,对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统一大市场、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平台企业由于具有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外部性等特点,容易依靠数据优势实行跨界竞争来扩张规模,进而形成垄断,给我国的监管带来了挑战,其垄断行为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秩序的总体发展。为此,本文从监管机构、平台企业两个方面出发,基于案例分析当下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存在的困境,并基于回应性治理理论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9.
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20.
江海洋 《当代金融研究》2018,2018(3):139-155
证立法益的正当性方向应是将法益与宪法基本权利相关联。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应是个人信息自决权,以刑法规范保护个人信息具有正当性。但是直接以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并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均衡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是超个人法益,即个人信息安全的社会信赖。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超个人法益的合理性,可以从刑法理论、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修法背景与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证立。在缺失有关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刑法解释应保持谦抑与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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