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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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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数据驱动型市场中,平台企业拒绝开放数据将对市场竞争产生严重的威胁和损害。为迅速恢复数据驱动型市场良性竞争状态,反垄断执法机构在个案中责令平台数据共享是数据垄断的最佳治理策略。基于必需设施原则的数据共享不仅能对数据垄断行为起到规制作用,促进反垄断执法价值的实现,亦能从反垄断角度回应互联互通的新趋势。但数据共享运行机制也存在着破坏个人信息保护、抑制市场创新、引发其他反竞争行为等潜在风险。为此,数据共享的适用还应秉持审慎态度坚持个案分析原则,合理权衡竞争、隐私保护和创新的关系,完善后续执法监督。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不受竞争法的规制。但是,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往往会使权利人在特定市场形成支配地位,在行权利过程中不适当地扩张垄断权的范围,使之成为主宰市场、限制竞争、支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力量,对这种从经济权利演变而来的经济权力的运行,应当同样纳入竞争法的规制范围。“高通案”之所以受到各国反垄断调查机构的关注和调查,正是因为在无线通信行业相关市场中,合法的标准必要专利已经从权利滑向权力,原本权利之间的交易蜕变为权力支配下的交易。“高通案”表明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垄断权利需要警惕,尤其是涉及行业进入壁垒的标准必要专利市场的竞争。“高通案”的调查处罚不仅是竞争执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竞争之间的权衡,也是国家在竞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之间进行的协调与决择。  相似文献   

3.
王晓红 《市场周刊》2004,(7):102-104
考察中外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反垄断法》应当对国家机关限制竞争的行为行规制。《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国家机关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应限于行政性垄断:《反垄断法》对国家机关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范围应作出合理的规定,概括式和列举式规定应当并用;基于国家机关限制竞争行为的特殊性,《反垄断法》应当对执法主体、制裁措施和执法程序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领域产生的企业垄断规制问题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平台经济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衍生出的企业垄断行为在大数据和算法的“庇护”下,使得监管与反垄断执法面临极大挑战。本文就平台经济的企业垄断行为形成及反垄断规制进行分析,针对性的提出反垄断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5.
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势力来源于平台生态,垄断规制却局限于平台企业,这种错配引致了平台资源公共属性与平台企业私用限制、平台垄断福利保障与平台垄断威胁规制、平台模式复杂化与平台规制明晰性、行为主义导向型垄断与结构主义导向型规制等之间的不适恰,进而造成了平台反垄断困境。那么,立足资源权属建构规制范式、聚焦生态竞争构筑规制模式、基于权益保障改进规制法规、依据主体关系革新规制手段,据此扭转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的错配,成为解决平台反垄断困境的重要策略选择。本文提出的平台生态垄断和平台企业规制之间错配的分析框架为考察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提供了有效的逻辑起点,既为阐明现有的规制困境提供了逻辑一致的架构,也为厘清当下的各派争议提供了一以贯之的逻辑,还为重新审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以及必要设施理论、平台自我优待与平台看门人理论的反垄断观点提供了崭新的角度。  相似文献   

6.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与生产组织方式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多元融合、促进产业升级与跨界融通发展的重要作用。平台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垄断隐忧,妥善处理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关系是全球反垄断司法辖区亟待解决的问题。平台的算法行为是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明智的单方市场应对行为还是竞争者间非法合谋的结果,是数字经济中尤为突出的难题。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平台的滥用行为既有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滥用行为的新表现,也有新型滥用行为。同时,大型数字科技公司的零存活区策略以及大型公司对初创企业的收购对竞争的影响亦值得反垄断法关注。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控制等角度看,应加强平台竞争监管,在现有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和体系下对平台竞争垄断进行规制,通过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技术完善和更新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发展变化。在加强对平台竞争监管的同时,更要顺应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创新对平台竞争监管的方式,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相关技术的革新与进步,推动平台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实现经济效率与社会总福利的提升。此外,应优化竞争分析框架,构建包含消费者福利、用户数据及隐私保护、平台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等因素的多元分析框架,改进市场调查等竞争政策工具。  相似文献   

7.
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福利损害范围的规模性和不特定性、损害方式的个性化、损害结果的难以计量性要求反垄断法介入保护,数字经济非价格因素和动态竞争的特征使得传统消费者福利标准适用失灵,而实践中消费者福利标准往往会成为案件分析中的修饰性表达,导致反垄断法规范目标偏移。数字经济高度集中化的趋势,要求消费者福利保护由重视经济效率向重视市场结构和竞争过程转变,反垄断法作为行为规制法对消费者福利进行保护,防止消费者福利庸俗化。为避免科技巨头经济垄断权力蔓延至政治中心,新布兰代斯学派反对以消费者福利作为唯一诉求,主张通过反垄断法分析范式转型保障消费者选择权,实现经济民主和反垄断法多元目标。消费者福利保护是反垄断法的间接目标,应被作为判断竞争损害的参考要素。对于数字经济反垄断中消费者选择权损害的分析,应遵循合理原则,综合权衡经营者行为的竞争损害效果和消费者福利增进效果。同时,从实体标准和程序制度层面细化和完善消费者福利标准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8.
必需设施理论产生于反垄断法规制垄断者拒绝交易行为的实践,并在美国和欧盟得到一定的适用与发展。目前,我国部分反垄断规范性文件初步规定了必需设施原则,由于数字经济领域拒绝交易行为的复杂性和反垄断治理的不彻底性,因而有必要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必需设施理论及实践,并在平台经济反垄断规范中加以规定。平台必需设施的认定,不仅应在规制理念层面坚持目的正当、比例原则与权利救济的审慎原则,同时从平台的必需性和拒绝行为的不正当性两个规则层面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9.
孟雁北 《中国物价》2013,(10):40-44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过程中,已经强化了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力度,但行政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国情特色以及可借鉴国际经验的相对匮乏,使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更多挑战。因此,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是我国有效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关键举措,完善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配套规章、相关法律以及加强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是我国未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需要加强的工作。同时,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除强化通过提出执法建议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之外,还应当推动和加强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垄断行为产生的竞争评估、竞争倡导工作,而我国法院未来在规制行政垄断行为中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韩亮 《现代商贸工业》2009,21(21):233-234
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从根本上要依赖反垄断法为其发展创建一个良好的公平竞争机制。反垄断属于国家的竞争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保护属于产业政策的范围。《反垄断法》从对企业合并的规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直接或间接的保护作用。在反垄断的过程中,实现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调统一,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实现经济民主和自由竞争。  相似文献   

11.
张郁  龙佳芩 《中国商论》2022,(24):134-136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数据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新型经济形态,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利用数据优势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随着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已成为平台企业的重要竞争要素。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平台企业具有明显的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特征,平台竞争呈现跨界竞争新样态。基于众多平台用户的行为,平台企业能够获取海量数据,并且利用这些具有可复制性、预测价值的数据在平台跨界竞争取得巨大优势,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数据安全、数据垄断、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自我优待是国内外数字经济反垄断执法中提出的新概念,妥善处理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体现了滥用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本质,应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进行规制。针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规制路径选择中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应当改进平台经济场景下相关市场界定方法,重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多维分析架构,构建以差别待遇为主体的综合性规制路径体系。  相似文献   

13.
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不合理地实施差别价格的行为.基于对垄断行为复杂性的认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经验,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对垄断行为进行合理分析的原则,以判断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行为,进而明确该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效果.我国反垄断法的很多规范都不是对一种行为作简单的“是”“非”判断,而是进行理性的效果分析.合理原则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因此,在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分析原则,对经营者实施的某项具体行为不能简单地判定其是否构成价格垄断行为,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最终确定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14.
2020年《反垄断法》迎来了11年以来的首部修正草案,将平台经济纳入规制范围内。目前,国内外反垄断的案例层出不穷,2021年阿里巴巴和美团先后被罚,引起了人们对反垄断法律的关注。平台垄断的典型表现有“二选一”行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平台封禁行为以及平台自我优待行为,这些新型的垄断行为,给认定平台构成反垄断带来了新的难题。因此,反垄断法自身应作出相应的调整,拓宽规制思路,优化规制方法,创新规制手段,以期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15.
平台企业的垄断行为严重阻碍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创新发展,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需要进行有效规制。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困境,包括平台经济发展与限制的权衡、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反垄断受到技术制约等问题,借鉴国外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经验,对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规制路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理论、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通过垄断进行基本的经济学分析,指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应是“有效竞争”理论;反垄断所规则的对象应是垄断行为而非单纯的垄断状态;反垄断不排斥规模经济。适用“有效竞争”理论,本文进一步考察了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案以及微软诉讼案,认为典型的反垄断国家美国的反垄断实践仍以“有效竞争”理论为基础。最后,文章还对我国的反垄断作了初步思考,包括我国市场竞争现状、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及要解决的两大问题。  相似文献   

17.
平台经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大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案件,针对平台经济反垄断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挑战,即平台经济垄断行为识别难度大、技术制约导致监控和执法难度加大以及对制度和法律层面带来的挑战,提出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四条规制路径。通过引入企业合规治理、充实监管力量、加强平台经济数据立法以及培育或引入新的平台,规范平台经济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18.
正5月12~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率团赴韩国,参加知识分享项目(KSP)政策执行者研讨会,并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称韩国公交委)等进行了交流。研讨会的主题包括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和反垄断经济学分析方法及其应用。一、韩国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做法根据韩国《垄断规制和公平交易法》规定,韩国公交委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行政性限制竞争  相似文献   

19.
波兰竞争法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它在形式上模仿欧盟模式,但是其制度设计和实施机制都与发达国家存在诸多差异。波兰竞争法的独特之处在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规则竞合,保护竞争与保护集体消费者利益同步进行,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为规制重点,以公用企业为重点审查对象,在竞争执法和司法之外开展行业调查、国家援助控制、竞争宣传和推进等各种措施。波兰经验表明,中国应该更加重视竞争法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以政府和国有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为重点规制对象,逐步提升竞争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在竞争执法之外开展普遍的竞争推进措施并积极发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数据是平台创新发展的核心生产要素,优化产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导致一系列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借助强大的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能力,利用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数据封锁、“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和管理权滥用等数据垄断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抑制创新。数据的特殊性导致传统模式下规制垄断行为路径的适用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等问题,本文基于“互联互通”视角,立足于数据开放共享的优势和潜在隐患,讨论“互联互通”对数据垄断行为的治理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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