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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体系中,部门预算是基础,政府采购是手段,国库集中支付是保障,三者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共同撑起公共财政的框架,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的采购项目,二是单价(个、件、套)或批量金额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即政府采购范围的界定有两条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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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目录按照采购方式将通用项目和非通用项目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招标和非招标采购,都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属于强制代理;集中采购目录中非通用项目一般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招标采购的应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属于非强制代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各地采购实际情况,不宜作出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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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调整和发布,有效发挥其做为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功能和作用,是河北省政府采购工作人在近年实践中得到的深刻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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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采购目录范围应尽可能详尽,采购限额标准不可过高,采购目录应与采购限额条件互补,可分级制定,每年公开一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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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以内)至工程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下称数额以下)如何选择采购方式成了法律的空白点。加上有的地方在制定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时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规模标准不尽统一,由此带来政府采购数额以下的项目的操作规范性问题。数额以下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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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作为“阳光下的交易制度一一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有人认为,只要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化、集中化,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回扣、质量、腐败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然而政府采购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集中采购本身并不能解决目前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已有多年,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至今也未能刹住,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的质量事故。必须看到,即使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也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公私、真假等矛盾,如采购实体或招标机构事先内定,在背后搞营私舞弊等非阳光交易行为。因此,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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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和2012年,各中央预算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1-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稳步扩大了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创新采购方式,努力提升服务水平,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大幅度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