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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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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相符是信用证议付的必要条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单证相符原则虽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对于单证相符原则作出过于苛刻的解释,容易导致单证相符原则被滥用.根据国际商会统计,约40%的信用证业务在第一次交单时因被开证行审核出单证不符而被拒付,约20%信用证业务因单证不符最终被开证行拒付.因此2002年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管理委员会在意大利罗马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45),对信用证审单中单证不符原则作了相应的完善,明确了某些单证不符不能构成拒付;2006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形成最新的《UCP600》, 2007年国际商会对《ISBP645》也进行修订,形成了与新版UCP相配套的《ISBP68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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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要以国际惯例和国际标准银行惯例为依据,看开证行所提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在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交易中,有不少被银行拒付的情况。一些经验不足的公司在接到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的通知时,往往惊慌失措,匆忙之中接受客户降价的请求,从而直接导致了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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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信用证是国内使用较多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有两种结算方式:(1)一般议付信用证。一般流程是:受益人的往来银行进行单据的审核后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请求付款;往来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议付费并把货款划拨到受益人的账户;一旦单证被拒付,议付行不负责任何交涉。(2)叙做出口押汇的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和议付行签订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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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单中未注明装船日期银行提不符点 2005年3月,某出口公司向当地议付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全套出口单据进行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提出不符点,即"该提单装船批注中没有注明装船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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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信用证风险隐患的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Clause)在我国有时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汇.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完全丧失.带有此种条款的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消信用证,极易造成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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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因为能够给买卖双方提供安全保障而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信用证机制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卖方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所谓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证不符时,根据UCP600第16条的规定,开证行可以拒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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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传统的三大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实行相符交单。审单标准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汇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凭借单据上的不符点。本文拟对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内涵、产生原因及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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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合同条款的设置从源头防范单据不符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支付保证,即受益人必须提交完全遵守信用证条款的有效单据.根据第14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可拒绝接受单据,也即拒绝付款;且不符点出单往往也是贸易纠纷的前兆,据调查,约有60%-70%信用证交易在第一次交单时因单据不符点而遭拒付;在所有信用证交易纠纷中,由于单证不符引起的占50%以上.信用证交易发生拒付和贸易纠纷时,受益人轻则迟延收回货款,损失利息,重则损失部分或全部货款.因此,单据质量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安全收汇.所以,受益人出单前做好防范单据不符点工作非常重要.如何防范单据不符点,笔者认为慎重签订合同,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是从源头防范单据不符点产生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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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结算中心的单据日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开证行、付款行、议付行和承兑行等有关银行进行付款、议付和承兑的依据便是单据,而单据的日期又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下将各种主要单据的日期及衔接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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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结算中的单据日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开证行、付款行、议付行和承兑行等有关银行进行付款、议付和承兑的依据便是单据,而单据的日期又显得尤为重要.笔者以下将各种主要单据的日期及衔接简要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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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一般都规定在出口国有效,或付款或承兑或议付。那么,信用证完成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般说来,如是保兑信用证,在单据直接由受益人提交给保兑行的情况下,信用证完成时间是指保兑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提交、支付或作出支付的保证,或承兑或作出无追索权的议付之时;如是在开证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时间指当开证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保证或承兑之时;如是在通知银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其完成的时间指通知银行凭单证相符的单据的提交,支付或确认其延期付款的责任或承兑之时。那么,在议付信用证情形下,信用证的完成时间如何确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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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6年某食品公司(以下为A公司)与格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为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一批冻对虾仁的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开来的信用证规定:冻对虾仁每磅13/15只,7.995吨5%增减。采用航空运输,不迟于1996年5月15日,航空运输收货人做成B公司。A公司依据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于1996年5月12日将货物装运完毕,13日备妥信用证项下的各项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于14日向开证行寄单。货物到达目的地后,B公司立即办理提货手续将货物提走。但后来,A公司却收到开证行拒付电称单证不符:“我信用证规定数量7.995吨,你方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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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发现单据存在瑕疵,应根据UCP500的规定予以拒付.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联系申请人并不意味申请人有拒付权.据UCP500的规定,拒付权是开证银行的权利,拒付权应由银行独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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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应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以防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为了预防或避免由于开证行资信差可能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应常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趋势,以及当地银行信用证业务的一般做法,如有必要可在订约时具体规定信用证的开证行,并要求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该开证行的责任加以保兑。如果出口商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实难把握,同时又对能否安全收汇心存疑虑,那么,出口商可以在交单偿付时,选择一个实力较强,与自身关系比较密切,同时又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作为议付行,巧妙的规避风险。议付行是指愿意买进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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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检软条款"及其风险 所谓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一种条款,结果使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控制了整笔交易,使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承诺变得不确定、不可靠,开证行可以利用这种条款解除其保证付款的责任.带有这种条款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质上成了一种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此种条款在国际贸易跟单信用证业务中称为"软条款"(Soft Clause),我国有时顾名思义地将其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如果信用证中开有客检/签证条款,那么,若客户到时不签发、不及时签发或签发不合符信用证要求的检验证书或报告,受益人就无法使用该信用证发货结汇或因单据不符而不能顺利结汇,因而称为"商检软条款",常见的"商检软条款"种类及其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