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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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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贷款方的合法权益,农业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一样,为了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先后制定了贷款担保、抵押的具体办法。 银行贷款到期,有两种情况;一是按期收回了本息;二是不能按期收回本息。后一种情况又可分为借款方有能力偿还本息和无能力偿还本息两类。对于前者则很容易依法收回贷款本息,而我们常见的是后一类情况。这就要求货款方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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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依法完善信用社贷款程序李志友贷款程序是指借款人提出申请,经信用社同意确立贷款意向后,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核保、贷后检查、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收回贷款的全部过程。在实践工作中应如何完善贷款程序呢?结合《贷款通则》和信贷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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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是指通过设置一定的附加义务,保证借款合同得到履行的法律制度。借款合同担保既是合同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又是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有力工具。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等方式。保证是人的担保形式,抵押是物的担保形式。二者相比,物的担保则比人的担保要可靠得多。因此,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方申请借款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有适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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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富之友》2000,(10):29-29
一、借贷款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并详细写明合同条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万一以后借贷双方发生矛盾 ,便于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等。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贷款用途后 ,债权人就可以有效监督债务人严格按照合同要求使用所借款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规定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二、借款合同中务必要注明利率是多少按照《合同法》规定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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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1997年印制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在基层营业单位使用以来,加大了信贷管理力度,降低了信贷资金的风险,对促进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合同本身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基层行和企业对此也有所反映。本文拟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仅供将来修改完善时参考。一、有待修改的合同条款1、合同第四条第1项关于保证期间的表述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合同生效之日,依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32条、第44条的规定,即为借贷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之日,此应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之日,而非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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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资金管理发放出去的贷款追不回来,是当前合作基金会最为头痛的问题。笔者认为严把借款合同关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一把好合同主体关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公民、法人、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济组织都是经济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都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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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唯一法人代表,对于违约贷款不断发生的问题,我们认为,签订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不失为一副良药妙方。 一、签定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的必然性 1.签订企业法人“贷款违约责任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7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这就要求银行每一笔贷款发放前必需和借款人签定“贷款违约合同”,明确贷款到期不还,借款人应负的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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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担保贷款,是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担保人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保证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关系人。当借款人无力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借款合同时,由担保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然而,在日常的具体实务中,由于一些单位或个人、甚至行社干部对担保贷款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致使相当部分担保贷款流于形式,出现了许多非正常担保。本文就既成事实的非正常担保的确认与处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对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的非正常担保的确认与处理。 《借款合同条例》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有明确规定:贷款担保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然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现不少贷款合同是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自己的担保人,这些单位虽然具有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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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参与辖内某县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稽核时,发现基层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管理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借款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一个严格的借款合同管理制度;二是借款合同要素不齐全,如漏填科目代号、贷款科目、贷款种类、贷款人地址、贷款人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违约条款和漏盖贷款人公私章等;三是随意涂改借款合同,贷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私章盖错位置,或者公私章全无,或者错盖没有法律效应的单位财务公章等;四是借款合同档案资料不齐全,且无专人专柜保管,有的随意存放以致丢失。上述这些不规范的借款合同管理行为,严重违反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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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是贷款人与借款人就信贷资金使用约定一个合理期限和到期日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筹措资金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借款协议或合同终止。在农发行的信贷实践中,笔者发现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和到期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作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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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王海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是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投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环节,抓好这一环节的工作,对于加快农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的回收,特别是减少借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据笔者调查,当前一些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签订借款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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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管理贷款的过程中 ,填写订立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等文书凭证无疑是其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实践证明 ,依法收贷过程中所发现的法律漏洞与缺陷也大多出自借款合同填写订立这一环节。因此 ,强调规范填写订立借款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填写借款合同应当符合清楚、准确、完整的要求 :清楚清楚是要求填写借款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确定明了。要达到这一要求 ,首先应当是字迹清晰可辨 ,而不能采用草书等不易辨认的字体 ,更不能字迹潦草 ;其次 ,填写的内容应当确定 ,不会引起多种解释。另外 ,由于文书凭证通常为一式多份 ,为减少工作量 ,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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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中规定了保证人担保制度。保证是一项法律行为,它是担保的一种形式。银行在发放各项贷款时,从安全角度出发去设定保证人,给借款方的贷款进行担保,使其共同负有法定的连带责任,履行特定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维护借贷双方的平等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最终安全,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就目前银行实施贷款保证的情况来看,虽然搞了贷款的承保,并没有从法律角度去考虑,势必会留有隐患。为此,根据以往银行在设定保证人后所出现的问题及教训,就银行在设定贷款保证人时应注意审查的几点法律问题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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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施行前信用社使用和留存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文本及其特点行社脱钩前 ,农村信用社所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文本与农行的基本一样 ,80年代后期至《担保法》施行前信用社使用过的通用文本有三种。第一种合同文本是在借据上加盖保证人的印章或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 ,这种文本留存的很少。其特点是 :主合同与保证合同合二为一 ;借据上只填写借款的用途、数量、借款的期限、利率。有关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都没有约定。第二种合同文本是“借款合同”与“担保借款协议书”分别填写 ,“担保借款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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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多次听到一些行的同志反映,个别粮食企业对基层行在贷款未到期时的收贷行为提出异议。近来,经对借款合同、借据等有关文本的进一步学习和研究,考虑企业所提意见,是针对借款合同和借据中确定的还款日期(期限)而言的,其原因是个别基层行相关工作不到位。一、关子企业借款和还款银行信贷资金的运动,是一个“二重支付、二重归流”的过程。企业经申请获得银行贷款后,在完成一个资金的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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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凭证即借款合同和借据,是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的基本法律文书。借款合同和借据成立后,贷款人按照合同和借据约定,要按时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则要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规定时间付给贷款人贷款本息。从法律意义上讲,借款凭证是贷款人与借款人建立法律关系的前提。合法合规有效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关系到信贷投向是否及时、准确、合理、安全、高效,也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形象及信誉。然而,在日常信贷业务实践中,有的农村信用社对借款合同和借据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为追求借款合同和借据的整洁,借款合同和借据都由信贷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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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银行、信用社来说,办理存款与贷款业务无疑都是经济合同行为。金融业正面临着职能上的重大变革,市场经济与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质量要求将更高。因而,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经济立法来规范自己的信贷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拟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谈谈经济合同(当然适用借款合同)担保的几种方式,以期对实务工作者在办理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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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贷业务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一)农业发展银行没有统一制定自己的借款合同文本。农业银行在代理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时,使用的是农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文本,并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签章的主体是农业银行)。虽然有的农业银行为了区别自营业务、代理业务之间的放贷主体,在原借据上加盖了"代理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公章,但依然《商业银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借贷关系的主体仍是不明确的。浏阳市农行反映:该市农业银行为了区别代理的农发行业务,在县(市)机构内增设了"代理发行业务办公室(下称发行办)",但发行办没有取得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使用的是农业银行的借据,按照农业发展银行指定的贷款对象实施代理,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也是不明确的。(二)农业发展银行在发放农业开发贷款、农业扶贫贷款时,对项目的审查、审批、发放是分离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划分,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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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细化完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债权完整实现,是农发行面临的新课题。近年来,发生在商业银行的抵押人在借款诉讼时效届满后起诉银行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案件并不少见。尤其是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之后,银行在这方面败诉的案件更加突出。以此为鉴,作为国家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应当对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管理制度作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和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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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存在大额借款难以偿还的问题,大额借款无法偿还的原因:一是山区地理、交通差;二是对市场变化和借款方意外的车祸、机械事故等难以预测;三是制度不够健全,对盲目申清借款户无科学论证或者无人经营指导.如何有效地控制大额借款呢?我们认为,要把资金安全营运工作作为基金会的首要工作来考虑,当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资金投放的原则,即用途以种养业为主,对象以基金会会员为主,项目上以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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