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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73 毫秒
1.
一、非正常损失的税收规定 目前,涉及到非正常损失的税收法规主要有:《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等的规定。由于税法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不明确,给企业正确纳税增加了难度。为了正确认识非正常损失,帮助企业正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避免出现税收隐患或损失。现将非正常损失的税收规定进行归纳、对比。  相似文献   

2.
潘自强 《财会月刊》2010,(12):32-34
一、实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一)存货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1.分清存货正常损耗、自然灾害损失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3.
李波  夏晶 《财会月刊》2011,(4):53-54
我国现行税法对存货非正常损失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其中某些方面的操作性不是很强。本文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行了分析,以说明相关规定的局限性所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4.
一、实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一)存货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1.分清存货正常损耗、自然灾害损失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  相似文献   

5.
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6.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7.
李美珍  周旭 《财会月刊》2010,(10):72-72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8.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0.
案例分析题一 [分析提示] 1.(1)A公司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正确。对由公司保管不善而造成的30%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对自然灾害造成的70%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而应作为抵扣处理。理由: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相似文献   

11.
增值税法中非正常损失定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非正常损失的定义重新进行了界定,这一变化使得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的账务处理与以往相比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探讨了其给企业带来的具体影响。  相似文献   

12.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右变净现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暂行条例》的规定,就企业存货减值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方法分别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13.
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其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本文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就企业存货减值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税务会计处理分别作些介绍:一、存货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会计处理。企业存货当产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①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②企业使用该…  相似文献   

14.
本文先对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进行区分,再对存货非正常损失六种类型的进项税额转出额计算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存货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存货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相似文献   

16.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概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外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在运用这条规定时,有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混淆,一是盘亏、报废的存货,二是折价处理的存货。具体执行税规时,盘亏、报废存货划归"非正常损失"的范畴,其净损失部分购进时的进项税必须从当期进项税中转出,不得抵扣;而折价处理存货则不然,进项税毋须转出,允许抵扣。但是,由于两种存货都有损失,只是损失多与少的问题,实务工作中区分确有困难,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盘亏与折价应从量的方面有否减少来区分。盘亏的存货,一是有帐无物,二是数量盘缺,作为实物已经名存实亡,退出了服务于生产、经营的舞台。折价的存货,出售之前量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质的方面有所退化,存在潜在损失,从实物角度看,原物原件。只有变现,才能将损失部分体现出来。二、报废与折价应从存货本身性质有无改变来区分。报废与折价一样,数量方面不存在变化,帐实一  相似文献   

18.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笔者认为现行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管是"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上,还是对会计处理的规定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旨在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讨论,指出现行制度下关于进项税额转出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给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9.
企业存货发生非常损失,所含进项税,按着现行税法规定,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必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中的进项税转出。但是,有一种情况,笔者认为特殊,应特别处理。某商业企业94年期初存货中,有一部分是被生产企业淘汰且已停止生产数年的解放牌汽车配件及130型汽车配件,由于车型淘汰,其所储零配件自然报废。在95年5月份清仓查库时,被发现清理出来,提出报损。此存货已征税额,该企业已于94年未按照国税发(1994)060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从存货所在的会计科目转入“待摊…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地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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