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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众筹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完善,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其核心就是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本文通过介绍我国目前关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现状,明确其发展障碍,借鉴国外股权众筹相关法律经验,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权益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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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服务,是传统投资领域的延伸.这一新型的融资活动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也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当前我国股权众筹规模与种类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法律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与征信系统存在较大漏洞,使得发起股权众筹企业"跑路"现象时有发生,为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相对而言,国外拥有完善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与监管举措,我国可通过借鉴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进一步细化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与相应的监管策略,以此推动股权众筹业务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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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2017,(17)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指企业通过以股权作为对价,为自身发展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事实上,众筹并非新生事物,其历史基础甚至可追溯至17世纪。17世纪初,荷兰船队去东方航海探险,向阿姆斯特丹的民众筹集资金,而方式则是出售这支还没有出发的探险队的"未来的收益",拿票据给市民们作为出资凭证,同时也共担航海风险。这是历史上早期的众筹,它不是靠传统商人财团的投资,而是聚集众多小额投资达成目的。但众筹的成本很高,一方面碍于技术条件限制,影响力不大,组织众筹的难度较大,融资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使得各国竞相对面向公众发行证券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随后,互联网技术得以普及,其在融资方面的应用便催生了我们今日所称的"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它大大降低了融资难度,但却没有很好地解决欺诈泛滥等问题。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如何通过法律明确融资企业、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正确引导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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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发展往往能够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英美等国家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个制度的发展必然伴随着问题的产生,我国也对其进行了相关探索,并且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规制,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监管不力、欺诈风险、准入设置不合理、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应对风险,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修改公开发行制度以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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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2)
随着众筹方式不断在社会经济中被广泛运用,股权众筹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挑战。股权众筹从产生就一直面临着界限模糊的发展困境。明确股权众筹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其基本含义和种类是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前提。目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并不完善,需要构建科学可行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确保其监管内容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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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5,(Z1)
众筹作为一种利用互联网的低成本特性帮助小微企业和有创意的个人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发展创意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国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狭窄的矛盾,对增强经济活跃、促进社会产品创新具有巨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众筹发展处于萌芽阶段,并没有采取一些事前的措施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对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以加强对众筹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构建,促进我国众筹的健康有序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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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
我国的金融领域在近些年有了很大的变革,融资方式也变得更加多样化,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由于其特有的优点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参与众筹项目的主体在逐年增加。本文在对众筹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选取股权众筹作为重点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进行剖析,以期能够发现我国股权众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国股权众筹在未来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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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6,(23)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将股权众筹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过去所称的"股权众筹",现专指"公募股权众筹",需经审批后持有牌照经营,过去所称的"私募股权众筹"被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受现有法律框架的规制,这一划分不仅曲解了股权众筹的真实含义和法律性质,而且无法解决"互联网公开性"与"非公开股权众筹"的矛盾关系,导致实践中的困惑。经分析股权众筹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笔者认为,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为公募行为,建议我国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豁免制度"以及"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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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或平台,出于营利或者非营利的目的,小额投资或者捐资于个人或公司等特定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其既便利了小型企业的资本筹集,又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实现投资多样化.但同时,众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巨大的发展前景与引发的众多法律问题相伴而生,尤其是股权众筹,在项目类型、筹资金额、目标人数和投资模式上,各个众筹平台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无疑增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本文就目前众筹平台上各个股权众筹的项目入手,揭示股权众筹的现状,并对其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必要地法律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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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的实质是"证券众筹"而非单纯的股权众筹,具有投资性和高风险性,应当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畴,欲使实质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合法化并持续发展,同时兼顾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配置其前置性规则:扩大"证券"的范围;引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小额发行豁免;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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