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明确指出,要积极扩大内需,调整投资和消费的关系,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如何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积极性,成为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全能政府”的社会治理理念下,政府部门充当着消费者的保护神,在商品质量的监管中充当着“救火队员”的角色。然而,频频发生的消费安全事件如“阜阳奶粉杀人案”、“广东毒酒案”等证明,目前政府主导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需要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一、消费者协会存在的理论考察:市场与政府监管的双…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频频发生,致使消费者权益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是,既有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然。同时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社会及经济地位相差悬殊。因此,加强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恰当规范经营者,严惩违法经营行为,便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相似文献
3.
我国药品企业要想在同质化日趋严重、营销环境复杂多变、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赢得胜利,就必须将传统营销(交易营销)观念转变为关系营销观念。而保持和发展药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长期关系的关键就是赢得消费者满意和信任。文章运用消费者行为学理论对消费者药品消费的需要和动机以及赢得消费者满意和消费者信任的方式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购物返券是中国各百货店普遍使用的促销手段,而且近年来呈风靡之势,正逐渐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在返券中,商家通过玩数字游戏,诱使消费者误买误购,并没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的实惠。在大额促销的诱惑下,商家设置消费陷阱,消费者卷入不停购买的旋涡,商家可以顺畅的增加销售额,所以商家才是真正的赢家。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经营者规范促销行为,需要消费者理性消费。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产品营销不仅需要满足物质需求,还要满足心理和精神需要,品牌跨界联名营销成为当前正在快速发展的产品营销模式之一。品牌联名产品作为近年来年轻人消费群体偏爱的产品类型之一,未来发展势头不容小觑。本文基于消费者感知价值理论视角,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构建“品牌联名产品属性—消费者感知价值—消费者购买意愿”的理论模型;通过网络问卷调查方式收集数据,运用SPSS和Mplus软件对数据进行验证分析。研究发现:企业在进行品牌联名时不能一味追求名牌效应,而应从消费者感知的情感价值、社会价值和成本水平入手着重提升产品内在价值;在寻求品牌联名时应优先考虑品牌联名双方的价值适配性;灵活适度使用限量供应、提高产品价格等营销方式。本文研究一方面从品牌联名产品属性角度拓展了消费者感知价值及其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内容;另一方面为企业开发品牌联名产品从消费者感知价值角度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启示。 相似文献
6.
直播带货商业模式自出现以来便不断发展,近年来受疫情影响,发展规模迅速扩大。直播带货中的互动模式、促销行为、营销手段等利用并影响了消费者的各种消费心理,使其做出消费行为。尽管直播带货商业模式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增长,但同时产生了众多消费维权问题,如虚假宣传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售后维权问题等。解决直播带货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相似文献
7.
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要求平衡竞争,等价交换,要求生产丰富多彩的主质量的商品和劳务,满足消费者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消费需求不断增长了,消费层交,消费质量不断提高了,反转来又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形成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良性循环,在这运行过程中,正体现了消费者的主导地位,体现消费者的主权,而伪劣假冒的出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甚至严重损害消费的财产和生命,破坏了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它是社会的毒瘤,成为社会公害,是和市场经济发的客观根本对立的,因此,必须狠狠打击伪劣假冒,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8.
价格歧视理论表明,厂商可以根据不同消费者群体需求曲线来实施价格歧视。然而现实情况中,厂商并不能直接了解消费者的经济特征,即需求曲线,而是依据一些消费者个人非经济信息,比如个人身份信息,如性别、来源地等来把消费者区分为不同的消费群体,并实施价格歧视。文章将分析厂商以消费者的个人身份信息为基础的价格歧视行为,通过分析,可以较清楚地理解消费者与厂商在交易中的信息披露与逆向选择行为。 相似文献
9.
10.
论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申毅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6(5):96-98,112
近年来,消费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成为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中的一个争论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消费欺诈行为及其惩罚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是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被限定为“消费者”。本文将结合有关案例对关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等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