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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那么在外派劳务时,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呢?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此相关的劳务合同纠纷案落幕。法院依据行政规章认定,劳务公司向"出洋打工"收取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退还原告胡先生押金4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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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第十条规定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惩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权利无法确定而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行为予以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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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要求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以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其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本文认为,逆向劳务派遣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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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保险人业务操作不规范或投保人的过失等原因。目前,因双方违反“如实告知”法律义务而引起的诉讼案件,日渐增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实告知”是双方的法律义务,任何一方都应严格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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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辉 《金融经济(湖南)》20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是对《劳动法》的延续和再完善,必须对其与以往劳动法规的不同之处进行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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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介《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给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以至于整个经营管理方面带来重大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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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在其设立期间,其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如何承担责任呢?如果工作人员自己存在重大过错,甚至是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自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北京读者仲先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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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确立了保险表见代理制度,从法律上保护了善意、没有过失第三人的利益,同时扩大了保险公司承担代理人表见代理行为的责任范围,因此深刻理解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对保险人提高业务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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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2014,(9):57-57
主持人:某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该个人聘用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因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以确认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该建筑施工企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法律规定发包方与劳动者直接成立劳动关系,因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当,撤销了这一判决,改判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接下来的工伤认定程序中,相关人员认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件已经实际否定建筑施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不应认定为工伤。在此类案件中,劳动者与发包单位间究竟有无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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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种种原因,在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本应由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也存在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却由劳动者承担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缴费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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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亦为重要。试用期考核不规范承担败诉责任费某于2016年11月21日入职某公司,任总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至2017年2月20日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