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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2.
笔者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10年,通过这些年的工作感受,我认为<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应当修改. 该法第三章关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没有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没有规定不得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但是,该法在第五十三条中却规定了具体的罚则,即只要是"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相似文献   

3.
按照无证生产处罚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丁生、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拉茨燕、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长青、李树芝、安徽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莉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生产,应按无证生产处罚.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目前,针对手机生产、销售者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质监部门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即把手机进网许可标志认定为质量标志,将伪造、冒用手机进网许可标志的行为认定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依据是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在其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  相似文献   

6.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L县质监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的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本企业已通过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属伪造认证标志,要求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认D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7.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螺纹钢筋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进行抽样检验。企业成品仓库内库存的待出厂螺纹钢筋共有15300根,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了6根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依据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6根样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据此,该市质监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严重不合格的螺纹钢筋,没收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该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8.
《大众标准化》2004,(3):34-34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否则,对违反规定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10000元的罚款。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驻厂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文件。否则,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2万元~1…  相似文献   

9.
本刊讯修改后的《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的变化较大,如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将过去违法所得的处罚基数,修改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出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关人士称,该条例的出台,对提高重庆市产品质量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执行@蓝天  相似文献   

10.
《巴蜀质量跟踪》2000,(10):36-36
第三十四条 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歌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1.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不合格项目为胶合强度)的违法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木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500元。  相似文献   

12.
1、假冒浙江稻草隆农药案。1999年3月30日,根据举报,广西区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在广西农科院某一仓库,一举查获了一起正进行装卸的假冒农药案件。据调查,当事人周伟平、朱春洪自称是江苏金谭市农丰物资公司的经理,他们装一车假冒浙江天丰公司的农药“稻草隆”到广西销售。现场查获假冒产品291件,共计35吨,货值105万元。我局已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了如下处罚决定:没收假冒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0476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由于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中无强制性手段,使行政相对人在做完所有调查笔录后从容离去,致使没收违…  相似文献   

13.
近日,A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果,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某批次化妆品涉嫌质量问题。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认定该批化妆品为不合格品。经查,该批不合格的化妆品已销售5000元,未销售的化妆品货值15000元,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企业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2.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化妆品;3.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4.处该批不合格化妆品货值20000元的2倍罚款40000元。  相似文献   

14.
假冒浙江稻草隆农药案1999年3月30日 ,根据举报 ,广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在广西农科院某一仓库 ,一举查获了一起正进行装卸的假冒农药案件。据调查 ,当事人周伟平、朱春洪自称是江苏金谭市农丰物资公司的经理 ,他们装一车假冒浙江天丰公司的农药“稻草隆”到广西销售。现场查获假冒产品291件 ,共计3 5吨 ,货值10 5万元。技术监督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作了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假冒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104760元 ,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调包制售假冒化肥案1999年4月12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同公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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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局布置,会同农机检验站的检验人员对农资公司经销的隆丰机械修造厂生产的畜力播种机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抽取2台进行了机械性能检查和现场模拟试验。结果是:①该产品无省级有关部门的鉴定推广证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②重缺陷A类有两项不合格。由此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产品质量法》(修订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①没收违法所得11800元;②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即35400元;③停止销售没售完的产品,待技术处理后方可销售。 农资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农资公司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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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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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局布置,会同农机检验站的检验人员对农资公司经销的隆丰机械修造厂生产的畜力播种机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并抽取2台进行了机械性能检查和现场模拟试验。结果是:①该产品无省级有关部门的鉴定推广证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②重缺陷A类有两项不合格。由此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产品质量法》(修订前)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①没收违法所得11800元;②处以违法所得3倍  相似文献   

18.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实一面粉加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小麦粉.现场查获无证小麦粉8.5吨,已销售1.5吨.总货值金额为16090元,违法所得90元。县局审委会共设9名委员.当时对此案进行审理讨论时只有3人参加。经讨论,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该面粉加工厂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小麦粉产品8.5吨。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即48270元,没收违法所得90元,罚没合计为48360元。也没有在随后.县局正式作出同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完全相同黄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便向某市质量技术监售局提起行政复议。称县局审委会审理此案法,存在程序违法,要求撤销县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19.
质量盘点     
欣然 《上海质量》2011,(2):48-50
新闻:国家发改委严处家乐福价格欺诈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6日宣布,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在部分城市的连锁店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发展改革委已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这些超市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相似文献   

20.
2013年8月15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B公司销售的C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次日,A县质监局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B公司销售的C产品确实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已经大部分销售完,无法追回,货值3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8月26日,A县质监局进行处罚告知,认定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B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企业刚起步,负责人是下岗职工,现在又是负债经营,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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