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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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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对以假充真的定义是:生产者、销售者以牟取利润为目的,用甲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不同的乙种产品的欺骗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3月30日对“以假充真”的司法解释为“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从以上两种解释可以看出“以假充真”中的“真”、“假”产品是两种不同的物质,其内部的结构、化学物理成分完全不同或  相似文献   

2.
《大众标准化》2008,(4):65-65
为严厉打击手机经营企业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冒用3C及入网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移动通讯产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近日,汾西县质监局开展了一次手机市场专项检查。  相似文献   

3.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  相似文献   

4.
上期《执法争鸣》栏目中“是销售不合格服装,还是销售标识不合格服装 ?”一案,编者认为,以第三种意见处理为宜。因为该案所涉产品并非标识标注不规范,而是销售者利用标识进行质量欺诈,以不具有毛的使用性能的化纤产品冒充毛制品,属“以假充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5.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近来,江苏盐城盐都区质监局对饮料等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严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0多人次,对区内7家纯净水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样检查,其中发现部分厂家纯净水产品质量不合格,目前该局已依法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7.
近来,江苏盐城盐都区质监局对饮料等农村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严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50多人次,对区内7家纯净水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样检查,其中发现部分厂家纯净水产品质量不合格,目前该局已依法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8.
由于市场走俏、获利可观,原先只有少数几家家具商店销售的橡木家具,目前在全国各大家具商场几乎都可以看到。其中,不少家具生产部门甚至以假充真,以湖南、江西等地产的“南方硬杂木”冒充橡木。  相似文献   

9.
江西省技术监督局日前对来自全国各地的78家企业的108批次木制家具产品进行了抽查,合格只有54批次。抽查结果表明,木制家具以假充真的情况严重。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生产企业以假充真,有的以橡胶木家具冒充橡木家具,本次抽查的产品中,有32批次产品把低档充做高档出售。同时一些企业生产的红木家具用料很不规范。按规定红木橱柜、桌等家具除后背弧、顶板、底板等可采用非红木板实料外,其他部件均要采用红木类实料,但是一些生产企业在家具面板、脚料板等主要部件使用非红木家具有的还以菠萝格、巴西杂木越南红等非红木类家具冒…  相似文献   

10.
朱梓明 《上海质量》2007,(12):51-54
运用刑罚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可见,只有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产品,才有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是,不论是《刑法》,还是同产品质量有关的《产品质量法》、  相似文献   

11.
胡国洪 《企业经济》2003,(12):137-138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一、对本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对生产伪劣产品者而言,“明知”作为其罪过条件是不言自明的。国家制定了《产品质量法》以及其它一些产品质…  相似文献   

12.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消防产品市场秩序,10月12日,上海市质监局会同工商、消防、治安等部门,对上海市九星综合市场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了一次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此次联合行动共检查了10余家经营消防产品的单位,其中对台州市宁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生产的共50具灭火器及南昌新奥照明电器厂等两家单位生产的共6具消防应急灯具进行了封样送检。  相似文献   

13.
上期案情回顾2003年3月,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范某进行跟踪调查。在一汽车货运站发现21箱大宝SOD蜜和16箱小护士系列产品。经鉴定,这些产品均属假冒伪劣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将这些假冒化妆品实施了扣押。你认为此案应该怎样处理?(本案例由刘莉提供)高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强认为:本案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范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该案应予立…  相似文献   

14.
连云港市辖东海县是中国的水晶之乡,全县每年的水晶收购量均在500吨以上,占全国年收购量的一半多。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唯利是图,生产销售名不符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水晶制品。仅以1998年为例,连云港市技术监督局对全市18家经销单位的13796件水晶饰品进行抽检,结果合格9248件,合格率仅为67.0%。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以假充真主要是以玻璃制品假冒水晶饰品。特别是销往外地的水晶饰品,不法商利用人们对水晶鉴别知识和经验的缺少,以及鉴定仪器有限等,坑害消费者。●以次充好即以人工合成水晶制品冒充天然水晶制…  相似文献   

15.
在质量技监行政执法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案例:经销者明知销售的是二级品或低档次的产品,却标明为一级品或高档品,但销价仍然按二级品或低档品的价格卖。对这种行为是否应当受罚,执法人员存在一些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者虽然标的是一级品、高档品,但没按一级品、高档品的价格卖,消费者的利益未受损害,所以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按该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笔者赞同第二意见,其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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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4期《无极假肥游击战》刊发后,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质检总局为此专门下发了《关于对河北省无极县化肥生产质量问题调查的督办通知》,并责成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对此组织全面调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严重不足的化肥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违法行为”。一场质检护农战在河北无极打响了。[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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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18.
在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判定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最大的难题之一是取证。由于某些原因,少数同志急于结案,常常以一纸质检报告简单地判定“违法行为”,并因行政相对人不诉讼不复议,甚至接受处罚,便认为这种行政行为是正确的。然而,这实际上是有失公正的。 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销售产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时予以处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销售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时依照第五十条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这两条规定的实质含义中不难看出,前者处罚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主观上有过错的“冒充”行为,后者处罚的是销售者主观上虽无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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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红古分局史英俊认为:此案属典型的掺杂掺假案。煤矸石外表看起来像煤,其实纯粹是石头,也不能燃烧,更不能产生热量。其售价仅为每吨10元,而煤炭售价为每吨140元。把每吨仅10元的煤矸石掺入到每吨140元的煤炭中,再以每吨140元的价格销售,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掺假售假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给予下列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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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是一个特殊的行业 ,煤矿矿用物资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的生命安全。近年来矿用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如 :大同市碾盘沟煤矿、临汾市襄汾县贾罕煤矿矿灯大部分失爆 ,引起煤矿瓦斯爆炸。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整顿治理煤矿安全生产的精神 ,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频发的势头 ,省质监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煤矿矿用物资产品质量大检查。加大生产、流通环节和煤矿物资供应仓库矿用物资产品的质量监督力度 ,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确保煤矿物资产品的安全可靠性。“10·16”交口打假大行动 ,就充分显示了质监部门规范市场 ,打假治劣 ,服务企业的决心 ,为全省煤矿矿用物资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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