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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杰斯一直强调投资要亲历亲为,千万不要相信道听途说。“一定要做你熟悉和了解的事情,否则不如不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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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乡镇为了提前完成全年农金税征收任务,缓解乡镇财力困难,强调村里在夏季要成全年农业税征收任务;一些村干部为了夺名次,争奖金,不顾大部分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一味向农民强制征收,有的市(县)财政部门对这种做法竟也予以鼓励。笔者认为,此法不宜推广,其理由有四:一是违反了《农业税条例》。《条例》第23条规定:“农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较少的地区,可以不进行夏征,在秋季一并征收。”二是不符合农民收人的实际。农民夏季出售粮食和蚕茧等农副产品的收人,在全年收人中不足40%,即使有些外来收人的农民,一般也要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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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不知道你们有没有上过淘宝。如果你们或者你们的亲上过淘宝,你就会知道,“亲”只是淘宝上买卖者间的通用称谓,代表着一种亲昵、互惠的契约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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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农村,与乡镇、村组干部交谈,常常听到他们发出这样的慨叹——手中没有“强硬”权力,遭遇权力“尴尬”:征收社会抚养费,部分村民不交钱;修公路征地,部分村民不出地,一户钉子户影响一条路;收取“一事一议”自筹资金,部分村民同样不愿出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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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在基层了解到,不少地方都把教育费附加放到学杂山里一并收取,应该说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缓解教育经对投入的不足助少“两上缴”的难度,是有一定帮助的。但是实际工作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征收梁自不符合法定手缤。按规定教育对附加是“三提五统”之中的“五统”之一,是应该向农民征收的,而不是向学生收取的。二、征收的标准进应规定。按规定教育费附加是按不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1.5%征收,而实际情况是有些地方向学生收取的标准从*0元、100元到120元不等,标准不一,这样农户实际负担数远远超过1.5%。三、征收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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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经过一年多的调整与磨合,目前房屋征收工作已逐步进入正常轨道。“征收新政”对拆迁制度作了重大调整,但原有的某些工作理念与方式方法还没有完全改变,其中尤其要警惕“协商陷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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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日前撰文指出,近日有媒体报道消费税改革的消息。改革要取得良好效果,关键在于着眼于全国利益,避免被局部利益绑架。首先,在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时避免被高收入阶层绑架,免得部分奢侈品在“大众消费品”、“其他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等名目下被剔出征税范围,此外在征收环节调整上要防止被地方政府和企业绑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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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快递企业数以千计,并保持高速发展,而近几年我国的快递业面临转型升级和生存发展的双重压力。即“随之发展,快递企业正陷入同质化竞争下惨烈的价格战时期,盈利水平普遍不高。”本文从当前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现状出发,根据双方现有的竞争趋势,分析了即将要征收的“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标准,评论了征收邮政“份子钱”的不合理性及对市场的影响。同时,进一步根据双方各自的观点总结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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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规范.新条例宣告了“拆迁时代”的终结,开启了全新的“征收时代”。但是,既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征收与拆迁问题自然不在其视野之内,但城市扩张带来的拆迁,绝大多数却是在集体土地上发生。法律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血拆得不到遏制的主因。显失公平的耕地补偿标准、同地不同价的差别待遇、农民维权途径不畅通成为冲突频发的引擎。所以,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也是亟待进行的,本文试图从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正当性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救济机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四个方面对此尝试进行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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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贯彻政策,把农业税收各项政策贯穿于工作的始终农业税收工作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严格执行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及时掌握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情况,并按现行政策解决“有税无地”、“有地无税”及税负畸轻畸重问题,以保证稳定农业税负担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二是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杜绝说、费混征的错误做法。各地不得以农业税名义征收其他费用,要依法征税,加强征管。特别是已经进行农村税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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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强制拆迁血案不再发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据1月20日参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讨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无论是“拆迁”还是“搬迁”,希望最终的结局不再会是带着悲剧色彩的“强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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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小企业印花税核定征收存在的问题
1.核定征收的具体执行中,有随意扩大征收范围的现象。很明显,工商企业的购销合同记载的成交金额与会计账簿记载的“材料采购”等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或者“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有着本质区别,“材料采购”等科目核算的内容既包括买价,也含运费杂、保险费等。税务部门按照“材料采购”等科目累计发生额核定征收印花税,意味着运费杂、保险费等合同之外的费用也在征税范围内。同理,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核定征收印花税,意味着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企业员工的视同销售行为也征收印花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