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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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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建立和实现不动产法的最基本制度,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社会各界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的审查责任,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顺利建立和登记目的的实现,极为重要。对于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笔者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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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比较分析 当今世界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依其效力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归纳为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三种类型。在此,对上述三种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剖析我国的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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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 《上海房地》2011,(5):55-56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构应负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尚未决断。由于该法未有明确的表示,故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4.
对不动产物权的静态保护及其交易安全的动态保障是《物权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物权法》从第九条到第二十二条设专节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登记的统一、审查方式、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物权保护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将《物权法》仅仅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法,无视不动产登记的行政法效力,对于依法行政及司法救济的正当程序将是十分有害的。  相似文献   

5.
对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的相关内容,我国《物权法》虽有涉及,但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却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一、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困境(一)立法留白,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目前,在不动产登记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来界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导致登记行为审查尺度宽严不一,各地登记行为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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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尽管赔偿责任性质定位于民事责任有利于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归属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在《物权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倾向于登记机构实质审查和加重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登记机构从自身免责和分散赔偿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若干制度设计,是否可行,有待探讨。  相似文献   

8.
登记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疑问,可以说是登记机构最热望得到正面回答,又最怕碰触的部分。《物权法》对于登记机构职责的归纳采用了查验、询问、如实、及时、要求补充证明以及实地查看等用语。从立法的描述来看,登记机构享有一种对登记事实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职权认定职能。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实施后,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在业内外产生了很大的争论。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责任不清的缘由,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登记机构履行实质性审查或是形式性审查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何为实质审查、何为形式审查也有争议;哪些需要实质审查、哪些需要形式审查也有争论。二是,审判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标准不一致。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如关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及夫妻财产的登记问题,在不同地方的人民法院,甚至同一地方人民法院的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审判结果。三是,公众诉求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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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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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以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经由此种登记,债权请求权也获得了公示的效力,从而得以对抗第三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务中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对商品房一物二卖的有效抑制。有了该项制度,可以较好的控制卖房人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的不当交易行为,更好的保护买房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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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由于登记制度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它确认、保护物权,并确认物权流转秩序,是物权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和基础,因此《物权法》的实施必将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一定的影响。房屋是最主要的不动产,作为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透彻掌握《物权法》的相关精神,正确应对《物权法》对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影响和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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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为宜 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宜为无过错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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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不动产登记该如伺收费,未来正式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即便不能规定得很具体,但原则性规定应该有对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许有人会提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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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登记机构角度观察,审查标准就是房屋登记时应审查什么内容、审查到什么程度、程序履行到哪个细节才算尽到审查义务等。登记审查标准与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的法律定位、登记机构设立、登记赔偿机制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只有结合我国的登记制度和各地普遍采用的登记模式,才能建立符合实际的审查标准,登记机构据此才能履行起权、责、利对等的审查职能。本文以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特点为基础,根据实际工作,提出登记审查标准以及在把握标准时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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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高层次立法空白,使得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因登记错误遭受的损失。该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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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否重复抵押 在当前的房产抵押登记中,全国大多数登记机构不受理房产的重复抵押。 所谓房产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房产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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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论研究与工作实践,结合该《征求意见稿》,就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一些重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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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告登记 【法条摘录】《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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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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