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冷柏军  王莹 《中国海关》2006,(12):32-33
WEK公司(卖方)是深圳市一家主要从事玻璃纤维出口的企业,在2004年春季的一次展会上结识了意大利某生产建筑材料的企业(买方)。双方经过洽谈,商定由WER公司向其出口30个货柜的某规格玻璃纤维。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采取GFR贸易术语。由于卖方当时有大量的库存产品需要尽快处理.为了保住客户.同意采用的支付方式是30%即期信用证,70%货到付款.且约定一个星期后,也就是2004年10月16日以前完成装运。双方还在合同中规定了逾期交货的条款。  相似文献   

2.
政府采购船舶的出口贸易有着自己的特殊性.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的船舶主要用于行政、司法管理和维护国家安全,并不直接用于谋求经济利益.政府采购的船舶使用期限长、更新慢,对卖方的售后服务依赖性强.出口此种船舶的卖方通常为政府授权出口的公司或政府本身.能否出口及出口船舶的种类和性能受到国际公约、国际政治和两国关系的制约.政府采购船舶的出口合同格式并没有国际上流行的范本,通常由买方提供的合同格式作为谈判的依据.只有在买方采购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才会由卖方提供合同格式.显然提供格式的一方会尽量提供对自己有利的格式.在由买方提供格式的情况下,大多数合同格式是以招标文件的形式提供的,其中很多条款都是根据其国内的有关采购规定及法律和法规制定的.这样的合同格式强调对买方权益的保护且具有相当的不可更改性.上述因素使政府采购船舶的出口合同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  相似文献   

3.
“以样品确认为准"的条款不能随意采用蔡伟蔡宇加在出口货物的合同中,有时采用“以样品确认为准”(subjecttoconfirmationofSamples)。按照这个条款,卖方只按照买方确认了的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的品质规格交货,就算履行了合同规定应交的...  相似文献   

4.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以跟单信用证付款。例如,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装运前45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中的该条款被称为“跟单信用证条款(documentarycreditclause)”。凭银行信用证付款是...  相似文献   

5.
案例再现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案例分析首先,是这个案例所涉及到的贸易条  相似文献   

6.
“买方选择性造船合同”(下称“选择合同”)是国内船厂吸引国际订单、与国外买方建立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船舶市场转向买方市场时更是如此。但在实践中,真正能够了解“选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能合理运用该合同的船贸企业还不多,这导致了有关“选择合同”的纠纷时有发生。笔者拟通过下述英国高院2007年的最新判例,分析“选择合同”的法律性质,讨论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7.
从一宗案例看合同中品质条款的订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案情简介 我某生产企业 (以下简称 A公司 )2001年 8月向美国某专业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 B公司 )以 T/T付款方式出口医疗设备用微型轴承,累计金额达 28万美元.合同品质条款对微型轴承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就检验方法和标准没有明确,且买方复验的时限只按照合同格式条款中一般规定为 :买方有复验权,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否则无权就质量问题向卖方提出索赔.  相似文献   

8.
由于航运市场进一步恶化.弃船成为当前造船市场的“片尾曲”。造船合同通常含有一些船东弃船条款.其中最主要的是船厂无法在消约日(最后交船日)之前按合同技术规范完成船舶建造、海试、交付,船东可以弃船。  相似文献   

9.
案例1: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进口某货物,合同规定,分两批交货,分次开立信用证,检验条款规定甲公司有权在货到目的港后对货物进行复验,如交付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凭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  相似文献   

10.
在2005年春季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上,我国华振进出口贸易公司(简称华振公司)与尼日利亚日德兰实业公司(日德兰公司)经过友好洽商,就出口化工产品聚乙烯达成一份合同,数量为1000吨,采用CFR价格,每吨400美元,总金额40万美元,交货期为7~9月,付款方式为即期跟单托收(D/P at sight),由买方指定代收行,不允许分批装运。同时,合同中关于装运货物的品质条款规定“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买方负担。”  相似文献   

11.
七、甲乙双方订有长期协议,其中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应在14天答复。如在14天内未作答复,则应视为卖方已接受订单。”2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直至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但买方不同意这项通知,并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则要求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此项权利?为什么? 答:按照双方协议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应视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不能履行1000打服装的交货义务,买方有权要求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 2008年8月11日,买方上海J公司与卖方日本Q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柠檬酸的合同,“商品名称、规格及包装”明确规定标的物为CITRACACIDBP80,并约定了相关的检验条款。第一笔合同FOB上海,货物于10月10日运抵目的地后,发现存在结块现象,J公司即于次日向Q公司提出索赔,并称将安排SGS(瑞士通用公证行)进行检验。Q公司拒绝赔偿,称货物结块是普遍的正常现象。  相似文献   

13.
《中国海关》2014,(10):72-73
FOB是当今中国出口贸易术语的主流,因此讨论FOB项下的货权非常有现实意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明确规定FOB合同下卖方的责任:“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交货证明、协助取得货物的运输单据(即提单)。”由此可见,提单是由卖方依FOB合同转让给买方的,并非由承运人直接签发给买方的。在FOB出口情况下,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  相似文献   

14.
一、案情简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欧洲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以CIF价格条款成交了一宗出口矿产品销售合同,目的港为安特卫普,货物总价为420多万美元,结算方式为D/P。合同项下货物由香港某轮船公司属下某轮承运。货物装船完毕当天,船方向卖方签发了清洁海运提单,卖方亦于同一天以被保险人名义并按销售合同约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W.A.险、特别附加W/R险和SR险,投保金额为该货物的发票价格另加10%期得利益共460多万美元。装运货物轮船行驶12天后,于科伦坡东南约180公里附近海面因遇暴风巨浪,船体倾斜35度后沉没,造成船货全…  相似文献   

15.
2001年5月份,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原告、买方)与法国丙公司(卖方)按C IF术语签订总价值为1728000美元9600吨的化肥买卖合同,丙公司于6月10日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后,于6月12日按合同约定向中国乙保险公司(被告)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丙公司仓库所在里昂市,目的地为中国大连。6月15日,丙公司将货物自仓库运往港口装船的途中,因车辆倾覆翻入大海导致600吨货物受损。  相似文献   

16.
某国家级机械进出口公司和莱省级机械进出口公司(以下称"买方")与西班牙某公司(以下称"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买方以由西班牙莱信贷基金(以下称"信贷方")提供出口信贷的形式向卖方购买了一套机床和热处理设备(以下称"设备"),设备的最终用户为某齿轮厂(以下称"用户")。合同签订后,买方与信贷方签订了信贷协议,卖方按合同约定把设备运到了用户所在地。但是在卖方安装、调试设备的过程中,该设备的各种调试数据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标准,一拖就拖了数年。用户最后找到了本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卖方与用户之间欠拖不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条件把货物交与买方,所以,有关卖方交货的条款也是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最重要的是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一般情况下,这是由合同所使用的价格术语决定的。例如,在C.I.F.合同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履行交货,是凭单履行交货,即象征性交货;在Ex-Ship合同下,卖方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卖方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是实际交货。签订出口合同时,买卖双方只要约定好使用什么术语,就可依照该术语的通常惯例,推定卖方履行交货的地点和方式,构成合同的默示条件。因此,一般出  相似文献   

18.
造船合同是指船舶建造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建造船舶.由船东支付价款.并转移船舶所有权的合同。然而.由于造船合同标的物——船舶较一般商品有其特殊性.因此造船合同与普通的买卖合同相比要更加复杂。实践中.船东(即签订造船合同的一方)根据自身的需求向船厂(造船合同另一方)提供一份关于所需船舶的简要说明.  相似文献   

19.
由一则案例看国际贸易术语的国内应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4年3月,我国广东省的A公司(卖方)与上海的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铁样品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INCOTERM S2000》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12,000,000M T,在12到24个月内分四批均匀交货,装运港为土耳其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买方银行开立无条件保兑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可议付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支付。该合同的买卖双方是两家国内的公司,从公司名称表面来看,应该属于国内贸易的性质;但是,合同中采用了只有在国际贸易中才使用的CIF术语,而且装运港也并非国内的港口,而是国…  相似文献   

20.
【案例1】国内某企业(“买方”)向国外企业(“卖方”)购买印尼铁矿石,根据双方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铁矿石的质量与规格依照卸货港CIQ作出的检验证书为准。卖方在装货港委托SGS对装船货物进行初检后,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因卸货港CIQ的检验报告显示铁矿石不符合收货条件,买方遂向卖方主张货物拒收权和追索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