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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7,(Z1)
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就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对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查明分清的过程。而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自然而然成为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关键。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人民法院有限查证为辅的举证责任制度。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出具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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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明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3)
一、举证责任的争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不确定性,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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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在承办案件时,当事人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了有关证据,而审判人员不给当事人出具收据,这种做法是与法相悖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当事人提交了有关证据,而办案人员不给相应的收据,很容易引起争执。因为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原始证据是惟一的,如欠条、发票、合同书等,由于一些审判人员不出具收据,一旦发生丢失,往往争执不下,极易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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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凡打官司,恐怕没有人不希望打赢的。打赢打不赢固然要看你有没有道理,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脚,但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想打赢官司,还离不开举证。何谓“举证”?简单地说,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是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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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要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负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往往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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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法官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客观的证据.通过法律程序上责任的推定,最后拟制出来的真实。所以。作为居间方在居间合同纠纷中承担了举证责任但又客观举证困难的同时.居间方可以运用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制度,围绕居间合同,汇总己方履行义务的证据.形成“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据链,最后能让法庭采信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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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11):22
一是在办案过程中.推行“五字查案”法。即:法律法规弄“准”.每检查一个行业,先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行业特点,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法规运用得当、案件定性准确:涉案数据盘“清”.凡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双人核对,不留后患:办案证据搞“足”.纳税人违法实物、帐本凭证、证人证言、笔录资料,该签字的签字.该复制的复制.将证据留足;法律责任讲“明”,处罚前把权利、义务、处罚依据和标准逐项告诉当事人,当事人有疑问的,向其解释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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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执法实务中又称“相对人”)的概念。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只能是针对当事人。并且只有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质监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程序中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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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那么“经济责任”如何定义?如何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其特定的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应当说是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种认为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等。我本人同意第一种理解,即经济责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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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处窃电案件成败关键在于证据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一些本来属于窃电的案子遗憾地输在了一些证据不足上。在电力稽查的败诉案例中大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取证不足或有误造成。第二是执法程序有误引起,一旦取证失利,用电检查者将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是一把双刃剑,谁举证谁负责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对案情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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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在进行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时,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究其原因,往往是在具体运用“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这一资本化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时,对一些关键问题比较模糊,造成了差错。为此笔者针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一、在资本化计算范围上,要分清“专门借款”和“非专门借款”的界限企业借入资金的用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因此,对借款费用的确认,首先要回答该项借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