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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就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据法定程序和规则对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查明分清的过程。而在诉讼过程中,证据自然而然成为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关键。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以人民法院有限查证为辅的举证责任制度。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出具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举证…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2002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较长时间了,然而仍然有相当的当事人举证意识不强,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茫然无知;也有的当事人在应当由对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却自己乱忙乎;还有的对法官提出的举证要求疏忽大意输了官司才如梦初醒:举证责任忘不得,打官司举证是关键l含义要搞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规定”第2条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作了更明确的阐述:“…  相似文献   

3.
一、举证责任的争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因其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不确定性,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  相似文献   

4.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在承办案件时,当事人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提交了有关证据,而审判人员不给当事人出具收据,这种做法是与法相悖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当事人提交了有关证据,而办案人员不给相应的收据,很容易引起争执。因为许多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原始证据是惟一的,如欠条、发票、合同书等,由于一些审判人员不出具收据,一旦发生丢失,往往争执不下,极易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大凡打官司,恐怕没有人不希望打赢的。打赢打不赢固然要看你有没有道理,在法律上站不站得住脚,但还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想打赢官司,还离不开举证。何谓“举证”?简单地说,就是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法律上所讲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是原  相似文献   

6.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法》第6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制度,明确了主张事实的当事人要对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负责,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往往在一些诉讼中,当事人只注重主张权利,而忽视收集证据或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是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利的呢?在诉讼中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效的呢?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当事人诉讼举证做出了不少新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有例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专利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搁置物或悬挂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医疗行为侵权等八种类型的侵权诉讼,应当适…  相似文献   

9.
举证的规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俗话说“空口无凭” ,打官司要靠证据 ,这在当今社会不知道的恐怕不多 ,可你是否想到 ,举证也要懂“规矩” ,证据里面也有学问。证据要有证明力。证据 ,是指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内在联系 ,从而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材料。证据的生命在于证明力。汪某与罗某从1994年开始合伙做水果贩运生意 ,他们雇请个体司机魏某为其运输。1997年8月 ,汪某因病死亡。魏某遂以自己保存的出车记录为凭 ,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罗某…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说,去法院打官司要拿出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只有败诉。同时,向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也要说清主要事实,提供有关证据。为了方便您进行诉讼,现将一些常见纠纷中需提供的证据按类分列如下:①宅基地、土地使用纠纷需提供的证据:划拨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承包责任书或土地租用证书,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移交土地的文件,乡以上人民政府发放的宅基地证明。②财产纠纷需提供的证据:公证文书、争议财产的清单、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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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发生劳动争议时,通常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员工声称的证据,公司是否要承担不利后果? a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董启元 《上海企业》2011,(2):104-108
建立在法官在接收当事人提供的客观的证据.通过法律程序上责任的推定,最后拟制出来的真实。所以。作为居间方在居间合同纠纷中承担了举证责任但又客观举证困难的同时.居间方可以运用民事诉讼优势证据制度,围绕居间合同,汇总己方履行义务的证据.形成“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据链,最后能让法庭采信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一是在办案过程中.推行“五字查案”法。即:法律法规弄“准”.每检查一个行业,先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掌握行业特点,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到法规运用得当、案件定性准确:涉案数据盘“清”.凡与案件有关的数据.双人核对,不留后患:办案证据搞“足”.纳税人违法实物、帐本凭证、证人证言、笔录资料,该签字的签字.该复制的复制.将证据留足;法律责任讲“明”,处罚前把权利、义务、处罚依据和标准逐项告诉当事人,当事人有疑问的,向其解释清楚;  相似文献   

14.
何云福 《监督与选择》2007,(12):30-30,27
《行政处罚法》提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执法实务中又称“相对人”)的概念。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向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但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只能是针对当事人。并且只有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质监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程序中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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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那么“经济责任”如何定义?如何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应当是当事人基于其特定的职务而应履行、承担的与经济相关的职责、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责任”应当说是当事人对其与经济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三种认为经济责任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的经济上的后果,如经济上的赔偿、补偿等。我本人同意第一种理解,即经济责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相似文献   

16.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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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四川永川县读者李继红来信问:现在经常听到“公证”一词,请问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李继红同志: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证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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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哑巴吃黄连赵宏伟借款还钱,从古到今,天经地义,然而在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法律知识日趋普及的今天,仍有一部分人为追讨债款,来回奔波,跑腿受气,最后闹到法院,又因拿不出证据或举证无效而败诉,讨债者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借款无合同,诉讼无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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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东升 《活力》2006,(5):214-214
一、查处窃电案件成败关键在于证据 打官司主要是打证据,一些本来属于窃电的案子遗憾地输在了一些证据不足上。在电力稽查的败诉案例中大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是取证不足或有误造成。第二是执法程序有误引起,一旦取证失利,用电检查者将成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据是一把双刃剑,谁举证谁负责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的收集,直接影响对案情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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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在进行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时,常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影响会计核算的质量。究其原因,往往是在具体运用“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这一资本化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时,对一些关键问题比较模糊,造成了差错。为此笔者针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一、在资本化计算范围上,要分清“专门借款”和“非专门借款”的界限企业借入资金的用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因此,对借款费用的确认,首先要回答该项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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