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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农民集体对外行使集体所有权难题,地方实践和学界探索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等同并进行法人化构造、将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以土地用益物权出资成立法人等路径。但是,这些做法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流转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被虚化的危险,应当明确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主体,不宜对其进行法人化改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特别法人,其特别之处在于其法人属性的动态性与灵活性。前者基于独立经营对外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具体法人类型可以分地域分时期灵活选择;后者基于对内管理服务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其法人属性依其履行职能需要而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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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法权关系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目的性的制度设计,其产权关系的模糊性是为了实现公有制的政治目的。界定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权关系,应重点考量两个要素:立足现行法律中关于二者角色和功能的规定;隔断破产风险,保障集体土地公有制不被危及。农民集体为集体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定的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二者之间形成法定信托关系。除依法不得转让的财产(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等)之外的集体财产均为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下具有独立性,能够隔断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可能带来的破产风险。信托的目的性有利于实现集体财产为农民集体所共同分享、使用、收益的目的,制约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异化与角色扭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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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违背了一物一权原则,使同一土地上并存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权主体;且现实中并没有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由此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说明村或村民小组(原人民公社生产队)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此应由他们设立土地所有权管理合作社,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负责管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发包,为土地流转提供管理和服务。相应地对《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物权法》第60条进行修改,这就解决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把土地权利还给农民,发挥农民积极性,遏制耕地大量流失,促进农业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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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权改革中的集体组织法人化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村集体土地资源价值化、村集体成员权股权化、集体组织法人化的农村地权改革方案,因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能力而得脱颖而出.但"集体组织法人"早已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事实表达形式,所以"集体组织法人化"自不是有关地权模式的新建,而是在仔细识别早已嵌入农村地权实践模式中的利、弊因素基础上的改造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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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制度框架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及其困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比较复杂《,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相应的行使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目前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制度是历史的产物。人民公社时期,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行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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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公平分配征地补偿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中,对土地征用补偿和土地收益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现为:土地产权不明,导致土地收益分配不明确。虽然法律规定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但是,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界定模糊,对“集体”具体指哪一级哪个组织,缺乏相关法律范。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农集体经济组织,三者在不同程度上都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权代表。然而,村民小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财,土地所有权由谁来行使?乡(镇)政府是国家机关,而不是集经济组织,谁代表乡(镇)行使乡(镇)集体所有权?由于集体土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权属不明,导致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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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运行模式对落实宅基地所有权至关重要。本文基于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的改革案例,借助社会生态系统框架,构建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分析框架来分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运行模式。本文发现,不同的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在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运行模式和机制差异较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模式将集体经济利益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村民委员会主导模式将行政力量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村民事务理事会主导模式将人情关系作为主要动员手段和方式。不同运行模式适用性差异较大,面临多种困境。最后,本文对未来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选择和运行提出建议:第一,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为主,多种所有权行使主体并存;第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治理运行机制,明确村民事务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在宅基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与职责;第三,注重提高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农民满意度和获得感,筑牢深化改革的根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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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明确与完善被征地农民多元保障机制的路径。[方法]运用文献梳理法,分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模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揭示其在建立健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消极权能实现、权能夯实、管理权限行使与集体成员受益权能保护等农民多元保障机制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运用逻辑归纳法,提出"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明确是多元保障机制完善的灵魂"。[结果]破解"有意制度模糊"必须从实体和程序制度上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才能有效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多元利益。[结论]当前改革已进入攻坚期与深水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模糊引发的"冲突和社会动乱"等负性外部效应也日益凸显,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机制(即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确立为灵魂,以使用权入市、征用征收公平补偿、增值公平分配、财产性合法收入保障、社会保障为现实路径)应加快提上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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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观察》2019,(3)
《民法总则》第99条在文义上给不同的解释留下了空间。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须先认识其与农民集体的同一关系,并承认其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非法人组织形式,且其多元的组织形式依团体特征强弱呈现出关于人的结合之类型序列。由此,《民法总则》第99条应被理解为,具备法人成立要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反之则属于非法人组织。对于主体形式的选择,传统民法奉行类型强制,但当前国际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缓和趋势。中国法人法定主义原则的学理解释过于严格,立法解释应采缓和模式。据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选择一种法定主体形式,同时通过结构创新缓和类型强制。未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不应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但须基于其特别法人性质,在成员权和债权人保护方面加强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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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林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利益分配过低的案例分析,提出了目前集体林区林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的一个现有法律框架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在阐述林地的功能特性和概述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指出遵循法律社会学的整体原则,充分发挥林地的政治功能,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法律决策准则是流转林地利益调整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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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综合事业局不仅承担水利事业职能,开展水利事业性业务;同时还拥有较大规模的经营性资产,开展经营性投资活动。通过对内外部环境的分析和研究,探讨水利事业单位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提出相应的经济发展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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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河流水权研究长期被忽略,成果较少.构建完善的国际河流水权理论是解决水冲突的关键.国际河流水权应界定为扣除生态需水量的水体所有权.以水权为基础建立流域国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关系不仅具有学术创新意义,对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也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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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整理可持续评价多目标物元模型的应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研究农地整理可持续发展问题是土地资源持续性和经济社会生态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而建立农地整理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对于保证耕地动态平衡以及农地整理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农地整理可持续评价体系和目标的特点,建设性地改进可拓学物元评价方法为多目标物元评价方法,并通过实例验证此方法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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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动力机制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运用动力机制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将政策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减少矛盾冲突,最大限度地激发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宅基地的有效流转,实现农村宅基地的有效利用.研究的结果表明:利益障碍是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深层动因;农村宅基地的有效流转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导向机制、对地方政府的约束机制和对农民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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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传媒的兴盛、民间社会力量的强大,在灾害救治领域体现出较为浓烈的救灾资源捐助多元化的表征:一是捐助主体的多样化,如同乡会、同业公会、政界、实业界、宗教界、文化界、军界及大量个体等;二是捐助方式的多样化,如营业助赈、捐薪、娱乐助赈、书画助赈、礼仪助赈、广告捐助等。这些救灾主体和如此的捐助方式,从救灾层面凸现了民国这一多元化社会的奇特景观,对今天更好地做好灾害救治不无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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