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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研究和探索。研究方法:以自治、法治、德治相协调为视角,采用跨学科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做法,对不同实践做法的基本特征与主要内容、不同的实施路径进行比较研究。研究结果: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协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设计的基本路径,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实践性。研究结论:针对当前相关实践中存在的自治、法治、德治失调问题,应当将自治、法治、德治协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设计的主线,并将其有效融入到立法体例、认定主体、程序规则、判定标准、丧失资格、司法救济、协同保障等内容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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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实践——以全国首批29个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农村观察》2019,(3)
从国家司法层面来看,中国有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立法缺位、政策法规口径不统一,削弱了司法地位的权威性。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三种标准各有欠缺。户籍标准会导致利益驱动下的富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的膨胀。事实标准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在实际操作时受到的争议比较大。"户籍+"的复合标准在地方实践中的应用比较普遍,但差异化的条件设置,增加了跨区域司法裁定的难度。从首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地区实践来看,试点地区对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员资格认定较为一致,对身份标签群体的成员资格保留规定更是高度一致。90%以上的试点地区对原始取得、法定取得的成员资格都严格绑定户籍。对成员资格丧失考量因素也具有趋同性,基本围绕户籍迁出、生产生活关系实质、生存保障等因素加以判定。目前成员资格认定矛盾主要集中在身份转换人群,"两头空"现象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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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问题。关于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统计分析显示,目前各地存在立法层级低、内容结构形式多样、认定标准未达成普遍共识等问题,成员权益难以保障,应从法理层面重新审视这一难题。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双层建构理论的提出既回应了历史逻辑、规范逻辑和自治逻辑,又是对现有实践冲突的弹性调和。成员资格认定应区分为基于集体财产基础上的原生性成员资格认定和基于实质贡献基础上的自治性成员资格认定。原生性成员资格认定应采“户口+社会保障标准”,立法表达为“初始取得”;自治性成员资格认定应采“实质贡献+程序通过标准”,立法表达为“加入取得”。在立法模式选择上,应在《民法典》中运用引致判断条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体系衔接,在成员资格认定规则的立法技术上应遵循“具体列举+兜底条款”模式,以保持规则内容的适度开放性;在内容安排上,应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重构双层认定标准体系并进行程序性补足,全面构建成员资格认定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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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集体资产权属问题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资产的运营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由于80年代中央提出政社分开的改革目标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以及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立法规制不完善,当前农村集体资产运营主体及所有权人相当混乱。为解决此问题,必须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唯一法定主体、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集体资产存量较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在“村改居”社区实行居民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分离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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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问题。当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当地村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认定上有较大差异,由此引发的问题不利于农村深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如下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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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成员权是指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对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方面事务进行自主管理以及享受利益的权利,具体可分为自主管理权和经济分配权两部分。因此,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界定问题实质上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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