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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破产 无奈还是无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东北之窗》2008,(21)
随着美国金融海啸的不断蔓延,破产的除了企业外,如今又有一个词成了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国家破产。当很多人还觉得"国家破产"这个词很新鲜的时候,冰岛、韩国、巴基斯坦、迪拜等国家和地区成了世界媒体热炒的濒临破产的地方。"国家破产"究竟是何概念?历史上有没有"破产"的国家?冰岛等国是否真的面临"破产"?这些国家所欠的债务是否会被"赖"掉?它们的国家信用会不会打折扣?这些都成了人们关心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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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对银行的负面影响自1986年《破产法》公布以来,至1994年的8年间,国有企业破产并未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开始实行。这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实际操作上的问题。1994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国家经贸委的组织下,18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对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进行试点工作,后来又扩大为58个城市,1997年将扩大到110个城市。在试点城市中兼并破产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条件的优惠政策,比如停息、免息、推迟还款等。另外,在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上,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偿顺序为,第一、所欠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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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的“汽车之城”底特律于201 3年7月1 8日正式申请破产,其所欠债务包括1 80多亿美元的长期债务和数十亿美元的短期债务,成为美国迄今规模最大的城市破产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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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通过破产、分立、兼并等形式可以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可以进一步推动企业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然而当前在实施破产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新问题.一是有些企业对实施破产政策理解上存在着偏差.从根本上说破产是企业无经营能力,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时,企业才能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破产.但是由于一些企业片面地理解有关破产政策,认为破产是企业甩掉包袱的有利时机,只要企业宣告破产就可以利用银行的呆帐准备金核销一些贷款,甚至银行的贷款可以全部甩掉,减轻企业包袱.二是人为破产因素较大.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破产多核销的目的,积极争取破产.在实施和宣告企业破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破产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根本不与最大的债权人——各家银行协商,从而使破产的随意性很大,破产工作不规范问题十分突出.三是不正常破产影响了经济发展.一些本身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甚至较好的企业也宣告破产,使得企业停产放假,影响了地方经济正常发展.四是破产企业财产评估过低,严重地影响各种债务偿还,甚至没有偿还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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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无法经营下去的企业实施破产程序是对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创新企业发展模式的重要路径。在实施破产程序的过程中,税法问题是其中的重点内容。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破产程序中企业应该进行的税务管理内容。破产法和税法之间需要进行主体内容的区分。通过对税收债权人进行有效定位来规范实施破产程序中的税收政策。本文以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为研究核心,分析阐述了在破产程序中税法涉及的相关内容,为现实企业实施破产程序过中的方式提供了理论性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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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知识产权往往被忽视,或者在破产清算时被遗漏,或者在资产评估中被低评,这种现象不仅造成破产财产的隐性流失,也不利于对广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延续,因此,加强对破产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引起一定重视。本文从几个破产案件引发的思考出发,分析了我国当前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明确了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并提出了有关的建议与对策,以促进破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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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出现破产情形时,其往往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直接“死掉”,另一种则是进行企业重整进而使企业“活过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看,当企业经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时,宣告企业死亡往往是最先被考虑的选择,这也反映出人们对于破产制度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破产清算这一层面。而随着清算制度的过度使用,清算制度的弊端日趋明显,如何解决企业困境,让企业起死回生被纳入考虑范围,破产重整制度也因此开始慢慢地衍生出来。破产重整制度在给予企业希望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其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成为一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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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加速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通过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破产申请、受理程序、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重整制度、破产的域外效力以及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改善与突破,但是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留下了很多挑战,特别是在破产清算、跨境破产、政策性破产、金融机构破产时担保权益保护等方面有待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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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体经济》2019,(26)
破产重整制度已在我国的破产理论和实务中得到普遍的接受。相较于耗时较长、收益较低的破产清算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有着无可替代的优势。在破产实务中,当企业处于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经破产时,须做出是通过重整重生还是通过清算消灭的选择,若企业的利益相关人选择重整,则须在选择重整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重整的模式。在司法层面,纵观我国整部《企业破产法》,似乎战略投资人与破产重整没有半点关系。在破产制度中得到《企业破产法》确定的主体只有债务人、出资人、债权人、管理人、法院等主体,战略投资人在重整制度的篇章中也没有出现。这种将重整融资完全托付给市场调节、甚至对融资后权利义务的变动都不加以规则的立法思路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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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内外两个方面分析中国企业偏好并购海外破产企业的原因,研究了中国企业并购海外破产企业所面临的挑战,在这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企业并购海外破产企业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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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实施。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将以一种更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规范化姿态进入破产程序。据报道,最高法院这个司法解释共有106条,涉及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案件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破产终结等内容。尽管此次规定是在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框架内进行的司法解释,对当前企业破产实践中的一些难以突破的瓶颈问题,仍是今后亟需立法加以解决的课题,但它标志着“破产法变脸”的帷幕已经徐徐拉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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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企业实施破产,是一剂虽苦却有益的良药,是推动企业面向市场,增强风险意识和改善经营状况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必然趋势。当前,对一些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无疑是一件好事。然而,在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已六年有余,由于种种原因,成功的破产可谓凤毛麟角,特别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破产更是步履维艰。难题较多,其主要难题有如下四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