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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张女士是我厂的清洁工,去年10月12日早晨,在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司机与张女士负同等责任。近日,死者丈夫多次来厂要求按非因工伤亡待遇给予补偿。请问,非因工伤亡如何定义?死者家属要求有无法律依据?薛道初薛道初同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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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行,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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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家水电公司的部门主管,不久前,我公司在缅甸承接了一项工程,部分职工被派往该国工作。请问,对这些到境外工作的员工,工伤保险关系如何办理?在境外伤亡应如何处理?董英董英同志: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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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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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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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在一家铝制品公司工作已6年。近两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半年没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没发工资。公司称是因债务纠纷,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现在拿不出钱。但向员工保证,公司仓库里的产品足够发工资和缴社保费的,实在不行可以物折抵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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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国有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国内竞争不断激烈的背景下,企业职工只有不断进行学习,才能促进自身的能力具备创新性、生命力。因此,职工培训对我国国有企业而言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有企业职工素质的提高,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生产率以及核心竞争力。本文主要阐述了国有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国有企业职工培训中所产生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根本上促进职工培训的可行性,提高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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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刘某系山东省某公司职工。2007年12月的一天,刘某上班期间擅自离岗,在外出办私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单位没给刘某办理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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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8,(8)
案情简介:黄建惠原是南通市第二水泥厂劳动合同制工人。水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以至到期不能清偿债务,1997年7月25日通州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水泥厂破产。水泥厂破产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接管了该破产企业,黄在清算期间,由清算组每月支付150元的生活费。1997年9月12日,黄在某公司建筑工地当临时工时,因意外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黄直系亲属在黄死亡待遇上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求某公司按在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对待;二是要求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按规定支付职工死亡保险待遇。分歧意见:围绕黄某死亡待遇由谁支付、如何支付及其支附标准等问题,引起种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某公司将黄某比照在职职工对待,并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尽管黄某与某公司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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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
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3条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人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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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余额税务规定2008年以前执行的福利费标准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三款: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的福利费标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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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我公司——云南大西洋电焊条有限公司是由云南省机电公司和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公司联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双方都有派驻我公司的职工。机电公司现正进行国有企业整改,有一名机电公司派驻职工正面临退休,机电公司要求这次的整改中买断个人工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