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规定得较为具体,而对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调整涉及很少,笔者拟介绍一种小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所得税纳税调整的简便计算方法。1.《小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中关于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纳税调整的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等,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  相似文献   

2.
伊彩红  邹小平 《新智慧》2005,(11):72-72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3.
纳税人对外捐赠涉及多个税种视同销售税务处理,且各个税种对捐赠行为的具体税务处理不完全一致。对外捐赠税务处理差别最大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者在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的具体范围、收入额的确认方式、税收优惠等方面有诸多不同。由于增值税政策对“货物”“劳务”有关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具体含义与范围并不一致,导致对外捐赠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有诸多不同。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也有较大差异,对外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无须视同销售,两个所得税在捐赠业务上的差异还有计算依据、扣除比例、捐赠物金额的确定等方面。  相似文献   

4.
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但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资产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纳税调整分为以下两部分:  相似文献   

5.
王凌雁 《新智慧》2004,(11A):56-57
一、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需计算未来应纳的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纳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纳所得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相似文献   

6.
曹晓青 《新智慧》2004,(3A):48-49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了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笔认为其有不协调及应予改进之处。其中,捐赠扣除限额的放宽和内外资企业捐赠处理方法的统一是本着重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林风霞 《新智慧》2005,(4):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8.
林风霞 《新智慧》2005,(10):27-27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这样,对于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则需两次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盘盈和接受捐赠时,税法规定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业使用该资产(该资产的价值逐渐转化为收入),以收入的形式收回该资产的价值时,由于税法不允许将该资产价值转化为收入的部分作为所得税扣除项目,从而造成该资产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显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的规定是显失公平的。但要避开这一规定,使企业的税负重归合理,事实上并不困难。  相似文献   

9.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确认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两者差额部分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笔者认为,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有以下不妥:第一、按税法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处置即价值实现时才交纳所得税,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其价值并未实现,就不应作所得税处理。尤其是接受无形资产的捐赠,企业一般持有的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当收到捐赠时,就作所得税的处理,很显然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第二、“递延税款”是企业核算所得税时采用纳税影响法产生的,即税前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因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要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而在收到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本身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不存在着时间性差异问题,人为地作所得税处理,不合理。第三、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直接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则会增加负债总额,不能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偿债能力,对企业融资等均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收到时不作应交所得税核算,按确认的入账价值暂时全额记入“资本公积”,待以后领用、价值摊销...  相似文献   

10.
汪德武 《新智慧》2005,(7):62-62
《财会月刊552004年A12期刊登了张洪珍同志的章《谈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核算》(以下简称《张》),就接受捐赠的现行计算方法提出了异议,并比照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核算得出结论:接受非限定用途和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应分别记入“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笔却认为,接受捐赠均应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  相似文献   

11.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以下简称《林文》)和张艳纯同志的《谈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两文中均有与现行所得税法不符的地方。一、关于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林文》认为这一规定会造成对同一收入重复征税的情况,为此提出了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接受捐赠方可以要求捐赠方不捐赠固定资产而捐赠现金,然后用该现金以公允价值购买固定资产。其实,税法已经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林文》提出的纳税筹划方案已没有意义。2003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  相似文献   

12.
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企业经批准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计入资本公积,分别调增或调减资本公积的数额。而对于无偿接受固定资产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因对外捐赠转出的固定资产,计入营业外支出。为什么对于同样性质的经济行为,《企业会计制度》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呢?笔者认为,上述相关规定有不妥之处,有待改进。一、该项业务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1.规定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状。很明显,无偿调入、调该出固定资产的规定是针对改制前的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改制以前,企业产权比较单一,国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国有企业之间相互调入、调出固定资产,对于国家来说只是财产位置的转移,而国有资产的总额并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国有企业改制以后,企业产权逐步多元化,除了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外,还存在其他股东权益。对于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冲减资本公积这一会计规定,势必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作为规范并指导企业经济行为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数年来不断地修订,而关于无偿调入、调出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却从未修订过,已明显地滞后...  相似文献   

13.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企业应采用直接法编制现金流量表,同时要求提供在净利润基础上调节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信息。通过深入研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各项项目后,不难发现以下两个问题:其一,项目设置不完整,需要补充;其二,项目排列顺序不合理,需要进行整理。具体分析如下:一、项目设置的完整性问题除了《准则》中规定的调整项目外,为了使现金流量表正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补充资料中的经营现金流量相等,更准确地填列补充资料,笔者认为还应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和“现金捐赠支出”项目。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明确。指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应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没有包括在“净利润”项目之中,因此应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2.“现金捐赠支出”项目。对于捐赠支付的现金,会计上是作为“营业外支出”项目处理的,这样处理会减少企业利润,而在补充资料中,已经通过“净利润”项目减少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现金捐赠支出”项目不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而属于“支付的其他与筹资...  相似文献   

14.
《新智慧》2008,(6):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规定如下: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相似文献   

15.
王家斌 《新智慧》2008,(5):71-7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下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1.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含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相似文献   

16.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一文(以下简称《林文》)。笔者认为,《林文》错用和曲解了税法规定,特提出如下看法,以供探讨。一、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问题《林文》开篇指出,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笔者查找了相关税法规定后得到如下结果:1.关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明  相似文献   

17.
谭春长 《新智慧》2005,(8):60-60
《财会月刊》(会计)2005年第4期刊登了林风霞同志的《盘盈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浅见》一(以下简称《林》)。笔认为,《林》错用和曲解了税法规定,特提出如下看法,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18.
企业捐赠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对现行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企业捐赠规定的差异分析,从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两种角度,阐析捐赠的日常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及所得税的核算.  相似文献   

19.
宏观政策     
今年将为上市公司MBO立规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指出,财政部今年将修订《企业财务通则》,同时,还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今年财政部企业司将重点制定《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回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委托代理行使管理办法》、《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投资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担保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等制度办法。  相似文献   

20.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而且也改变了其计算基础。为了便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实际操作,本文将通过文字阐述和实例计算的方式,对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