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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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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税收强制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相似文献   

2.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税务检查中,只要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就必然要对少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因此,滞纳金在税务检查中成为经常要遇到的问题,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3.
为了保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末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新《征管法》将滞纳金征收比例由原来的千分之二降为万分之五,相当于从年利率73%降为18.25%,降低了75%。……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2001年5月1日前为2‰)的滞纳金。然而,在近期财政部组织的交通运输、城市公用、农产品加工业  相似文献   

5.
孙隆英 《涉外税务》2006,(12):143-144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期间和比例,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更好地规范税收征管。目前,各地对税款征收都非常重视,但对加收滞纳金方面却不是怎么到位,甚至有所松驰,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第一段]  相似文献   

7.
《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税法中又有一些例外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特殊规定可以预防和化解征纳双方因为滞纳金加收问题而引发的税收争议。  相似文献   

8.
在实际工作中,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申报纳税行为,极易造成违反税法或税务纠纷,应引起各企事业单位的高度重视。不依法申报纳税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责任主要有五种:一、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但按期缴纳了税款。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行为违反了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相似文献   

9.
为了使税收征管工作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税务代理 ,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委托并授权社会中介机构中的代理人员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整理税务代理机构有12项为纳税人代理服务项目 :1 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2 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 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  相似文献   

10.
陈挺 《涉外税务》2003,(4):73-73
2001年1月,王先生开了一家燃具经营部,生意红火。他领取营业执照后,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有人告诉他,“办理税务登记,能拖则拖,没什么问题”。两个月后,王先生接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接到通知后,王先生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并没有因此对其进行处罚。一年后,王  相似文献   

1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12.
陈岚 《湖南地税》2005,(4):46-46
对于各类税款的滞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对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如果发生滞纳行为,是否应当加收滞纳金,我省则缺少明确的规定。从现在的基层操作来看。  相似文献   

13.
《中国社会保障》2014,(1):56-57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罚款。现一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数十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逃逸。应如何处理为妥?  相似文献   

14.
文奕 《湖南地税》2009,(3):25-25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非正常户”的描述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执行的,列入“非正常户“。  相似文献   

15.
《会计师》2013,(19):81
<正>近期地方反映,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79条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以下简称以退抵欠)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有不同理解。为了全面准确贯彻强制执行措施和以退抵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情形,税务机关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歉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歉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赋予了税务机关制约纳税人滞纳税款行为的一种权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遭遇了尴尬,值得去仔细推敲。  相似文献   

17.
《税收征纳》2014,(12):40-40
(2014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对税款缴纳情况的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现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  相似文献   

18.
新征管法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行为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取消了原征管法实施处罚必须先限期改正这一前置条件,在工作中,对邻取营业执照但未在规定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无疑可以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除限期改正外,还可直接处罚。但对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能否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直接处罚呢?有些同志认为也应该处罚,认为未领取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比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性质更恶劣,既然后可以处罚,那么对前就更应该处罚,否则不利于加强税务登记的管理,虽然有一定道理,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  相似文献   

19.
阮智广 《税收征纳》2005,(12):23-23
张某原系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个体户,在朋友的介绍下,他来到李某的矿区同李某签订了一份采矿合同,约定张某使用李某的采矿许可证,由李某负担一切税费,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每年向李某缴纳承包费。当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时,张某置之不理。于是税务机关依次下达了《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不办理税务登记和不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20.
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连续三个月未申报纳税,经实地调查,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税务机关公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纳税人。一般由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转入非正常户管理,一年后,予以注销税务登记,应纳税额列入欠税管理。对非正常户的征管,由于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应纳税额往往很难追缴入库,是征管的薄弱环节。笔者建议,应采取以下四条措施,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征管。第一,严把税务登记关。这是加强非正常户征管的基础环节。当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其提供详细、真实的证件、资料,如:居民身份证件证明及籍贯、住址证明,所有的银行帐户,场地所有权证明,有关联关系的纳税人等等。认真澄清纳税人的资产状况,为非正常户征管提供第一手资料。第二,严把纳税申报关。这是加强非正常户征管的必要环节,税务机关在申报期限内应提前介入,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申报,对未按期申报的,应在期满之日起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第三,严把税款征收关。这是加强非正常户征管的核心环节,税务人员应经常深入纳税人中,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加强对有纳税异常表现的纳税人的管理。在纳税期前发现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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