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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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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已不可遏止。然而,由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限制使其在流转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和问题,因此,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入市流转中的法律法规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文章试图从当前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律空间及可行性入手,提出了有关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法理思考。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乡土地二元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障碍,这一问题也开始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相关方面的研究相当丰富。本文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必要性、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政策建议三方面总结了学者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研究观点。研究发现,当前对于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研究多集中在理论方面,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实证分析较少,关于已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区域的实际问题、对农村经济发展影响的定量分析更是几乎没有。因此,笔者认为,学术界应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实证研究,了解入市流转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影响,为完善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制度体系提供现实参考价值和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改革试验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问题的研究表明,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出让主体不合格、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及开发利用投融机制不健全、流转规模偏小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制约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为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一步入市流转,要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问题,明晰集体土地权属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完善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畅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获取路径,壮大入市规模;缩减征地数量,坚持民生导向;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助推入市流转。  相似文献   

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收益分配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收入与利得的总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存在三层分配关系。第一层分配关系是入市总收益在农民集体和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决定了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第二层分配关系是政府所获收益在各级政府和不同地区间的分配关系,关系到地区利益的平衡;第三层分配关系是农民集体的土地净收益在集体与成员、成员与  相似文献   

5.
城市建设用地供给不可持续性的现实与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的理论与实践基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首先需要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流转制度构建理念的转变,由传统的行政管制权力主导理念到注重权利维护的规制理念。在具体的制度设上,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权属的国有化转变与流转利益配置的公平。  相似文献   

6.
<正>北京市大兴区开展全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以来,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建立了"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2016年1月15日,大兴区西红门镇40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号地小B地块成功出让,成为当年北京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拍地块。北京市大兴区试点的一个重要特色是镇级统筹,即多个村组建镇级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修改、入市条件、交易规则、流转方式等角度入手,对其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相对性进行了分析与比对。  相似文献   

8.
伴随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价值日益凸显,流转大量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而法律却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导致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失序与混乱。本文通过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模式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得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是一种制度创新,并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最后本文提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策。  相似文献   

9.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土地市场的不断发育,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活动越来越活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顺应了土地市场发展的要求,但我国目前有关集体建设用地的政策与法规严重滞后于土地市场的发育。如何从理论和政策上两方面因势利导,趋利避害,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推动土地市场的全面、健康发展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一、研究问题的背景2005年的10月1日,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视同国有土地,可以合法入市流转,结束了以往必须经由政府征收、出让的局面…  相似文献   

10.
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包括所有权流转、内部流转及直接入市流转,对其直接入市流转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分析该过程中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方三方利益主体博弈关系,建立三方博弈模型,得出政府应逐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辅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建设用地的自主流转,使现有土地市场上的供给者由国家供应变成国家与农民集体两方供应。  相似文献   

11.
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收益的分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许多地方很早就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探索,但并未取得大面积的突破性进展。未来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必须注重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好集体土地资产收益,同时需要强化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在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的同时,在土地增值归公和税费义务上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实行同等对待,进而实现同权同价。  相似文献   

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为集体土地流转指明了新的方向。为了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现状,入市存在的问题,该研究通过全面调查和典型调查相结合以及访谈的方式对东北三省的沈阳市、东港市、哈尔滨市、长春市进行实地调研,其中包括8县(区)、15个乡镇(街道)、164个行政村、33家典型企业。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分析东北三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及存在问题。东北三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特点为总量不大,单宗面积小;分布零散,主要集中于城乡结合部;隐形流转普遍,缺乏规范性的引导;利用粗放,效益低下。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缺少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产权不清晰、城乡规划不详细等制度方面的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数不清,流转对象不明确、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潜力有限、村集体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认识不清等现实方面的问题。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专项调查和确权登记、建议在东北地区同步宅基地制度改革、按照"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协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有序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3.
正确辨识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客体,是其实现入市流转的重要前提。结合目前流转中存在的主客体概念模糊、鱼目混杂、不易辨识等问题,在对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概念、流转主体、流转客体进行较为深入分析和思考的基础上,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体、客体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清晰界定,并从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完善流转政策、加强政府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流转主客体认定工作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支撑体系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形势日渐明朗之时,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立法机构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支撑体系。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撑体系框架中的制度支撑体系、法制支撑体系、权益保障支撑体系和外部环境支撑体系进行探讨,最终将集体建设用地关注的焦点转移到入市后及其相关制度的建设上来。  相似文献   

15.
研究目的:分析当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现实约束,通过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途入市的市场交易和收益分配机制,赋能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研究结果:允许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路径。目前受到宅基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用途的限制,试点地区的改革探索整体上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延续。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闲置宅基地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从商业和工业用途拓展到住宅用途入市,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公开交易,城乡居民均可成为使用权主体,入市收益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农民和集体共同分享。研究结论: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城乡住宅用地具有平等的财产权能,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  相似文献   

16.
<正>从1995年国家批准的第一个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至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探索实践了20年,虽然尚未取得全局性、本质上的突破,但改革基本是沿着既定方向不断深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无疑是我国土地政策的一项重大改变,其驱动力既有内生性,又有显著的外部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内生性第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的封闭性,引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的利益冲突,影响  相似文献   

1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路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改革指明了方向。事实上,国土资源部早在上世纪末就在安徽省芜湖市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2001年,国土资源部又同意在安徽全省开展立法试验,主要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条件、范围、用途、方式、收益分配及融资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我国现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于主体不同表现出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村集体主导和运作,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形成"互补"关系的模式;另一种是乡镇政府主导的,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关系的模式。研究认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该保留其特殊性,并与国有土地出让形成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应该影响集体土地性质的改变。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因地制宜,保持集体土地的性质、适度规模的进行流转,才能有效规避入市可能带来的风险,也才符合当前改革的主要目标。  相似文献   

19.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2015年1月,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实践中,在中央提出"入市"之前,部分地区以及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已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操作模式做出了积极探索。但调研发现,这些做法对"入市"与村镇转型及统筹区域发展的关系认识,  相似文献   

20.
正2016年9月,国土资源部部署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承担起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工作任务。为此,武进区坚持"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向,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实现路径,取得了成效。试点实践成效武进区按照三项改革试点的新要求,确定了农民集体为入市主体,并"鼓励农民集体以合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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