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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占有证据,使自己在针锋相对的抗衡中获取胜利的机会。而证据交换对当事人而言,既是其诉讼权利也是其诉讼义务。说它是诉讼权利,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本方公开或出示己方所有的证据;说它是诉讼义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出示证据之前必须首先向对方出示自己的证据,否则对方当事人没有出示自己证据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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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允许第三人在二审中申请参加,但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并强行合并裁判,却不能兼顾程序效率与安定。其原因在于我国实务试图折衷苏俄与大陆法系模式但忽略了其关键设计: 苏俄民事诉讼虽然奉行第三人参加后本诉必须重新审理的原则,但禁止一审判决做出后的参加申请;大陆法系普遍允许诉讼终结前申请参加,但奉行本诉继续审理的原则。现行立法未限制二审参加,我国应当放弃重新审理模式,采纳本诉继续的原则。参加之诉应当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或者由二审法院移送管辖,二审原则上应中止本诉等待参加之诉确定,或者在参加之诉也到达二审时合并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受到被参加一方当事人诉讼状态包括二审失权的限制,但如果同时受到既判力、执行力或形成力的扩张作用,二审中仍可以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行为。后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基于其诉讼实施的缺陷排除参加或预决效力,恢复主张及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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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担保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担保方式的不足与缺陷,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独立担保借鉴了信用证的运作机制,即独立性原则和欺诈例外原则,在运作机制良好的情形下,其能够实现债权人、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三方共赢”。提高经济效率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要求,也使得大多数国家都认可了独立担保在国际和国内经济贸易中的效力。我国对独立担保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效力均应予以承认,并加强研究和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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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 《金融经济(湖南)》2013,(7):64-65
这一切,其实是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把本来子虚乌有的债务关系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以达到侵占别人利益的目的,让不少"富翁"变成了"负翁"。原本想与人合伙创办公司赚钱,没想到钱没有赚到不说,还莫名其妙地背上巨额债务;感情破裂的夫妻俩准备离婚,却意外得知另一方欠着别人一大笔钱,作为婚内债务需要两人共同负担,到法院打官司,又因为合伙人或者夫妻一方的全盘承认而被判偿付……这一切,其实是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把本来子虚乌有的债务关系通过法律程序确定下来,以达到侵占别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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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商事仲裁制度得到了较大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诉讼化的现象。其原因在于仲裁制度内部的契约因素与司法权因素的失衡。仲裁诉讼化表现为程序繁琐严格,司法监督过度,实体裁判中商业惯例和行业准则匮乏。仲裁诉讼化破坏了仲裁的独立性,制约了仲裁的健康发展。当前应重树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放宽仲裁协议的要求,丰富仲裁裁决的标准,弱化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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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制度中,《合同法》不仅仅在合同的生效要件中确立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进行了规制。如果当事人没能严格得按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合同只能是一纸空丈。仲裁制度也是如此,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仲裁的过程,就好比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要求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严格依照原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程序,还必须严格依据约定的仲裁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否则,原先的仲裁协议也将变得毫无意义。而法律对仲裁的实体和程序审查就如在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仲裁裁决之间架起的两座桥梁,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有效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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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赞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和标的共同构成合同成立要件。无视标的作为合同的元素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后果。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对其判断和把握,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客观说/表示内容的一致论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得更好,在合同欺诈、胁迫等场合采主观说/内心意思的一致论较为妥当。中国法及其理论也应当如此区分类型,确定有所差异的法律后果。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因为要约人没有理由因为受要约人的沉默而相信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而且,要约人无法通过约定沉默构成承诺以免受要约人不经意间做出承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将沉默视为承诺,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如下交易惯例,或当地业已存在着如下交易习惯: 一方当事人向相对人发出要约,相对人未在要约指定的期间内答复也视为接受。在这种背景下,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沉默,视为已经承诺。关于确认书的地位及效力,本文认为,在有确认书的场合,合同何时成立,首先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由于于此场合不涉及公序良俗的问题,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如果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这条路径仍难得出妥当的结论,则有必要借鉴德国和美国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所形成的规则或意见,丰富中国民法的理论,服务于中国民法的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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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诉讼权利,在司法诉讼中法院不得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从其隐含的前提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分析可知,法院应当主动释明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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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担保的实现有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路径,其中功能主义采用担保程序的实现路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担保关系的稳定。实践中,首先应当遵循当事人选择的路径;协商不成,法院再判定采用担保程序;破产案件中,法官在面对原被告方不同诉求时,可以采纳《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进行裁判。登记技术的进步和登记制度的发展可以有效地弥补功能主义的效率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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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哲伟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1):60-63
正确确定合同准据法是有效解决国际贷款合同法律冲突的关键,准据法的确定一般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原则,就国际融资实践而言,国际借款合同的准据法的适应范围是很广的,但在涉及当事人身份能力,合同形式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上却不适用合同准据法,而受其他有效法律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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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缺乏对诉讼程序和诉讼要求的必要了解,当事人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法院拒绝受理,以致承担不必要的损失。为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去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1302次会议上通过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列示了诉讼风险中常见的17个问题。现对此作一简要介绍,供注册会计师们参考。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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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指一国司法机关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得到其他国家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其他国家司法判决或寻求其他公权力救济,否则追究该当事人责任的命令。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涉及请求停止侵权救济、请求确定全球/一国FRAND费率等,当事人多在多个国家提起诉讼,容易引起裁判冲突。我国可合理改造行为保全制度以决定是否颁发禁诉令,分三层次考虑: 本法域诉讼与域外诉讼标的是否相同或相关;将“难以弥补的损失”或“使裁判难以执行”理解为评估域外诉讼对本法域诉讼公平展开与执行的影响,考量利益平衡是否倾向申请人;考量对礼让原则的影响是否达到其他法域不能容忍的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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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惯例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随着当前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剧,其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了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我们有必要使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介于一切强行法与任意法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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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阐明权之合理行使能够弥补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缺陷,防止法官的诉讼突袭,保障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现实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是不同的,如果仅仅着重表面上的平等,那么实体上的正义就可能得不到保证。阐明权既是法官的职权,也是义务。如果法官违反阐明义务,当事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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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也被称为水平效力、私人效力、基本权利在私法或私人法律关系中的效力等。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权利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实践中,公私二元划分是第三人效力探讨的基础;基本权利客观法属性是第三人效力的规范范畴;基本权利人类图像与自由权的多重面向是第三人效力的价值范畴;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是第三人效力的义务范畴;基本权利取向解释是第三人效力的方法范畴。第三人效力具有体系正义、规范正义和个案正义的诉求,本质上是涵盖不同范畴的结构性效力。提出第三人效力的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干预社会和消解社会不公正,为私人主体创造秩序和自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