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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离岸价进行的出口交易,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否则可能钱货两空。2010年2月,南方某家具公司与注册在香港的某家居公司(以下称E)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家具公司供应24000件储物方凳,按FOB(离岸价)进行交易。FOB是Free On Board的首字母缩写,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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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海事侵权损害赔偿案,造成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是承运人对提单的处理不当,对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地位认识不够,签发提单后没有负起相应的责任.现将案情分解如下,以期引起对正确认识和使用提单的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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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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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ISBP强调了开证申请人应对信用证指示的清晰和正确承担责任,但开证行仍应发挥专业优势,确保开出的信用证条款清晰、逻辑合理。"信用证指示应清晰,不矛盾"这一传统原则,是信用证业务顺利发展的基础。但近年来屡屡出现的因信用证条款指示不清而发生的拒付和抗辩,已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支付工具的功能。在这种环境下,新版ISBP745继UCP500之后又强调了"信用证条款应没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然而在实务中,究竟谁该对信用证条款指示的清晰和正确性负责,又该如何防范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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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国外开证行A银行开出一份以国内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200000.00,系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在42C栏位显示,汇票付款期限为见票后90天。B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将信用证规定之单据交给国内C银行申请议付。C银行审单确认无误,对单据作了议付,并代B公司缮制了一份汇票连同单据一并邮寄给A银行。A银行拒付,理由是汇票上的付款期限为即期,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后B公司又向A银行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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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作为国际贸 易的一种结算支付手段,沿用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历史。为规范这种结算方式在全球间的操作,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1930年颁布了适用于此种结算方式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从第一部UCP74到目前正在使用的UCP500(1994年修订本),国际统一惯例走过了70个年头,经历了6次修订,无论就内容而言,还是从解决实质性问题上看,历次修订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尽管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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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方及银行应根据不同交易对手国的疫情变化,在合同和信用证中合理设置允许电放提单、电子交单等条款,确保相关条款清晰、电子交单路径明确,以便在补寄替换单据时更快捷地实现单据流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