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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2年5月26日,原告为其所有的一辆自卸汽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5月27日零时起到2013年5月26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承保险种有: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7.7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万元。2013年3月12日15时许,原告驾驶自卸汽车在某公司院内卸车时(车辆已熄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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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1997年12月,江苏贯宇(以下简称投保人)到某保险公司,为新购的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投了保,保期1年。投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驾意险、玻璃险、无责免赔险等。投保单只有一份,由保险公司负责保管。12月30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了号码为MV9703374的保险单和保险公司自己印制的收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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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上人员责任险是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附加险,是第三者责任险的扩大和延伸,只有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条件下才能投保该附加险。但是,在遇到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车上风险引至的车下责任”,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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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 出了一项名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车险附加险。根据天安保险《乘用汽车保险条款》,“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是这样规定的:“投保人只有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才可投保非常事故责任险。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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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台湾行政院核准“汽车投保意外责任险办法”。该办法规定:公私汽车统一牌照的领照人或请领人,均应向核准注册的保险公司,就每一车辆投保意外责任险。这是台湾地区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开始。1960年2月,台湾交通部修订“汽车投保意外责任险办法”。由于保证金提存金额过低,使众多的营业车辆不再投保意外责任险。台湾“公路法”无提存保证金的规定,与交通部的“汽车投保意外责任险办法”规定的可以提存保证金,两者冲突,引起台湾地区有关方面的质疑,并提出废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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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内容
张某就其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11年12月10日。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商业险保险单正面的“明示告知”一栏第一条载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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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艳 《金融经济(湖南)》2013,(11):35
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方式以及险种,既能少花不花"冤枉钱",又能获取足够的保障。对于新车主来说,在4S店购买车辆时,保险销售人员一般会推荐购买"全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车险业内人士指出,实际上并没有"全险"的概念,推销时所说的全险是指热门和冷门的车险险种叠加在一起的意思。对于老司机或者说是购二手车辆的车主来说,"全险"则显得有点"保障过度"了。对于这部分车主,选择适合自己的投保方式以及险种,既能少花不花"冤枉钱",又能获取足够的保障。方案1:一个主险+一个附加险投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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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7日,贺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商业险,投保险种包含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4月30日零时至2013年4月29日24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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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险本不存在所谓的“全险”,“全险”只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发明”的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人们通常所说的“全险”,实际上也只包括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即便是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车主依然得自己买单。其实,车险理赔仍有11大“禁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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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公司全部保险业务,按照投保人的不同,可分为团险业务与个险业务两大类别。团险业务是指以企事业单位等法人作为投保人,保险标的相对集中、风险较大的业务;个险业务是以自然人作为投保人,保险标的相对分散、风险较小的业务。个险业务具体包括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个人投保的责任险业务、货运险业务、意外险业务、家庭自用车保险业务(由于此业务需求充分,故不在本文讨论之列)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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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南水北调中线干线Ⅱ标段《黄河北至石家庄段及天津干线》工程保险,由平安财险、中国大地等11家公司共同承保。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保险Ⅱ标线路全长约63018公里,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64亿元。投保险种为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招标人的雇主责任险.平安财险为首席承保人,获得73%的保险份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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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依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对责任保险的界定,我们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定义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赔付责任的一种保险。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特别是发达国家“三者险”都已成为强制险险种,即由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不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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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2日,李某在B保险公司为其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该车辆在上年度车辆审验中检验合格。同年10月21日其雇佣的驾驶员张某驾驶该车与对行车辆会车时,将骑自行车顺行的黄某、王某两人撞倒致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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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俊皓 《金融经济(湖南)》2008,(4):46-47
金土是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的驾驶员,自己拥有一辆浙HB0309的农用运输车.2004年11月2日,金土与太平洋保险衢州公司(下称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对浙HB0309农用运输车进行投保,险种分别为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员责任险、车上驾驶员责任险,俗称"三保险".其中车上乘员责任险投保对象为2人,保险金额为10000元/人.2005年10月30日1时40分许,金土驾驶该农用车从衢州驶往开化,途经320国道接线3KM 900M常山县大弄口地段时,与违章掉头的鄂F16523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客徐威死亡,金土重伤及丁雄轻伤的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