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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8月,财政部等六部委共同出台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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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中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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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税种主要敢策变化
(一)增值税主要变化
1.根据《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自2010年6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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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形势变化,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了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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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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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2002,(11):17-17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部分现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政策主要有三项:一是对1996年4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自、基本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自)、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项目额度和投资总额的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即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口目录》所列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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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会 [2000]19号 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业务的会计核算,维护商品期货市场的秩序,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 1.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2.期货经纪公司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略 ) 3.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略 )2000年 11月 29日 附件1: 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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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 《金融会计》2020,(2):70-80
一、国内动态(一)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旨在解决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编制中的实际问题。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各类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要求。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附件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未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应结合此通知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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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3,(20)
<正>财关税[2013]75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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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如下:一、删除《通知》第二条中的两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