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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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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叶青 《财会学习》2006,(3):28-30
一、会计与税法对受赠资产是否计入所得的差异 (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同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缴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收入,不计入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相似文献   

2.
金圣勇 《上海会计》2010,(4):15-17,4
企业往年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损失发生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由于企业漏报而未及时扣除的,按照原规定逾期不得扣除。现新税法规定可以在发现年度追补扣除并抵缴企业所得税,这一税收政策的变更涉及税收上的所得税处理和会计上的账务处理。本文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分析研究企业追补确认往年资产损失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3.
在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新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起以税法认定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或不协调时,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做调整。本文从会计与税法两方面规定的差异对涉及纳税调整的内容作一对比: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收益的。(一)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中,企业无论是购买何种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  相似文献   

4.
《税收征纳》2010,(8):50-52
税前扣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方法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日寸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起以税法认定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有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方面,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实际工作中,纳税调整的主要方面有:  相似文献   

6.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不包括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等。在企业所得税上,2012年出台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此前存在的重大差异在于"搬迁中购置资产支出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以及以搬迁收入购置资产的折旧、摊销可否税前扣除"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7.
浅谈资产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发布后,企业的会计核算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也做了新的规定,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时,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本文就资产准备的计提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谈谈具体的核算办法。  相似文献   

8.
一、对现行财会制度中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处理的探讨现行财会制度对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与现金资产的不同规定 ,造成了企业会计处理的不一致和税负的不尽合理。其中 ,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自接受起至使用或处置止的整个过程的汇总会计处理结果 ,实际上是按该实物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即处理现金净流量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上交企业所得税 ;而接受捐赠现金资产 ,对于接受的企业而言 ,尽管是即时的现金净流量 ,却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无须上交企业所得税。或者换言之 ,接受现金捐赠的新增资产———现金净流量无需纳税 ,而接受实…  相似文献   

9.
《中国税务》2010,(3):37-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相似文献   

10.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改变了旧《企业所得税法》收付实现制的征收模式,更多地倾向于与会计准则接轨的权责发生制,但并非所有的收入及扣除项目都是如此,其中租金收入就是个例外。在经营性租赁实务中,跨年度租金收入的账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有的企业往往忽视这一差异,在日常业务处理及所得税汇算中未按税法规定将书面合同确定付款日的租金确认为当年所得,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税收风险。一、经营租赁业务的财税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  相似文献   

11.
企业通过债务重组,非现金交易等非正常购置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账面初始成本)、折旧额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计税成本、允许扣除折旧额一般都不相同,导致税法与会计相关损益(所得)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异,这就引发了从开始计提折旧到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时的一系列纳税调整和确认、转回递延税款的会计处理。  相似文献   

12.
马琳 《上海会计》2010,(9):48-49
视同销售行为,是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长期以来,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一直困挠着许多企业财会人员,本文谈谈视同销售行为如何正确进行会计和税务的处理。  相似文献   

13.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入费用的坏账准备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或准备,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列支的坏账准备超过税法规定范围和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现就两者差异和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作一些探讨。 一、两者之间的差异 (一)两者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应收款项要求合理地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计提坏账准备。 《扣除办法》遵循确定性原则,纳税人扣除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两者对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只能采用备抵法(如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和账龄分析法等)核算坏账损失。  相似文献   

14.
在传统的销售行为之外,还经常发生一些特殊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13种:(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将贷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飞翔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投资;(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职工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9)以旧换新销售;(10)还本销售(11)折扣销售;(12)售后回购;(13)非货币性交易。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发生却很普遍,且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而更加常见。由于这些特殊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缺少系统的理论分析,相关法规之间又互不衔接,导致企业核普遍不够规范。首先,财务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差异。一是“会计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确认,包括确认与否,确认时间的确认金额,一般都存在差异,如对前述销售行为(3),二的确认时间不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移送货物的当天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应在最后对外销售实现后确认会计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4)、(5)、(7)、(8),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应按帐面价值结转成本;而根据、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11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所得税增值税的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1),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折扣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可抵减增值税计税收入,即以扣除折扣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增值税计税收入;“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该销售行为采用总价法核算,以允公价值全额作为会计收入,折扣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当期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对前述销售行为(12),如果卖方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根据“所得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税收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13),“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同类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以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确认会计收入,非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收法规规定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收入,两确认的金额存在差异。二是财会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还存在一些其他矛盾,例如,对前述销售行为(1),“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在发出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而“增值税堑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受托方提供代销清单(即买托方实现销售后)确认增值税计税收入。对前述销售行为(2),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受托方在收到代销货物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税收法规规定在受托方实际支付贷款时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15.
张红 《财政监督》2002,(7):37-37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规定存在许多差异,依照会计制度进行的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与依照税法处理有所不同。本试对两差异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16.
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由于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计算所得税时,要作出适当的纳税调整。现分别归纳如下:一、确定入账价值时发生的差异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付的价值入账;投资者投入的、接受债务人抵偿债务取得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换入的无形资产,均按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  相似文献   

17.
《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因为这种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影响是长期的,因此必须认真对待。下面笔者对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作一分析比较。一、购建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分析1.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建的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会计制度规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支出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与工程“交付使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因此可能会造成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存在差异。2.企业举债购建的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与计税成本。企业举债购建固定资产,由于涉及到借款费用特别是利息问题,会计制度具体明确了界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即开始资本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终点(即停止资本化)及由于不正常情况下暂停资本化的条件等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  相似文献   

18.
彭保红  陶俊霞 《税收征纳》2010,(5):41-41,44
某企业财务人员反映,他们是一家油气田企业,公司在2009年列支了一些资产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想在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务机关竟然认为他们列支的部分资产损失,不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些损失。纳税人应当如何准确申报扣除有关资产损失?  相似文献   

19.
固定资产通过购入、租入、盘盈等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发生资产减值。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其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一、盘盈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企业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案例: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年初盘盈一套生产设备,公允价500万…  相似文献   

20.
正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且已在当期税前扣除的维简费,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并未作纳税调整的,可不作纳税调整,应首先抵减2013年实际发生的维简费,仍有余额的,继续抵减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已作纳税调整的,不再调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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