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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按期向国有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为代价而原始取得的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为国家,因而属于一级土地市场;土地使用权租赁发生在二级土地市场,其出租人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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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而设定的。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转让。承租人在租期内有优先受让权,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转变成出让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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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而设定的。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承租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租、抵押和转让。承租人在租期内有优先受让权,可以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转变成出让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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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一是单独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这类抵押,设定抵押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土地必须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二是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设定抵押权。对于这类抵押,无论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出让、国有土地租赁还是划拨,只要房地产权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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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土地使用年限即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出让地块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总年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中也对各类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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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并由土地使用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国家依法授权各地方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土地所有的代表,将指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一定年限和指定用途等条件,让与土地使用占有、使用、经营,并一次性收取相应的货币金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在国家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上完成的,是土地作为商品经营和进入流通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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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在当前法律中,按其设定方式及权利内容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目前,租赁土地使用权正在从试点走向全面推广的过程之中,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凭地方规定或部门文件在租赁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抵押权在当前是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的,因此,在实践中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并不多,最主要的还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我们下面主要分析一下这两类土地使用权抵押中的问题及风险。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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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已经是配置经营性用途土地资源的一个主要的方式,文章从价格标准、估价基准日、估价原则和方法等方面就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底价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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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地市场的“阳光”交易越来越多,招标、拍卖、挂牌土地中出让底价如何确定,将成为一个新的值得人们研究的问题。如何科学合理地评估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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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在国家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上完成的,是土地作为商品经营和进入流通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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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2006,(5):36-42
三、浦东新区继续推行年租制相关问题的设想
(一)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
1.国有土地租赁概念的提出及实践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是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被首次提出,1999年7月27日《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222号]第一条规定提出土地租赁的概念为:“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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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士国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1999,(4):32-33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本地区土地市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活动确定土地价格提供依据,一般制定有基准地价,并要求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中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其中,容积率的修正很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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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将某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时向收取的该项国土的有偿使用资金。很显然,此种国有土地出让金是财政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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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指土地一级市场行为,即国家将土地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土地使用权租赁则指土地二级市场行为,即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与承租人,出租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规定了限制条件,鉴于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属主体登记,为促进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以及经济发展,认为应逐步降低或取消限制条件。另外,这里还尝试探讨了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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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70年的使用权。2003年3月15日,甲公司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同年5月15日由出让人将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土地交付于甲公司使用,同时约定出让年限按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起算。在按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甲公司于2004年8月1日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5月,甲公司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关于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乙公司认为,应该从2004年8月1日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起算70年,因此剩余期限为66年;而甲公司则认为,应该从2003年5月15日土地交付之日起起算70年,剩余期限为6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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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实施《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来,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称补地价)的情况较多,尤其是用地单位(土地婕用权人)申请增加建筑容积率,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涉及补地价的现象较为常见,对增加建筑容积率、怎样合理补地价,是广大土地管理工作者及评估人员在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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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以来,北京市的土地隐形市场一直比较活跃,特别是近些年来,北京申奥成功和我国入世以后,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但十分有限的土地资源日异显露出供需的矛盾,特别是由于在土地供应中缺乏总量控制和计划供地,因此炒项目和“乱圈地”的现象在本市比较突出。对此,土地总量控制和有计划供地势在必行,政府要控制土地以及开发,保证本市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落实。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情况 经营性开发项目停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是供地制度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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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商品房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杈是从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自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台后,市、县人民政府代表国家以土地所用权人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并由土地使用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拍卖、协议的方式取得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杈。开发商与政府笠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土地的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等,开发商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后,向政府的主管部门申诘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土地证,标志着土地使用杈已经由出让方转让给了受让方,受让方开发商成为土地使用权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