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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  相似文献   

2.
政策法规     
《光彩》2006,(4)
速递每新招1名下岗人员免税4000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国家限制行业外的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免税;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相似文献   

3.
熊力  夏慧 《商业会计》2011,(9):40-42
一、与企业并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  相似文献   

4.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我们制定了6种证件和证明的样式:1.《再就业优惠证》;2.《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3.《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4.《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6…  相似文献   

6.
信息窗     
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将去年所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所述“商 贸企业”,明确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并决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品零售兼营 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相似文献   

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级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活一切优惠政策,帮助他们自主创业和再就业。与此同时,在管理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笔者于2003年11月对贵州省赤水市市中地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管理进行调研,共调查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个体户327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把关不严,骗证现象较为严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局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相似文献   

8.
《江苏商业会计》2006,(3):I0014-I0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136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江苏商业会计》2010,(3):I0003-I0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相似文献   

10.
为了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者免收工商登记费、管理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机关为其减免有关税收,有力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但是,工商部门在执行国家优惠政策时发现,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后并没有从事个体经营,而是把《再就业优惠证》租借、转让给亲戚、朋友使用;有的领取了营业执照自己却不经营,把营业执照出租、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或以帮工、合伙、雇工等形式变相…  相似文献   

11.
《商业会计》2004,(3):58-5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改制分流)过程中的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根据国资委、财  相似文献   

12.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13.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36号文件指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下岗规模最大的辽宁省(据2003年统计,全省因失业而享受低保的人数为160万),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中提出,要在2007年底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115万(含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182号),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并做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辽宁省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及辽宁省再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工商职能,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措施,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也赢得了群众的称赞,在东三省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东北大振兴、沈阳要先行”。沈阳当地上百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改革的“阵痛”中分流下岗。而苏家屯区地处沈阳市的城乡结合部,城区面积小,就业岗位少。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沈阳第一砂轮厂等10余家大型国有企业扎堆于此,4万余名工人在企业转制或破产中失去就业岗位,使苏家屯区成为下岗失业的“重灾区”。面对严峻的形势,沈阳市各级工商部门在推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立足工商职能,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也对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的思考。为此,本刊在今年第8期上介绍了辽宁省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基础上,把目光投向沈阳,详细地反映他们在振兴东北、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供读者参考、借鉴。专题主持曾麒  相似文献   

14.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36号文件指出,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下岗规模最大的辽宁省(据2003年统计,全省因失业而享受低保的人数为160万),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中提出,要在2007年底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115万(含已实现季节性灵活就业人员)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5年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2005]第182号),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并做出了具体的工作部署。辽宁省工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及辽宁省再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工商职能,不折不扣地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措施,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也赢得了群众的称赞,在东三省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东北大振兴、沈阳要先行”。沈阳当地上百万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改革的“阵痛”中分流下岗。而苏家屯区地处沈阳市的城乡结合部,城区面积小,就业岗位少。沈阳有色金属加工厂、沈阳第一砂轮厂等10余家大型国有企业扎堆于此,4万余名工人在企业转制或破产中失去就业岗位,使苏家屯区成为下岗失业的“重灾区”。面对严峻的形势,沈阳市各级工商部门在推进就业再就业方面立足工商职能,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也对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有了更深的思考。为此,本刊在今年第8期上介绍了辽宁省工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工作经验基础上,把目光投向沈阳,详细地反映他们在振兴东北、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的经验做法,供读者参考、借鉴。专题主持曾麒  相似文献   

15.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国将继续延长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16.
安彦青 《商业会计》2012,(11):51-5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70号通知)、《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51号,以下简称151号通知)、《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相似文献   

1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 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8.
<正> 今后,工商部门对国企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发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六费,即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通知规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职工个体经营提供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不得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设置个体私营企业登记前置条件;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要优先  相似文献   

19.
自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至今已经五个年头了。五年来,我们江西省工商局在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不懈地深入宣传、贯彻中央和我省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  相似文献   

20.
信息窗     
中储棉总公司获税收优惠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该文件规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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