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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把其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我国应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立足于我国国情,赋予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加快金融立法,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完善救济制度,构建多元化便捷的纠纷处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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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后的新兴业态模式,具有降低交易双方成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便捷性的作用,在满足了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还促进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丰富,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及脱媒现象加剧,在缺乏监管和法律定位不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带来诸多潜在风险。对此,需要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在短期内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措施,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平稳发展;中长期则注重互联网金融发展质量,通过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而构建具有综合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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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互联网金融发展角度分析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科技监管较为重视宏观规制政策制定,而忽视微观政策执行,表现出对金融科技风险传导机制应对乏力,面对金融科技创新时暴露出监管无效和失灵问题,因此亟需构建高质量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通过借鉴国际经验,采用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并重视监管科技的应用,基于自我监管、公共监管和监管弥补三项基本功能,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不能仅限于法律规制,好的监管措施执行同等重要。对此,应在保证政府宏观规制影响力的前提下,注重金融科技监管的执行,构建监管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良好沟通交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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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但与其急速发展态势不相适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及监管相对薄弱。例如,在P2P在线贷款的开发和运行中,存在着投资者无法提取现金、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等危及金融安全及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种种非法行为,但法律对此的规制并不明确,这已成为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与短板。本文梳理了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模式和监管过程、争议焦点,并分析了现行法规的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相应规则内容及规制体系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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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金融监管目标与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和统一协调机制以及忽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原则,建立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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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大量爆发群体性事件,政府执政能力面临严峻的考验。在法治政府之下转变政府的执政方式构建公众有序参与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公众参与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构建,因此,本文立足于法治背景之下,提出构建和完善信息公开、听证程序等法律制度,建立政府、媒体、公众三方应急机制,培育民间表达团体性诉求的组织,以及构建公众参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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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制定中国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同时,需要着力构建准则实施保障机制。本文从法规体系、底层标准、基础设施、内部控制、鉴证制度、监管体系等六个方面构建中国可持续披露准则实施保障机制,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和政策建议,供有关决策部门参考。相关政策建议包括:专门制定可持续信息披露的法律或行政规章,配套完善与可持续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法规;全面梳理可持续披露准则涉及的底层标准,识别差异并结合中国国情和企业实践,逐一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建立和完善企业可持续信息管理系统以及相关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可持续信息披露系统和共享平台,建设权威的碳排放因子库和核心产品碳排放数据库,培育第三方数据供应商;制定可持续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指引,推进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强制鉴证制度,并就鉴证主体、鉴证对象、鉴证范围、法律责任与安全港规则、审计委员会职责、鉴证费用、鉴证准则等做出制度安排;为抑制“漂绿”行为,明确监管职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综合运用监管规则、准入机制、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监管方式,构建完善的可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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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中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5,(12):56-59
网络广告在短短几年内迅速发展,同时也有许多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当前网络广告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问题;网络广告中的主体定位问题;虚假广告及其责任问题;网络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电子邮件中的广告骚扰以及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网络广告活动;建立和完善网络广告多渠道监管机制;明确广告监管机关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职能;提高网络广告监管机关人员的素质,完善网络广告监管的硬件设施建设;培养和训练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提高消费者自身的防御能力;加强国际协作,实现网络广告的国际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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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目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在法律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收集和共享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立法,强化监管协调机制的权威;并成立新型的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消除信息不对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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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泉 《财会研究(甘肃)》2008,(9):53-55
我国当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存在主体缺位、法规制度和市场发育不完善、监管主体不明确、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过多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市场运作、健全企业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完善企业产权交易的信息传导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来构建我国多层次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在合法、平等、等价的原则下健康有序地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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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困境包括监管乏力、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不协调、不周延、可操作性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健全银行业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增强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银行业监督法律制度,充分发挥银行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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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着消费者认定难,互联网高链接性带来利益集团化,适当性原则适用特殊,信息安全及数据所有权、隐私保护等问题凸显,以及传播快速带来的纠错成本高等特殊性。中国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着消费者界定不清、电子数据保存不规范、数据所有权不清晰、适当性原则使用缺乏规则、个人信用资产保护不力等问题,对此,本文提出正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出台专门数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金融顾问弥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之不足、建立快捷高效的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引入冷静期制度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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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创新,是一款具有支付与增值双重属性的证券托管凭证。余额宝运作的本质是B-TO-C金融电子商务,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业务中所担当的法律角色是金融居间人。余额宝所涉及金融产品的风险主要由金融产品的发行人与投资者承担,作为居间商的金融电商在业务中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先入金融分业核准,后入金融分业备案,工商管理部门统一规范监管,金融部门功能监管的监管原则,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维护金融安全前提下的创新,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行业自律,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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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拥有海量的下游消费者和上游企业,以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产品具有极大的影响力,也可能产生较大的风险。本文梳理了当前主要的基于电商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模式,分析其存在的技术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风险,并提出针对性的监管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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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消费争议解决的新途径,将仲裁法律制度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是构建工商行政管理“大维权”机制的需要。本文从消费争议解决方式的现状与评价、消费争议仲裁解决的可行性、优越性和建立完善“大维权”机制的几点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