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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银多企业和消费者将驰名商标与名牌视为同一事物,认为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不同称谓,导致社会上夺驰名商标的确诊和保护存在着许多误区。在此,笔者力图就驰名商标确认上的有关误区及对策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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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驰名商标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问题。相关国际及各国立法不断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给予驰名商标刑事特别保护也是大势所趋。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也应当顺乎趋势,逐步确立对驰名商标的刑事特别保护,不断提高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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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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晾衣架、燃气灶、整体橱柜,本来井水不犯河水的三家公司,因为一件驰名商标,惹来官司不断。近日,围绕“好太太”商标的使用问题,广州、中山、宁波三地的三家公司再次对簿公堂。在当今社会创立驰名商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众多企业的共识,然而,由这场声势浩荡的商标大战引发的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保护范围等问题的思考,不仅成为业内人士纷纷关注的焦点,也为社会上对驰名商标的误读敲响了警钟。日前,就“好太太”商标纠纷一案,我刊邀请众多商标界知名学者、专家进行了讨论,希望通过探寻立法本意和宗旨,更清醒地认识驰名商标制度及其使用与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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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第一部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暂行规定》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最近,参阅了熊英同志的文章《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见《中华商标》2000年第12期),令笔者受益菲浅。作为一名企业基层商标工作者,在理论方面比较肤浅,这里,笔者结合在实际工作中的认识,就其中某些观点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期望能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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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驰名商标,现在的社会上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对于驰名商标保护是开始于1925年。最初《巴黎公约》没有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因为,国际上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注册原则,就是商标经过注册才能产生权利。一种是使用原则,商标只要在市场上真实的使用,就产生商标权。这两个原则,就一国范围来讲是没有问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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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赋予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权利,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只有符合"误导公众"的关键条件,驰名商标注册人才能享受到跨类保护。何为"误导公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明"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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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工作的逐步开展,由此产生的争议也日益增多。由于法律规定的司法认定标准在具体把握上弹性大,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一,从而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偏差。原本是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一种特殊的侵权救济保护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却被有些企业当作“争创”驰名商标的捷径,更有甚者不惜通过构造假案达到目的。为了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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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最近新认定43件驰名商标。其中,40件商标的所有人为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1件商标的所有人为我国台湾地区企业,2件商标所有人为外国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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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标准的形成驰名商标对其所有者而言具有特殊的价值,是其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利器,而且,在开拓国际市场时,又能凭借驰名商标的卓越声誉迅速在他国市场上站稳脚跟。驰名商标因其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更容易成为商标侵权者最主要和最直接的目标。因此,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理论和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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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驰名商标常常被企业视为金字招牌和市场通行证,那么.什么是驰名商标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没有明确指明其定义。我国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将其定义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2003年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其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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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56号令》制定于1996年8月。该令实施6年来,对规范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将其保护驰名商标的实体内容升华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一部分,《国家工商局56号令》完成了自己“暂行”的历史使命。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国家工商总局5号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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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立法上对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司法上是否需要保护、为什么要进行保护以及怎样进行保护,一直存在分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以期为指导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实践工作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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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从一开始在《巴黎公约》出现,就是为了寻求特别的保护而存在的。从《巴黎公约》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到现在,经历了近百年的时间,在这段漫长的时期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有了很大变化。目前,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主流理论,即混淆论、淡化论,但不管是哪一种理论,保护都是目的,认定都是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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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驰名商标较一般商标有着更广泛的市场认同感和潜在的市场吸引力,成为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给予驰名商标特殊、全面、规范的保护,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企业带来的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存的双重利益。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企业实现商品或服务跨类保护的前提,是经济生活中大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