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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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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2015,(12):236-237
作为私募股权的重要方式,股权众筹已成为创业企业采用最多融资方式之一,因我国股权众筹法律金融制度规范起步较晚,尚未完善,股权众筹活动长期游走于政策和法律的边缘,很容易变性为"非法集资"。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布,标志着股权众筹正在得到应有的重视,但其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2.
《商》2016,(10):250-251
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或缺乏的情况下,股权众筹却已开始运行并逐渐普遍化。在我国,股权众筹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主要有触碰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的红线,投资合同的欺诈,缺乏有效的监管等方面。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法律风险,我国法律必须明确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强制规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相似文献   

3.
股权众筹的实质是"证券众筹"而非单纯的股权众筹,具有投资性和高风险性,应当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畴,欲使实质意义上的股权众筹合法化并持续发展,同时兼顾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配置其前置性规则:扩大"证券"的范围;引入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小额发行豁免;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地位;建立投资者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4.
2011年以来,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开始在我国兴起,各类互联网众筹平台不断涌现,并成为民间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的融资新途径。本文分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各类互联网众筹模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就股权类众筹的国内法律豁免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2011年以来,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开始在我国兴起,各类互联网众筹平台不断涌现,并成为民间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的融资新途径。本文分析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国各类互联网众筹模式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就股权类众筹的国内法律豁免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股权众筹作为新兴互联网金融的代表,在短时间内得到充分的发展,为解决民间融资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渠道。2014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我国股权众筹中的风险规避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基于我国股权众筹实践,针对投资人保护、信息不透明、投资资金安全及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确等风险,对比美国JOBS法案具体规定,提出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完善建议,构建针对众筹融资的投资人保护制度、"安全港"制度及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提升我国众筹融资的监管要求和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7.
《商》2016,(8)
众筹是继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后互联网与金融资本"联姻"的又一结晶。作为互联网金融中的新生事物,众筹发展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引起人们的关注。新的互联网金融在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的同时,也存在法律地位不清、几乎没有准入门槛、缺乏行业规范和自律以及监管真空等诸多问题。本文将以股权众筹为例,分析众筹的种类及其特征,对众筹发展中的问题进行剖析,对各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借鉴域外成熟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寻求众筹融资的规制之路。  相似文献   

8.
股权众筹,顾名思义是指企业通过以股权作为对价,为自身发展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事实上,众筹并非新生事物,其历史基础甚至可追溯至17世纪。17世纪初,荷兰船队去东方航海探险,向阿姆斯特丹的民众筹集资金,而方式则是出售这支还没有出发的探险队的"未来的收益",拿票据给市民们作为出资凭证,同时也共担航海风险。这是历史上早期的众筹,它不是靠传统商人财团的投资,而是聚集众多小额投资达成目的。但众筹的成本很高,一方面碍于技术条件限制,影响力不大,组织众筹的难度较大,融资效果欠佳;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各方权利义务不明确,使得各国竞相对面向公众发行证券进行了严格的限制。随后,互联网技术得以普及,其在融资方面的应用便催生了我们今日所称的"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它大大降低了融资难度,但却没有很好地解决欺诈泛滥等问题。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融资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尚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如何通过法律明确融资企业、股权众筹平台和投资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正确引导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利的融资服务,是传统投资领域的延伸.这一新型的融资活动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也是金融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虽然,当前我国股权众筹规模与种类有了较大发展,但由于法律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与征信系统存在较大漏洞,使得发起股权众筹企业"跑路"现象时有发生,为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相对而言,国外拥有完善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与监管举措,我国可通过借鉴这些国家的发展经验,进一步细化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与相应的监管策略,以此推动股权众筹业务的平稳发展.  相似文献   

10.
《商》2015,(36):228-229
众筹于2009年在国外兴起,2011年开始进入中国,2013年国内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2014年5月明确证监会对众筹的监管,并出台监管意见稿,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2015年7月,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对股权众筹做了相关规定。股权众筹在国内处于风口,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众筹的规定较少,且有些条文意义不明确甚至存在矛盾之处,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关于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为进一步规范股权众筹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11.
《商》2016,(1):171-172
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新型融资渠道,有效地弥补了传统融资模式的高成本和复杂性,减少融资成本,也有利于投资者利用闲散资金参与投资。为了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但缺乏详细的制度内容。针对股权众筹的"公开、小额、大众"属性,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认定以及建立合理完善的监管模式出发构建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  相似文献   

12.
《商》2015,(11)
众筹(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一种随着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新型融资模式,分为债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回报型众筹和捐献型众筹四类,其中股权众筹在欧美国家已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并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众筹模式的出现给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带来了便利,但由于众筹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众筹等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完善,众筹运行中面临了很多法律风险。本文主要围绕股权众筹展开,分析股权众筹的概念、特征、法律风险及对进行立法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股权众筹的发展往往能够直接体现出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英美等国家对于股权众筹的监管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个制度的发展必然伴随着问题的产生,我国也对其进行了相关探索,并且出台了一些有关法律规制,由于市场的不稳定性,监管不力、欺诈风险、准入设置不合理、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层出不穷。 为了推动股权众筹的发展,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应对风险,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修改公开发行制度以及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从而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相似文献   

14.
随着众筹方式不断在社会经济中被广泛运用,股权众筹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挑战。股权众筹从产生就一直面临着界限模糊的发展困境。明确股权众筹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其基本含义和种类是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前提。目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并不完善,需要构建科学可行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确保其监管内容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相似文献   

15.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互联网+"模式下,初创企业的融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同时也迎来较大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出台了很多规范股权众筹行为管理办法,有效防范股权众筹风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须完善的法律法规予以应对。文章将重点阐述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的逐渐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大量资金涌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需求快速增加。而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为这些资金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投融资渠道。私募股权基金指通过证监会备案申请并后续由证监会监管的,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方式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基金,并且只在少数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个人、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通过权益性资本的交易,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或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并以基金形式运作,在投资后期通过并购、IPO等退出方式获利,并不追求股权收益。但是,私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巨额性、高风险性、操作不透明性,以及由多方关系引起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等性质,且由于其私募的性质,监管要求没有公募基金严格,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市场操纵。同时,由于其巨额化、参与者多为金融机构,一旦出现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信用问题,极易引发金融市场动荡。目前,亚洲的私募股权基金正在高速发展,其中较大份额被中国市场占据。但是,由于私募股权市场在中国刚刚起步,且国内资本市场发展并不成熟,私募股权市场有着很大的风险,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本身运作机制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不完善,而风险控制是贯穿整个私募股权...  相似文献   

17.
方海华 《华商》2008,(20):77-77
什么是私募基金?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相似文献   

18.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物,股权众筹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过程中实现了高速发展。文章借鉴美国股权众筹的发展经验,对其行业现状、相关法律进行深度解析,并结合实际,分析我国行业发展的障碍,提出相关的创新性建议,旨在取长补短、推陈出新,加速股权众筹的"中国化"进程。  相似文献   

19.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对于解决"初创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股权众筹目前在我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其平台由于自身的属性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也较多,文章旨在指出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20.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一种新的融资方式慢慢走入人们的视野——股权众筹。由于股权众筹这一方式的独特性,它迅速发展成小微企业的一种主要融资方式。但这种方式在给融资市场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尤其在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问题上。投资者权益保护一直是股权众筹过程中重点问题,我国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监管,但由于制度不够完善、法律规范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资金监管力度不够等因素导致投资者权益仍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文章针对我国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问题提出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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