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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中央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先行先试”的政策指导下,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尝试摸索金融数据出境的治理对策。文章通过梳理我国金融数据出境的立法规制,对比部分自贸协定中金融部门数据跨境流动的情况,发现我国相应立法规制体系不足。以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治理金融数据出境为例,治理措施落地困难、相关规定不合理地突破上位法等问题,极易造成不可控风险威胁国家安全。因此,设计出以金融数据价值目标为导向的“交通枢纽”数据流通制度,能对有出境要求的金融数据有效分流。建议将国内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并作为“交通枢纽”数据流通制度的自我完善机制;探索央地合作模式,列明分类分级出境清单,积极拓展对外合作圈以及统一接口标准和明确责任主体。借助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探索金融数据出境治理制度,将该制度推广至全国,使其在未来国际规则制定中彰显中国智慧、确立先发优势。  相似文献   

2.
摘要:随着支付数据价值的进一步凸显,支付数据治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支付数据治理的目的是在数据价值利用与数据安全风险之间取得平衡,其治理方式对于充分发挥数据要素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释放数据价值红利、保护个人数据权益、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数据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国内外数据治理研究现状进行述评,从数据治理的理论依据出发,深入分析支付领域数据治理的现状、主要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制,指出支付数据治理受制度、管理、技术和市场四个因素的影响,围绕支付数据治理的原则、方式、责任和评价机制等方面构建支付数据治理的有效路径框架。完善支付数据治理体系,一是增强支付数据治理制度供给能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二是提升支付数据质量,做好支付数据分类分级管理;三是推动支付数据融合与协同治理能力建设;四是强化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相似文献   

3.
随着全球范围内银行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欧盟和美国在整体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下,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银行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我国也在自身国情基础上,建立了将"数据主权、数据保护与发展数字经济相统一"的整体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理念,但仍存在不同部门的规制思路有待进一步协调,以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进行规制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问题。本文认为,未来对银行金融数据的跨境流动的规制应在明确金融监管部门特殊规制权限的基础上,建立以下有区别的规制模式:针对基于商业需求而产生的银行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应当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跨境流动,并实行备案管理;针对基于数据流入国监管机构要求而产生的跨境流动,除存在国际协定或其他国际合作形式外,原则上不予认可。  相似文献   

4.
数据治理已成为数字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数据共享流通、数据价值挖掘、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各国出自其政治、经济及数字产业、信息规模的特征,采取了差异化的数据治理路径。我国积极探索建立金融业数据治理框架,可执行、可落地的相关办法仍有待完善、细化。本文建议我国通过立法、行业监管指引等多层次规制框架,在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和完善数据治理框架。  相似文献   

5.
随着信息和技术革命的推进,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和新趋势,跨境电商、数字贸易等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加速发展,经济贸易全球化推动了数据在不同国家之间交互、流动。跨境数据流动治理对发展数字经济、维护国家安全、构建数字红利收入分配体系至关重要。全球各国对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反映了其国际博弈的战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希望促进数据自由流动;而发展中国家则采取"本土化"防御方式,抵御数据领域的长臂管辖。我国选择了适应当前数字经济发展形势的"本土化"政策,但也面临对外和对内等多重挑战。建议在总体的监管路径选择上,合理兼顾审慎性和包容性;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体系,保障立法的全面性和灵活性;构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的统一监管架构,提升治理体系的统筹性和协同性;完善跨境数据流动安全评估体系,平衡金融市场的开放性和安全性。  相似文献   

6.
个人金融数据的价值在于共享、流通、分析研判,是构建金融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资源.个人金融数据的权属不清、数据流通法律规制不健全造成个人金融数据流通壁垒.个人对金融数据的权利绝对化以及金融机构对投入较大成本而控制管理的个人金融数据权利弱化,亦是加剧阻碍个人金融数据流通的重要原因.就个人而言,因个人金融数据具有信用评价功能,可精准描绘个人信用"画像"(profile),并具有社会价值、资产价值、流通价值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不宜将个人金融数据权利私人化、绝对权化,个人金融数据存在个人对金融信息的防御性法益,在法益遭受侵害时可行使删除、更正、赔偿等权利.就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基于服务目的、数据安全考量而对个人金融数据事实控制,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并进一步配置金融机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利.打破金融机构行为规范模式的枷锁,采用赋权模式可更周全保护个人金融数据安全利用和有序流通,此种赋权模式具有理论基础、功能价值和现实需求.  相似文献   

7.
田地  高明  王祺  杨柳 《征信》2021,39(11):1-7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通过,翻开了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新篇章,也是全球数据治理发展的重大里程碑.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各类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数据安全治理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经济社会发展、信息主体权益的重大问题.在开放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外资征信机构陆续进入我国展业,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加强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以规范征信数据传输行为.通过梳理欧美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数据治理模式,分析我国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定和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从完善数据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征信数据跨境安全评估方案、强化对数据跨境传输的监管、分步稳妥推进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正>数据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和关键生产要素,国家网络数据安全制度与拟推出的境外上市新规将对企业境外上市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国跨境网络数据法律监管体系构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网络安全实质上关涉国家数据主权和国家安全,诸多国家已经将网络安全、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定位为国家安全层面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9.
加强金融数据治理,促进金融数据顺畅流动和高效使用,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经过多年发展,欧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数据治理经验,并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前期,欧盟强调个人数据保护;但在过去的3~4年,数字经济立法更加强调消除数据流动障碍,促进数据共享。目前,欧盟在数据权利界定、权利保护、跨境流动等方面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形成了从欧盟到成员国再到金融业最后到单一金融机构的统一性、垂直性和专业化的金融数据治理体系。我国可学习欧盟经验,加强对国家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以法制建设为核心完善金融数据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金融数据跨境安全流动机制,加强数据流动应用和价值挖掘,高质量发展数字市场和数字服务,提升数字金融的国际竞争力,推进金融强国建设。  相似文献   

10.
陈礼  吕佩安 《征信》2023,(10):6-17
类ChatGPT模型将以其拟人性、交互性、多模态等技术优势来重塑数字政府治理格局。类ChatGPT模型能够辅助数字政府治理结构的优化升级,从宏观上构成数字政府实现的逻辑起因,微观上成为数字政府递进的关键要素,动态上成就数字政府沟通的现实具象化。但是,在类ChatGPT模型引入数字政府治理的过程中,极易因算法权力扩张和技术资本异化等因素加剧数据主权风险、资本侵蚀风险以及信息失序风险。为此,应当将法治路径融入数字政府治理过程以有效构建类ChatGPT模型的应用路径,以法律规范规制类ChatGPT模型的应用进路,以数据分级完善类ChatGPT模型的前置保障,以责任分配廓清类ChatGPT模型的权责关系,以合宪运行搭建类ChatGPT模型的法治边界,以期最大限度发挥类ChatGPT模型的技术效能,优化数字政府治理活动。  相似文献   

11.
闫夏秋  孙瑜 《西南金融》2023,(3):96-108
数据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和重要生产要素。在合法获取用户数据的多种方式中,开放平台数据共享模式是企业之间共享数据的重要方式,对建构数据要素市场、释放数据价值发挥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面临着数据权益保护不足、数据安全受到威胁、数据垄断等诸多风险。现存风险的背后是我国开放平台数据共享存在法律制度困境。数据要素市场建构需要高效便利的数据共享流通规则,这就需要在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平衡信息保护和数据流通,重视提高数据共享效率兼顾数据权益公平配置。开放平台数据共享法律制度完善需区分场景,明确多方参与形成数据权属划分规则,分类适用数据授权规则以平衡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的冲突,分层规范参与数据共享的平台主体资质,以及优化反垄断中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2.
大数据时代,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国内外已逐渐从个人信息保护转向数据的流通利用,以期促进数据价值的释放。然而,我国现行立法理念过于强调对个人信息的绝对赋权,而较忽略数据的流通价值,且实践中的事后救济效果尚不达预期,由此有必要重塑数据治理之双重理念,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释放数据活力,形成对个人信息有限保护与流通利用的良性闭环。在制度设计上,可参考域外数据信托实践,引入信义关系并采取中国法语境下解释进路,根据受托人的不同构建中国式数据信托模式以打破信赖赤字,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并完善我国数据交易生态系统。  相似文献   

13.
陈祥玲 《征信》2023,(4):36-44
政府数据分类分级是开展政府数据安全治理的起始点。构建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的“价值—体系—制度”的理论逻辑框架,为分析政府数据分类分级所面临的问题提供全新阐释逻辑和研究范式。实践中,我国政府数据分类分级的价值博弈导致各方利益难以平衡,法律体系架构不合理致使分类分级标准混乱,法律制度缺位引致分类分级难以实现。为此,我国政府数据分类分级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指引,构建政府数据分类分级法律体系,完善政府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配套制度,从而实现政府数据安全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对金融科技企业数据合规的治理,不能只依赖于单一的法律规则,还应发挥技术规则的优势作用。作为一种内在的自治性规范,技术规则在数据合规风险的识别、防范与应对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意义。由于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在作用方式、内容侧重点与强制力度上存在诸多差异,它们的应用场景也有所不同。技术规则主要应用于事前防范与事中规制,法律规则更多应用于对权利义务责任的明确与事后规制。为更好地发挥二者的不同功效,推动二者良性互动,可以从技术规则的“法律化”和法律规则的“技术化”两大路径展开。  相似文献   

15.
随着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工作的推进以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密集出台,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机遇.同时,由于金融数据的特殊性质、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制度差异、人员流动限制、数据流通规制特别等原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在《数据安全法》的调整下,针对金融数据的相关活动有了更...  相似文献   

16.
民间金融市场需要法治化治理,研究民间金融市场法治治理逻辑,构建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治市的必然命题。民间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包括民间金融市场主体法律制度、民间金融市场行为法律制度、民间金融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五个方面。相应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于应用合格主体的备案制度对民间金融市场主体设定准入标准;分别针对民间金融的债、股、合伙及类信托法律行为设计相应制度;明确地方政府主管民间金融的职能和监管制度,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现有信用数据资源与信用评级机构的积极作用,构建民间金融信用体系;借助刑法规制和司法能动性防范与化解民间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7.
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中的技术规则以代码形式呈现,同时依靠算法形式和数字模型表达,属于网络行为规范体系。技术规则作为一种“自治”的内在规则,有助于促进金融科技企业在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等方面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法律规则是一种“他治”的外在强制性规范,在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中主要发挥着数据安全保护的功能。金融科技企业数据治理需要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的相互配合,技术规则能够弥补法律规则在某些技术性问题上的盲区以及法律规则所固有的滞后性等缺陷,法律规则可以弥补技术规则的非中立性、非公开性等不足。  相似文献   

18.
法律与政策具有不同的功能,无法相互替代,二者都是农村绿色金融功能实现的重要保障,但目前我国相应规范体系重政策,轻法律,这导致了其强制力不足,欠缺体系性和协调性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制度补足。域外较为完备的农村绿色金融规范体系和我国政策实践的基础为此提供了可行性。农村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建构应通过整合现有规范实现法律的秩序价值,通过对金融权力——权利的合理配置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并引入适当性规制以保障法律的自由价值。在此基础上,农村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应定位为促进型立法,在其中包含足够的授权规范和转致规范,实现法律与政策的协同共治,并辅以完备的全过程准入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等,保障绿色金融推进乡村振兴目标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19.
金融数据治理的目标是在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充分释放金融数据价值,包括治理愿景、监管体系、基础设施、技术工具等要素,涉及数据归属与确权、数据收集与分析、数据共享与交换等基本环节。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分工协作推进金融数据治理,进行数字监管报告改革、金融业数据收集和使用、数据跨境转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构建了以通用数据标准和现代化报告规则为基础的高效高质金融监管数据收集流程,并通过以监管科技为工具的自我革新为金融产品创新和业态优化提供保障,实现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职能使命。这为正在进行金融数据治理现代化建设以助力新时代金融高质量发展的中国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参考。  相似文献   

20.
主权财富基金(简称SWFs)是近年来兴起的跨国间新型投资形式。因其主权性、投资运作信息的不透明性,西方国家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的金融保护措施予以限制。因此,SWFs相对透明的信息披露法律规制有助于缓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紧张对立。实践中,从各国国内立法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减弱了SWFs的主权性色彩,促进了主权财富基金商业化运作,并有利于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这对完善中投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争取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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