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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困境与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宅基地"三权分置"既要从理论上厘清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权能边界、内涵及相互关系,也要从实践中探索各项权能的实现机制。宅基地"三权分置"面临着所有权主体虚置和处分权缺失、资格权界定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使用权流转范围受限等权能困境。落实所有权需要实现所有权主体一元化和所有权主体法律化,还权赋能、给予所有权主体一定的处分权;稳定资格权需要严格界定资格权的取得范围,探索宅基地资格权有偿退出机制;放活使用权应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单个"农民集体"和多个"农民集体"内部流转、租赁和入股,允许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自住或营商,探索闲置宅基地直接入市的实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2.
"三权分置"思想的具体内涵是指保障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宅基地农户的资格权和农民的房屋使用权的内在统一,又充分发挥出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在研究辽宁省农村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建构与其制度安排后,不难发现,解决"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全面拓展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以此形成"增量"权能,依据农村土地开发实践将权能细化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分配使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内部形成相互统一,相互分置的局面。从而通过"三权分置"促进辽宁土地制度改革,实现辽宁乡村振兴,盘活辽宁省乡村经济。  相似文献   

3.
正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宅基地所有权为村集体所有已是定论。而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资格权和使用权,其权能有哪些?在派生出使用权后如何保障和获得收益?其中"三权"的权利主体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需要研究并形成法律与政策。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权能的界定宅基地所有权。《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改革要探索的是所有权如何在"分置"过程中在管理和  相似文献   

4.
申文君 《农业经济》2022,(6):112-113
农村宅基地对于农民生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是农村宅基地效用发挥的基础。但在“三权分置”过程中还面临权能困境,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处分权缺失,缺乏健全的退出机制,使用权流转制度不规范。新时期要明确这些权能困境,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构建更为完善的宅基地资格有偿退出机制,尝试创新农村宅基地流转方式,提升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相似文献   

5.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全面拓展宅基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形成"增量"权能,依据农村土地开发实践将权能细化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生产经营主体之间分配从而形成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产权格局。本文从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权、确立农户资格权法律地位和行权方式、逐渐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实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及开征土地增值税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6.
农村宅基地改革方向是"三权分置"。文章关注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情况,剖析了宅基地的价值,提出宅基地改革应遵循的3项原则,即坚持乡村振兴,遵循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增加农民收入。分析了宅基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即宅基地农民资格权取得范围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权利保护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规划中缺位、宅基地治理的相关配套不足等问题,从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及农户社会保障等角度提出宅基地改革的政策建议。应当完善农民资格权和宅基地退出机制,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行性方式,注重宅基地流转的农民社会保障,建立完备的宅基地政策法律体系,建立多方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7.
研究目的:明确宅基地资格权在三权分置中的地位,澄清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功能及具体内容。研究方法:原理论证、逻辑演绎、比较法等方法。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通过引入宅基地资格权,意在使之承接宅基地所有权在私法中的逻辑起点,实现住房保障从实物分配到兼具实物分配与资金补贴双重保障形式的转变。研究结论:宅基地资格权应兼具财产权能和身份权能双重属性,囊括身份属性的宅基地身份权以及财产属性的宅基地使用权。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仍可以凭借身份权能,行使宅基地利益分享权、宅基地取回权、宅基地退出权等身份权利。  相似文献   

8.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振兴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目标。但其改革措施仍存在权属确认不明晰、使用权流转范围受限、宅基地流转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等诸多问题。结合福建省晋江市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的做法及不足,并与全国各地改革县作比较,得出以下结论:应在立法上逐步建立相对应的法规体系,具体应用上应明确集体所有权权属、扩大使用权流转范围、建立市场交易平台和健全相应制度,改革探索上可推进政府签约指导规范的政策。  相似文献   

9.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脉络表现为立法思想从公权主导向私权彰显的转变,治理体系从城乡二元向城乡统一的转变以及权利属性从保障属性主导向财产属性凸显的转变三条主线,并形成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离"的现状。无论是政策实践探索中宅基地置换模式、宅基地资本化补偿(地票)的流转模式,还是理论探索中的法定租赁权、地上权的流转路径,实质都是为凸显宅基地资产价值等私益属性,而在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更多权能的思路上所作的努力。但是,宅基地使用权公益与私益的双重属性又导致这些在私益权能上的扩张与宅基地自身公益权能无法根本兼顾和融合,这是宅基地制度改革无法取得实质进展的症结所在。"三权分置"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而言,既是宏观思路上的全新路径,也是微观构造上的流转模式。"三权分置"放弃了对宅基地使用权自身权能的扩展,走的是一条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对宅基地使用权作出进一步权利分解的全新路径,通过新分解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实现宅基地财产价值,通过新派生的宅基地资格权保留在农户手中继续维护宅基地的保障属性,实现了公益与私益的兼顾,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目的]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内卷化的重要途径。系统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在逻辑、实现路径对于相关政策制定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现实意义。[方法]文章运用CiteSpace软件对2010—2020年中国知网收录的“宅基地“三权分置””主题的论文作者、研究机构、关键词以及关键词聚类进行可视化分析,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领域的前沿热点。[结果]现阶段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热点聚焦于“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流转”“增量权能”与“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结论]梳理现有宅基地“三权分置”矛盾困境与实现路径,重点探讨“三权分置”改革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挖掘宅基地制度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深远影响。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改革地区经验总结、对乡村振兴战略动态作用机理是下一步研究重点。  相似文献   

11.
研究目的:审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典型案件,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制化改造路径。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司法理论上,现行《物权法》、2004版《土地管理法》以保障农户生存发展权为立法原意,虽将宅基地使用权认定为用益物权,却限制了宅基地收益权能的实现。2019版《土地管理法》虽允许宅基地有偿退出与盘活利用,但框定受让范围与主体也扼制其收益权能的变现;司法实务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的裁判结果趋于一致,而农民渴求土地变现并自发流转宅基地的行为,往往会跨出司法审判严格框定的允许范围。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彰显宅基地私益财产属性的可行路径,在立法技术上亟待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言语转换为法律语言,进而在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及社会主体间形成三权兼顾的清晰配置格局。  相似文献   

12.
研究目的:将中央文件、经济学界和实践探索中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经济学表达转换为法学表达,为此项改革的立法"落实"提供支撑。研究方法:理论研究。研究结果: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目标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在产权配置上意欲通过"半流转、权利强"的宅基地流转方式实现,在经济学阐释和实践探索中以"转让一定年限宅基地使用权"为表达方式,经法学解构后应表达为"次级用益物权创设";在法学表达上应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界定为农户在不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并让渡宅基地"子权利"的流转方式,具体包括农户出租宅基地和以权利派生方式让渡"次级宅基地使用权"两种途径;农户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完整性和名称在"三权分置"后仍维持不变,不适宜也不需要以"宅基地资格权"来命名"三权分置"后农户享有的剩余权利。研究结论:宅基地"三权分置"在立法上的权利结构和名称应表达为"农民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宅基地租赁权或宅基地经营权(次级宅基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13.
“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制度的重大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深刻理解"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正确诠释"三权分置"的法理基础,加快探索"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相似文献   

14.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是在制度变迁理论指导下破解宅基地使用权权能扩张困境、凸显使用权财产价值功能、突破使用权封闭性流转限制的必然要求,但是必须厘清在现代产权制度安排下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内涵,提出准确把握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条件限定性、阶段性、差异性、动态性、平衡性要求,并从赋予宅基地产权主体完整处分权和收益权、适度突破使用权流转范围和方式、拓展宅基地(农房)使用权经营性用途等方面探寻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途径,同时要在落实集体所有权、明确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健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构建风险防范机制、适时修改相关法律等方面为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5.
正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两会"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提出并强调了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政策思路。尽管这一政策思路甫一提出,也曾有"语惊四座"之效应,但短暂的学术讨论与争议后,业界便已基本形成共识,确认"三权分置"是我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6.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制度性轮子。作为一项重大创新性制度安排,在稳慎推进改革中尤其要加强宅基地流转风险防范。本文通过揭示现行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农户权益保护不足的显性风险,以及"三权分置"后可能潜存的集体所有权主体权利失范、宅基地使用权永久丧失、农户资格权保障等隐性风险。为使宅基地流转风险降至最低,研究提出物权视角下宅基地流转的风险规避原则,同时,还应建立起风险防范的国家法律制度、市场机制和集体内部监督机制,由此形成多元主体联动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7.
中央提出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宅基地"三权分置"作为需要重点研究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文章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应是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身份性请求权,不能予以不动产登记。将宅基地使用权分置为包含资格权与不含资格权的设计,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又增加了制度的认知和执行成本。各个试点地区的做法也不一致,进展缓慢,与此有关。结合《民法典》等规定,不必拘泥于原始的文本表述,可从"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和"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的角度,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新思路,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相似文献   

18.
正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身份属性和居住保障属性落实到新设的宅基地资格权上,资格权成为"三权分置"逻辑关系和有效运行的关键纽带。因此,探索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方式,对深入和系统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9.
研究目的: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研究进展进行分析,展望未来研究趋势和重点方向。研究方法:文献计量法,归纳演绎法。研究结果:(1)相关主题研究成果数量在2018—2020年呈现出上升态势且发文量处于高位波动区;(2)研究机构以高校为主,高引用期刊主要源自公共管理、法学和经济学学科核心期刊;(3)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实现路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户资格权保障等主题。研究结论: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背景下,针对“三权分置”法理逻辑、宅基地所有权行使机制、使用权流转机制、农户资格权保障机制及如何将相关理论研究和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法规等有待进一步加强,也是未来研究的重点方向。  相似文献   

20.
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制路径中,宅基地资格权是由集体成员权衍生的独立权利类型。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功能不仅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承接,更体现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去身份"、"市场化"变化的深度与广度传达来自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性规制,反过来,也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变迁传递来自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探索的有益经验。宅基地资格权的主体为"农村居住户",它是集体成员基于血缘或婚姻关系组成,并对农村宅基地形成稳定的居住利益依赖的集合体。为实现制度功能,宅基地资格权在法律上的权能应包含宅基地分配权、管理权、收益权与救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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