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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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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梦迪 《现代经济》2013,(4):108-111
伴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发展,建设工程价款拖欠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法律未对其性质加以规定,且该权利在实践中与抵押权、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等其他权利冲突。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建议法律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并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预告登记制度,保障承包人与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完善该项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其主体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担保范围仅限于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担保标的仅限于与建造工程债权有牵连关系的不动产标的物。同时,“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建设工程”包括消费者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大部分价款的商品房和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建设工程。该权利不以登记为其成立生效要件,成立于建设工程竣工之时,且承包人须向法院提起确认享有该权利的确权之诉。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承揽人法定抵押权制度,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抵押权,明确实际支出费用的范围以及引入预为抵押权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3.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其性质上属于法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客体必须严格依法界定,在其与约定抵押权竟合时法定抵押权应当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4.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继而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一剂良方,《解释二》的出台,必能更好发挥法律的评价和指引作用,对解决当前建筑业矛盾频发的问题行之有效。本文首先对《解释二》中关于优先受偿权条款的亮点尤其是对受偿主体的限定和代位权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了此次解释在具体实务适用中仍然存在的问题,并从国情出发,提出应该界定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适当延长权利行使期限,强化优先权公示公信力等建议,为完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提供合理的构思。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这对于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保护承包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理论上对其法律性质等有关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6.
合同保全制度中,法律规定,撤销权的行使须依入库规则处理行使权利所得财产和财产权利.本文认为入库规则在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动力、权利行使范围及债权人负担、债务人再次处分权的行使上等极不利于撤销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以及其利益之保护,因此,有必要引入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工程项目优先受偿权本应是我国法律赋予建筑单位正确处理工程拖欠款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但由于实践中对这条规定的理解与应用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对该条法理进行辨析,从而界定其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多元化属性,进而提出在该种权利的适用范围中应注意的两大问题,以便能够促进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动产抵押权系指抵押权力就债务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之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得就卖金优先受偿之权利。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问题,需要健全完善。  相似文献   

9.
破产别除权是特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特别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权利基础是行使别除权的重要依据,本文主要是对破产别除权权利基础以及不同权利基础的冲突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由于民事优先权的规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加之我国民法学对优先权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出现了重复规定和前后不一的情形,造成权利冲突。我国民事优先受偿权和先取特权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征存在明显的差异,在这两种优先权发生权利冲突时,笔认为,应按照先取特权优先于优先受偿权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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