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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许慎《说文·贝部》记载,“赀,小罚以财自赎也,从贝此声。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二即夷切。”以为“赀钱二十二”乃“二十三”之误,并引《汉仪注》及《论衡·谢短篇》论曰:“然则民不徭,谓七岁至十四岁,赀钱二十三者,口钱二十併武帝所加三钱也。”今本《辞海》似乎也是采用段玉者裁的解释,在“赀”字条目下,径云:“赀,汉代对未成年人所征的赋税。《说文·贝部》:‘汉律:民不徭,赀钱二十三’。参见‘口赋’。” 段玉裁对汉律此律文的解释似不确,因为“赀”,许慎释为“小罚以财自赎”,故“民不徭,赀钱二十二”一言中的“赀”,也应属于罚钱范畴。既然是罚钱,就不可能指尚未承担国家徭役的七岁至十四岁的儿童,而是指应服徭役但又未能亲往践役者。  相似文献   

2.
两汉俸禄制度研究张兆凯一、两汉俸禄制度的基本内容西汉俸禄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未载.据《汉书·文帝纪》臣瓒注曰:“汉本有禄秩令,今不传”.臣瓒生率不详,唐颜师古考证为西晋初人.如师古说,则汉之《禄秩令》在魏晋已佚.颜师古为《汉书》作注时,曾引用《...  相似文献   

3.
“提封田”考问题的提出臧知非“提封田”之名,首见于《汉书·地理志》卷下,在《汉书》其余志,传及其他汉代文献中则云“提封”,其用法和含义与“提封田”相同,系“提封田”之省。对其含义,古今学者,颇多歧见。《汉书·刑法志》云“同方百里,提封万井。”注苏林曰...  相似文献   

4.
西汉高祖十一年,刘邦派陆贾出使南越,赵佗接受汉的封号,为南越王,称臣;汉廷把象郡、桂林、南海三郡封给赵佗,为南越国,并承认它相对独立。奇怪的是,翌年,刘邦又另封了一个名叫“织”的为南海王。《汉书·高帝纪》引用高祖十二年十二  相似文献   

5.
新近,周厚强同志的《秦士伍的身份及其阶级属性辩析》一文,对秦“土伍”的身份和阶级属性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士伍”仅仅是指“尝有爵而被夺去爵位的人”。笔者认为周文的立论和取证都是可以商榷的。 一 史书上有关“士伍”的记载,最早的见于《史记·秦本纪》:“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迁阴密”。如淳注“士伍”说:“尝有爵而以罪夺爵,皆称士伍。”《史记·白起列传》对此事的记载类《本纪》,然未作注。较迟的见于《汉书·景帝纪》,“吏迁徙罢免,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土伍,免之。”李奇注云:“有爵者夺之,使为士伍,有位者免官也。”颜师古则注说:“此说非也。谓夺其爵,令为士伍,又免其官职,即今律所谓除名也。谓之士伍者,言从卒之伍也。”又见于《汉书·淮南衡山济北王传》:“大夫但、士伍开章等七十人,棘蒲与侯太子奇谋反”。  相似文献   

6.
戴逸同志主编的《简明清史》第337页叙至清前期农村中出现大量种桑养蚕一事时,引了嘉兴府石门县一例,其文曰:“康熙时仅六个乡植桑共六万九千四百余株,到雍乾时期,‘民皆力农重桑’,‘树桑不可以株数计’.”这条资料的出处,书中注为:《光绪嘉兴府志》卷三十二,引《石门县志》.查《光绪嘉兴府志》卷三十二,原文为“石邑六乡官民及抄没桑共计六万九千四百余株.迩来四郊无警,休养生息,民皆力农重桑,辟治荒秽,树桑不可以株数计.”文中并无说明六万九千四百余株及迩来之树桑不可以株数计是什么时候的植桑数字,在被引进《简明清史》时,不知怎么突然生出个康熙及雍、乾时期来?再查光绪《石门县志》卷三《物产·木类》篇,卷中的记载是:  相似文献   

7.
马娟 《江南论坛》2008,(4):46-49
大家都知道历史上的“休养生息”和“与民休息”政策。韩愈在《平淮西碑》说到:“高宗中睿,休养生息”。《汉书·昭帝纪》中也有记载:“海内虚耗,户口减半,光知时务之要,轻徭薄役,与民休息。”所谓“休养”就是休息调养,指在战争或社会大动荡之后,减轻人民负担,安定生活,恢复元气。休养生息政策是古代在大动荡或长期战乱以后,统治者不搞劳民伤财、严刑酷法的统治,改以宽刑薄赋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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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廉洁从政     
一、廉洁从政,历来受到尊崇。何谓廉洁?东汉著名学者王逸诠释:“不受曰廉,不污曰洁。”说白了,廉洁就是不贪污。廉洁从政就是不贪钱财,清白掌权,为民执政,不做贪官污吏。人们历来对廉洁从政者拥戴有加。《汉书·贡禹传》就有:“贵廉洁,贱贪污”的评说,《东周列国志》上也有“贪吏不可为者,污且卑;廉吏可为者,高且洁”的告诫。家喻户晓的包公曾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包公60寿辰皇上送来礼物,太监恐其不收,特意在红纸上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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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户口考     
对于北齐境内的户口数,《隋书》卷二九《地理志上》记载: (北齐)洎乎国灭,州九十有七,郡一百六十,县三百六十五,户三百三万。《通典》卷七《食货典·历代盛衰户口》: (北齐)至崇化三年(当作隆化二年,即公元577年),为周师所灭,有户百三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千八百八十。 又,《周书》卷六《武帝纪》云: 建德六年(577年,关东平,合州五十五,郡一百六十二,县三百八十五,户三百三十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干六百八十六。 根据上述文献的记载,有些学者曾考证:北周建德六年,北齐有户三百三万余;隋大业初,北齐旧境有户五百四十万,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其增长率约为78%。然而,据我们考证,《隋书》、《通典》。等文献所记载北齐的户口数,其本身并非北齐境内的总口数,只是其境内的在籍民户,北齐境内的实际户口要远高于此。  相似文献   

10.
刘文汇同志的《“太半之赋”辨析》一文,对“太半之赋”征收的时间等问题作了新的探讨,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若干观点及对一些史籍的摘引和理解,是可以商榷的。 一“太半之赋”征收的时间 刘文认为秦收“太半之赋”是始于二世皇帝胡亥之时,它的主要依据是《淮南子·兵略训》的一段记载:“二世皇帝,……兴万乘之驾,作阿房之宫,发闾左之戍,收太半之赋。”其实,这则资料只记述了秦二世曾有“收太半之赋”之举,却未说明此举是他始为。“收太半之赋”是秦政府推行暴政的一种税收政策,秦二世时有,秦始皇时未必就无,如《淮南子·兵略训》把“作阿房之宫”和“发闾左之戍,收太半之赋”并举,视它为秦二世暴政的表现之一,但建阿房宫却不是始于秦二世,而是秦始皇肇端。《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年)始皇以为咸阳人多,先王之宫廷小,……乃营作朝宫渭南上林苑中,  相似文献   

11.
在封建社会中,所谓官吏赃罪,就其实质来说主要包括贪污、受贿两罪。其中的贪污,是一种利用政治权力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是封建社会无处不在的社会丑恶。它和受贿一样,都是封建官场的痼疾。 贪污罪在古代刑律中,称之为“主守盗”、“监守自盗”等。所谓的主守、监守,是负有管理和守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侵吞、骗取国家财物的行为便是贪污——“主守盗”。《汉书·陈万年传》如淳注引汉律:“律,主守而盗直(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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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操的“硬手段”阿敏《三国志》的作者陈寿,在写完了《魏书·武帝纪》之后,对武帝曹操是这样评价的:"汉末,天下大乱,雄豪并起,而袁绍虎视四州,强盛莫敌。太祖(曹操)运筹演谋,鞭挞宇内,申、商之法水,该韩、白之奇策,官方授材,各因其器,矫情任算,不念旧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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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锅,广州话叫“镬”。“镬”在上古是跟鼎之类差不多的东西。高诱注:“有足曰鼎,无足曰镬。”《广韵·铎韵》:“镬,鼎镬。”《太平广记·长须国》:“见铁镬数十如屋,满中如虾。”尽管“镬”的形状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基本用途还是相近的。《冥祥记·赵泰》;“有三四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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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氏时期台湾的赋税,史书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一、赋税过重:清朝统一台湾后,试图依照郑氏政权征收赋税的条目,“按额征取”,靖海侯施琅就以台湾赋税过重,向朝廷上《请蠲减租赋疏》指出:“今部臣苏拜等所议钱粮数目,较伪藩郑克塽所报之额,相去不远.在郑逆当日,僭称一国,自为一国之用度,因其人地,取其饷赋,未免重科.……伏乞沛以格外之泽,蠲减租赋.”诸罗县知县季麒光也说:“伪郑时横征苛敛,……几十年来,民番重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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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为天     
偶翻《汉书》,读到《郦食其传》中“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深以为然。兴之所至,又查阅到汉初民本思想之集大成者贾宜在《新书·大政上》云:“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又,明末清初大思想家王夫之《读通鉴论》有云:“人之所同然者即为天”,“民心之大同者,理在是,天即在是。”综上可知,所谓“以民为天”,就是当权者要把人民作为安身立命的依靠,要把人民的利益看得最高、最大、最神圣。“以民为天”,乃治国之本。《书·五子之歌》曰:“民惟(通‘为’)邦本,本固邦宁。”意即百姓乃国家之根本,唯民生安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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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秦朝的“傅籍”,是户籍制度的重要一环。所谓傅,唐人颜师古注《汉书·高帝纪》二年条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后世学者对此无歧义,且多认为傅籍的年龄即起役的年龄,也就是当时人成年的标志。这就是说,“傅籍”是封建政府及时把具有提供赋税、徭役及兵役能力的劳动人手控制在握的必行手段。 不过,关于秦制傅籍究竟采用何种法定标准,至今仍是个颇有争议的研究课题。已发表的意见,大致可归纳为年龄制与身高制二类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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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时期,田租征收采取比例税制。据《汉书·食货志》记载,比例有租税什一、什五税一、三十税一等三种,而以三十税一制施行时间最长。 当然,采取比例税制,并不等于说各地田租标准总是随着每年亩产量的变化而不断波动。《盐铁论·未通篇》文学言曰:“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粱粝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据此推测,在一个比较大的范围内,一个比较长的时间里,是有固定租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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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殖”释     
“货殖”一词,通行的解释如下: 一九八四年版《辞源》解释为:经商,经商的人;并注“《史记》、《汉书》皆有货殖传”。 《辞海》以及史东编的《简明古汉语词典》之《货殖》条亦从其说,大约是源于《辞源》。但《简明古汉语词典》又于“殖”目下将“货殖”(动词)解释为“经商牟利”。 《现代汉语词典》“货殖”条解释为:古代指经营商业和工矿业。 笔者以为,上列解释都有可商榷之处,所引证的辞例,有的亦值得推敲。例如,《辞海》所引班固《西都赋》“与乎州郡之豪僳,五都之货殖,三造七迁、充奉陵邑”的“货殖”应当包括除地主以外的富有者,仅仅解释为商贾是说不过去的。 这里,依据有关史料,试作一解: “货殖”一词,早见于《论语·先进》:“赐不受命,而货殖焉,亿则屡中”。司马迁的《货殖列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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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以《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展示了历史叙述的别样风格,本书是其姊妹篇,读来亦颇有趣。陈寅恪诗曰:“读史早知今日事”,披阅本书,每有此感: 搭车收费。朱元璋列举浙江官吏“折粮科敛”事:征收皇粮时,官吏不收粮食,而要百姓折钞交纳,每石米折钞2000文(当时市价不过500文),另外每石米索取“水脚钱”100文、“车脚钱”300文、“口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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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屯田的创始年代 屯田始于西汉,古今史家无异词。但屯田始于西汉何时,各家就诸说纷纭。唐杜佑《通典》卷二《食货·屯田》认为屯田起于“汉昭帝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诏发习战射士诣朔方,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宋徐天麟《西汉会要》卷五九《兵·屯田》则以为屯田起于汉文帝采纳晁错建议“募民徙塞下”。宋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七《食货·屯田》则以为“汉文帝募民耕塞下已有屯田之说,武帝屯渠犁始有屯田之规,成于昭、宣,广于魏、晋,而极盛于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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